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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倡导反腐倡廉的今天,一批亵渎公权,玩忽职守的国家公务人员纷纷落入法网,得到相应法律制裁。然而随着一些省部级高官相继落马,我们不得不深思应该如何从深度和广度去寻找职务犯罪的根源,对症下药,有针对、有层次地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学防线,从而全面降低职务犯罪率,构建和谐法治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有很多种,但是我们从逻辑上思考,不妨从以下三道防线来认识: 道德培养—规则监督—刑事制裁。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及其联系
预防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道德培养—规则监督—刑事制裁,即遵循认识事物的科学规律, 从内因上解决根本问题是整个犯罪预防的根源;当根源没有得到切除时我们还有机会再进行第二次堵截,也就是外因,从制度上避免为各种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严格各种对财务和公权行使的监控制度;当这两道防线都被犯罪人穿过时,这时候我们只剩下最后一击,即启动刑事司法制裁程序,关键是提高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质量,为整个诉讼程序贯通流程。
我们应当意识到这三道防线并不是互相独立的,而是互相影响,相互推进。后两道防线都会对第一道防线起到非常好的巩固作用。严密的规则监督可以切断某些犯罪人不太坚定的犯罪动机,使其望严密的规则而却步,或者寸步难行而放弃。甚至于让职务犯罪意识无法在其大脑中生根,因为没有任何生长的机会。第三道防线的最后一击,当然会对第一道防线起到直接性的加强和推进作用,成功的最后一击,是最现实的组建第三道防线材料。当然如果第一道防线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那么就会为第二三道防线大大减轻压力,将其推到极端,后两道防线就可以撤掉。第二道防线承上启下,非常重要,后文将详叙,它不但可以对第一道防线起到很好的巩固作用还可以为第三道防线成功出击,提供有力的保障,尤其是诉讼证据。
二、关于构建职务犯罪三道防线的若干思考
(一)第一道防线——道德培养
从犯罪学的基本原理可知,犯罪行为与特定的心理状态不可分离,其中职务犯罪又因心理状态之不同,刑法分则第八章和第九章分别而定。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够筑此防线:
1、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世界观是人首要的和基础的心理活动。人通过世界观来接纳、辨别和思考事物,并形成理性认识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错误的世界观可以导致主体对客观事物的错误的把握,可以导致主体对外界信息的错误的选择,可以诱发主体的错误的需要,可以促成主体动机斗争的错误结果,可以形成主体的错误的意志。因此,职务犯罪预防中必须特别重视改善国家工作人员的世界观。
2、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目标决定了个体的行为内容,价值取向是个体选择的行为途径,价值取向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等心理因素,其中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动机是需要的现实表现。”“人们在追求需要满足的过程中,必然与周围环境和客观事物发生联系,对客观事物有选择地进行相互作用,久而久之,就形成自己的兴趣和爱
好。”[2]因此,优化职务人员的心理动力结构,应当以优化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为主。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任何人一样,既有正当的需要也有不正当的需要,也处于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条件的矛盾之中。关键是国家工作人员要用正当的手段去满足正当的需要,并积极遏制自己的不正当的需要。否则,如果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虽然正当,但自身能力不足,无法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方法去实现,不正当地利用了手中的职权,或者放弃了履行职责,就容易导致职务犯罪。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做出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努力。一是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适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之所以是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减少职务犯罪的一个有效措施,是因为这种措施可以帮助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增加用正当的手段满足正当需要的机会。二是实行更民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一方面更民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可以客观地抑制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不正当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用正当的手段满足正当需要的机会。如果一个人能够用请假的方式去给孩子看病,一般就不会偷偷溜号。三是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的心理调节结构,更少地产生不正当的需要,或者可以及时地抑制不正当的需要。
(二)第二道防线——规则监督
从实证主义法学论的角度出发,法治社会中公民道德的优劣不应成为法治落后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能单纯依赖高尚的道德去维系。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制环境着手改善人的行为思路出发,充分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里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某个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三)第三道防线——刑事制裁
在一个腐败横行的社会,就必须使第三道防线充分发挥其作用,给走在腐败风气前沿的领头军当头一击,可以对全社会的不良风气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通过刑事訴讼程序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做好该项工作的关键,笔者认为是做好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专业化,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种类、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态性决定了职务犯罪多行业、多专业等特征。首先职务犯罪包括很多种类,而且每一中类的职务犯罪都有自己的特点。其次,职务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包括建筑、交通、矿产、土地、林业、医药、教育等社会生活领域。而且每个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活动都有自己的规律。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基本上保持着“专案调查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式,而且诶调查的主要手段就是谈话和问话。所以,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甚至可以说上出于“业余”的水平。对于这种状况,有学者指出:“尽管侦查人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已开始转变陈旧的办案思维,但在实践中,还未彻底改变和抛弃‘以突破口供为中心’和采用‘谈话’、‘两规’等传统观念。侦查手段弱化,侦查技术装备落后,以及很多秘密侦查手段不能采用,极大地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地运用。所以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专业化水平实乃当务之急。
在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其他很多障碍如人情,权高位重等因素,使得普通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难以实施,所以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应注意对秘密侦查手段的合理使用,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侦查行为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在起诉和裁判过程中还应注意检察官的和法官的独立性,全面贯彻司法独立是解决各种外来因素对司法公正影响问题的根源。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桂平537200)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及其联系
预防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道德培养—规则监督—刑事制裁,即遵循认识事物的科学规律, 从内因上解决根本问题是整个犯罪预防的根源;当根源没有得到切除时我们还有机会再进行第二次堵截,也就是外因,从制度上避免为各种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严格各种对财务和公权行使的监控制度;当这两道防线都被犯罪人穿过时,这时候我们只剩下最后一击,即启动刑事司法制裁程序,关键是提高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质量,为整个诉讼程序贯通流程。
我们应当意识到这三道防线并不是互相独立的,而是互相影响,相互推进。后两道防线都会对第一道防线起到非常好的巩固作用。严密的规则监督可以切断某些犯罪人不太坚定的犯罪动机,使其望严密的规则而却步,或者寸步难行而放弃。甚至于让职务犯罪意识无法在其大脑中生根,因为没有任何生长的机会。第三道防线的最后一击,当然会对第一道防线起到直接性的加强和推进作用,成功的最后一击,是最现实的组建第三道防线材料。当然如果第一道防线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那么就会为第二三道防线大大减轻压力,将其推到极端,后两道防线就可以撤掉。第二道防线承上启下,非常重要,后文将详叙,它不但可以对第一道防线起到很好的巩固作用还可以为第三道防线成功出击,提供有力的保障,尤其是诉讼证据。
二、关于构建职务犯罪三道防线的若干思考
(一)第一道防线——道德培养
从犯罪学的基本原理可知,犯罪行为与特定的心理状态不可分离,其中职务犯罪又因心理状态之不同,刑法分则第八章和第九章分别而定。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够筑此防线:
1、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世界观是人首要的和基础的心理活动。人通过世界观来接纳、辨别和思考事物,并形成理性认识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错误的世界观可以导致主体对客观事物的错误的把握,可以导致主体对外界信息的错误的选择,可以诱发主体的错误的需要,可以促成主体动机斗争的错误结果,可以形成主体的错误的意志。因此,职务犯罪预防中必须特别重视改善国家工作人员的世界观。
2、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目标决定了个体的行为内容,价值取向是个体选择的行为途径,价值取向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等心理因素,其中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动机是需要的现实表现。”“人们在追求需要满足的过程中,必然与周围环境和客观事物发生联系,对客观事物有选择地进行相互作用,久而久之,就形成自己的兴趣和爱
好。”[2]因此,优化职务人员的心理动力结构,应当以优化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为主。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任何人一样,既有正当的需要也有不正当的需要,也处于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条件的矛盾之中。关键是国家工作人员要用正当的手段去满足正当的需要,并积极遏制自己的不正当的需要。否则,如果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虽然正当,但自身能力不足,无法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方法去实现,不正当地利用了手中的职权,或者放弃了履行职责,就容易导致职务犯罪。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做出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努力。一是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适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之所以是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减少职务犯罪的一个有效措施,是因为这种措施可以帮助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增加用正当的手段满足正当需要的机会。二是实行更民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一方面更民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可以客观地抑制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不正当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用正当的手段满足正当需要的机会。如果一个人能够用请假的方式去给孩子看病,一般就不会偷偷溜号。三是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的心理调节结构,更少地产生不正当的需要,或者可以及时地抑制不正当的需要。
(二)第二道防线——规则监督
从实证主义法学论的角度出发,法治社会中公民道德的优劣不应成为法治落后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能单纯依赖高尚的道德去维系。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制环境着手改善人的行为思路出发,充分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里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某个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三)第三道防线——刑事制裁
在一个腐败横行的社会,就必须使第三道防线充分发挥其作用,给走在腐败风气前沿的领头军当头一击,可以对全社会的不良风气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通过刑事訴讼程序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做好该项工作的关键,笔者认为是做好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专业化,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种类、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态性决定了职务犯罪多行业、多专业等特征。首先职务犯罪包括很多种类,而且每一中类的职务犯罪都有自己的特点。其次,职务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包括建筑、交通、矿产、土地、林业、医药、教育等社会生活领域。而且每个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活动都有自己的规律。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基本上保持着“专案调查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式,而且诶调查的主要手段就是谈话和问话。所以,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甚至可以说上出于“业余”的水平。对于这种状况,有学者指出:“尽管侦查人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已开始转变陈旧的办案思维,但在实践中,还未彻底改变和抛弃‘以突破口供为中心’和采用‘谈话’、‘两规’等传统观念。侦查手段弱化,侦查技术装备落后,以及很多秘密侦查手段不能采用,极大地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地运用。所以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专业化水平实乃当务之急。
在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其他很多障碍如人情,权高位重等因素,使得普通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难以实施,所以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应注意对秘密侦查手段的合理使用,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侦查行为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在起诉和裁判过程中还应注意检察官的和法官的独立性,全面贯彻司法独立是解决各种外来因素对司法公正影响问题的根源。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桂平53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