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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对负责公司的董事会以及董事的义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极其重要的董事善管义务,《公司法》中却缺乏相应的规范。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对《公司法》做了修订,但主要是针对国有独资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修改,而对董事善管义务却未涉及。因此,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实现资产增值,有必要对这一义务进行探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