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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农村居民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政策、规定和报账程序等相关知识宣传到每一户农民家中,使之家喻户晓,农业人口尽可能参保。在大力做好宣传发动的同时,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不应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的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二)建立稳定合理的筹资机制。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把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化。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管。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订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各乡镇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台账。各定点医疗机构坚决杜绝小病大治、大处方、滥检查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四)健全新农合补助、就诊、结算制度。一是提高新农合门诊慢性病及大病医疗补助。一方面,逐步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提高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既可以扩大受益面,又能确保农民受益。另一方面,建立大病统筹,对少数患病需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农民,每年可以在基金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专用于大病救助。二是实行“一证通”就诊制度和建立“农医卡”电子结报系统。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十分发达的“E时代”,在技术上操作并不难,解决好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有关部门尽快尽早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证通”全国联网,只要病人手持新农合证、农医卡,到哪个地方哪个医院看病都能管用,才能真正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真正实现新农合医疗便民的民生保障作用。
(五)明确新农合的发展方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必须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审计调查表明,解决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特别是解决好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切愿望。由于传统合作医疗目标定位低,举办形式以村、乡办为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不具备抗御大病重病的能力,因此必须引入保险机制,把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问题作为重点,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并逐步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实行新农合,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又要尊重客观规律,明确发展目标,不断规范操作,使新农合的发展步入有序的运转轨道。此外,纵观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创办的历史,一直处于人治而非法治的状态,人治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导致了合作医疗的办、改、停都是人为说了算,只有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法》或将其纳入《社会保险法》,进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才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同时,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乡镇新农合工作,使新农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作者单位:会昌县审计局)
(二)建立稳定合理的筹资机制。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把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化。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管。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订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各乡镇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台账。各定点医疗机构坚决杜绝小病大治、大处方、滥检查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四)健全新农合补助、就诊、结算制度。一是提高新农合门诊慢性病及大病医疗补助。一方面,逐步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提高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既可以扩大受益面,又能确保农民受益。另一方面,建立大病统筹,对少数患病需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农民,每年可以在基金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专用于大病救助。二是实行“一证通”就诊制度和建立“农医卡”电子结报系统。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十分发达的“E时代”,在技术上操作并不难,解决好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有关部门尽快尽早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证通”全国联网,只要病人手持新农合证、农医卡,到哪个地方哪个医院看病都能管用,才能真正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真正实现新农合医疗便民的民生保障作用。
(五)明确新农合的发展方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必须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审计调查表明,解决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特别是解决好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切愿望。由于传统合作医疗目标定位低,举办形式以村、乡办为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不具备抗御大病重病的能力,因此必须引入保险机制,把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问题作为重点,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并逐步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实行新农合,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又要尊重客观规律,明确发展目标,不断规范操作,使新农合的发展步入有序的运转轨道。此外,纵观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创办的历史,一直处于人治而非法治的状态,人治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导致了合作医疗的办、改、停都是人为说了算,只有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法》或将其纳入《社会保险法》,进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才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同时,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乡镇新农合工作,使新农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作者单位:会昌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