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路电网维护中“线树”关系法律适用探析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y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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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以“线树”矛盾的成因分析为立足点,明确现行法律规定下电网企业在此类冲突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此展开法理分析。
  关键词:线树矛盾;运行维护;法理分析
  一、“线树”矛盾的成因分析
  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下称“线树”矛盾)是电网企业在线路运行维护工作中无法避免且非常棘手的问题,而这个矛盾在福建省高压线路段又尤为突出。高压线路穿越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往往处于林木区,到了林木生长旺季,树木生产迅速快,而林木砍伐许可证的办理难度大、周期长,林木所有者对林木的补偿漫天要价,因而,“线树”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线路维护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造成“线树矛盾”的主要原因有:
  (1)部分植树专业户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无视《电力法》,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大量种植超过树木,结果造成电力线下年年清障,却仍然年年有树的怪现象。
  (2)各级政府与林业管理部门为了美化环境、植树造林,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树木给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带来的隐患与危害,在高压线路通道内种植树木所引发的线路跳闸事故已经被供电企业认定为责任事故。一边是郁郁葱葱的植树造林、保护环境,一边是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障碍物,这两个极端的矛盾形成了“线树矛盾”的两个对立面。一个是只顾及环境保护不顾线路安全运行,一个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用电而不断增加的电力线路。一方是根据《电力法》对超高障碍树木的修剪与砍伐,一方是依据《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要求的林木损失赔偿,树木与电线到底哪一个优先获得保护?
  (3)个别人员无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公然对整改通知书置之不理。待电力部门进行修剪或砍伐时再漫天要价。
  (4)林业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时并没有注意对树种的选择。例如: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在高压线路下选择种植柳树、杨树,一旦几年后树木长大就会出现树木高度与线路的净空距离不够的问题,需要电力部门或林业部门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不断加剧的“线树矛盾”真可谓是两败俱伤。
  二、现行法律下电网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电网企业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及生长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林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以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电网企业对于履行职责或履行程序不当,将带来法律风险:
  (1)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木如果危及电网运行,构成危险源,电网企业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将招致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经济损失。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木,常因自然生长导致安全距离不够,引起电力设施损毁,造成停电,电网企业可能面临索赔。此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木也极易引起电力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3)遭受民事索赔。未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砍伐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木,将导致本为合法的维护行为演变成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遭受权利人的索赔。
  (4)招致行政处罚。根据《森林法》,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对林木实施砍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将对电网企业处以罚款,森林公安部门可视情节拘留砍伐人,给电网维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三、“线树”关系的法理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电力企业依法修剪或砍伐高压线下违法种植的树木阻力重重,有时甚至发生工作人员被扣押的情况。这实质上触及到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处理树线矛盾究竟是适用 《森林法》还是 《电力法》。可见,如何解决“树线矛盾”冲突中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电力企业的职责,更是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不仅要考虑到长远的利益,更要合法、合理的解决这一矛盾。
  (1)《森林法》、《电力法》的立法目的不同。这两部法律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并不能简单的将这两部法律混为一谈。《森林法》属于自然资源法的体系范围,其立法目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并不断规范森林采伐中职及经营管理活动。但是任何个人或单位对林业资源的采伐必须拥有许可证。对于不具备许可证进行的滥伐、盗伐行为予以严惩。《电力法》归属于公共事业法体系,在《电力法》中,专门对 “电力设施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由于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涉及到千家万户,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可见,《森林法》与《电力法》立法目的不同,调整的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必然不同,但是在实质上彼此并不冲突。
  (2)《森林法》、《电力法》的立法性质不同。这主要是就两部法律到底是普通法还是特别法而言的。简单的来看,《森林法》属于普通法,而《电力法》属于特别法。例如:《森林法》中对危及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无证采伐、盗伐、滥伐等行为予以了明确的制止;《电力法》中针对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线树矛盾”做出了明确规定,电力企业可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产生“线树矛盾”的林木予以采伐。因此,在法学理论中,特别法是优先于普通法的执行的,一旦出现“线树矛盾”,我们应该遵循的是《电力法》。
  (3)《森林法》、《电力法》的法律涵义不同。《电力法》中对线、树的先后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先有树还是先有线。对于先有树的情况,应该由电力部门及时与当地的林业部门、政府部门、树木的所有者进行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损失予以补偿,防止树木造成的危害,保护广大电力用户的安全。如果是先有线后有树的情况,电力部门必须严格遵照《电力法》中的规定,由地方政府出面责令树木的所有者无条件砍伐,或由电力部门直接进行砍伐,不做任何赔偿。另外,砍伐后不得再种植,以防止新的危险源出现。
  在实际工作中电力部门依法修剪或砍伐高压线下违法种植的树木阻力重重,有时甚至发生工作人员被扣押的情况。在处理树线矛盾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对违反电力法规的当事人处理偏轻,使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大力开展《电力法》的学习普及和宣传活动,是一个应当引起全社会重视的问题。依法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
  作者简介:
  郑晶(1980~ ),女,福建连江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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