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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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概念。
  职权是权力的法律转化形式,是将一定的权力主体、事务以及权力在法律、法规中相结合而予以规范、调整的结果。而滥用的表现主要包括:不符合法律目的利用;不适当考虑;明显不合理或不公平;故意迟延或不作为;不当授权或委托;武断专横等。所谓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不正确的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所谓不正确的行使职权,是指行为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随心所欲、滥施淫威、胡作非为,违法的处理公务。具体表现为违反规定,应该这样做而那样做,不应该这样做而做,应该做而不做等。所谓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手中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的作出处理决定。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所滥用的权力是否属于其所拥有的权力,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滥用,属于不正确行使职权,否则属于超越职权。
  (二)产生的原因。
  1、权力配置的弊端。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过分集中的全力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滥用的可能,膨胀了个人意志。另一方面,权力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没用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
  2、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行政工作人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家在通过各种实体法赋予他们权力时,却没制定出与其相适应的程序法,从程序上规范权力的行使。
  3、公职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在选拔公职人员时设置的条件和标准不同,有的很严格而有些比较宽松。另一方面,在选拔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徇私舞弊.走后门.拉关系的现象,主管选拔的官员本身就在滥用职权为那些没有真才实学的人提供方便,而那些有本事的人却因没关系无法入选。
  (三)危害。
  1、在政治方面,滥用职权行为破坏国家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破坏政治稳定。
  2、在经济方面,滥用职权导致分配不公,刺激不正当的竞争,最终必然造成经济局面的混乱以及整个社会健康的经济集体的毁损,同时也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在精神文化方面,滥用职权的行为破坏了权力在人民心中的神圣感,同时它也严重影响了那些有志加入公务员队伍为国家做贡献的年轻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预防措施
  (一)合理分配权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1、合理地分配权力。
  建立起完善的分权制,要求在保障效率的基础上,明确相关部门的权限,将相关权力加以分离,由不同机构或不同人员掌管或行使,在权利主体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使权力置于有效制约之下,有利于遏制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弊端。
  2、加强权力制约。
  要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一套有效促进公众进行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还要注意发挥人大,纪检,监察,检查,审计机关的作用,使权力无时无刻不处在各方面的监督之下,让滥用职权无处容身。此外,我们要将各种监督形式法律化、规范化,制定一部统一的《监督法》,使监督有法可依,对于那些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我国还允许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补救,《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二)建立法制基础上的问责制。
  法律责任是权力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是制止滥用职权的重要环节。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建立法制保障之下的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应实行政治问责,纪律问责,法律问责并重,真正做到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我国还没有官员问责制的统一法律法规,但官员问责制在我国政府的实务中已经得到很好的应用,振华都是问责制下承担责任的典型;除了实务上的应用,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已经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将它规范化。如重庆市出台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开始正式实施。作为法定化的高官问责制度,《办法》通过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追究责任,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重庆市的做法第一次将问责制上升到法律层面,在问责法律制度创建方面作了一次有益的探索。
  (三)规范权力行使的程序,建立正当的法律程序。
  规范的程序能够有效的遏制权力的滥用,要通过立法建立一个严密合理的权力行使的程序体系,使权力的主体无法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正当行使手中的权力。我国制定并实行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其中就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的规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总之,建立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很必要的,对防止滥用职权意义重大。
  (四)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等制度。
  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要坚持标准,严格核查,认真选择选调录用国家工作人员,防止职权。我国已制定《公务员法》并予以实施,它对公务员的选拔、公务员的条件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结语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合理的利用能够为国家为人民创造出巨大的利益,但是滥用权力将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根除滥用职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任务,我们必须要有耐心,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我们在不断完善法律和制度的同时,要以身作则,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人做起,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专业)
  注释:
  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陈正云.职务犯罪治理对策研究.人民检查,2008年第4期.
  重庆出台行政首长问责制.大众网新闻,2004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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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周户,王麟,安子明,李大勇.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7.
  [4] 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 冯云翔.职务犯罪及其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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