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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20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广东 广州)
摘 要:“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哲学中经典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哲学界,然而,在这一经典问题背后却隐藏着一个更为恼人不休的新问题,那就是关于“法理论的本质是什么”这个方法论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近三十年来英美法哲学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其中,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法理论乃是一个一般性、描述性法理论,而以德沃金为代表的非法律实证主义则主张法理论是一个诠释性法理论,并批判性地指出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法概念论无法解决关于决定性事例上分歧以及无法克服理论分歧。
关键词:描述性法理论;诠释性法理论;边界事例分歧;决定性事例分歧;经验分歧;理论分歧
一、论题之界定
自边沁、奥斯丁以来,英美法哲学的传统逐渐得以形成,法理学也自奥斯丁起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得以存在,后世者也正是沿着奥斯丁的法理论不断向前发展,在这一发这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争,而这些问题之争中最为重要的当属哈特和德沃金关于法概念和法理论方法论之争。本文当中,笔者仅对法理论方法论中法概念论这一层面试图展开讨论。
然而,此处所要讨论的法概念论既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法学方法论也不同于法律方法论①。传统意义上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内容乃是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体系所做的理论说明,而法律方法论所研究的内容则是法律职业者如何处理法律问题并寻找法律问题正确答案的方法。本文所试图探讨的即为法概念论而非传统意义上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
二、哈特、德沃金关于法概念论分歧层次之展开
德沃金在其《法理帝国》一书中第一章指出当我们面对“法律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的时候往往会产生关于法律根据(the grounds of law)的两种分歧(disagreement):一种是经验分歧(empirical disagreement),另一种是理论分歧(theoretical disagreement),但如何解释这两种关于法律根据的分歧,显明事实法律观和诠释性法理论将会呈现出两种不同答案。②弄清楚法律根据的分歧对我们理解“法律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为了弄清楚这两种分歧,笔者需要介绍另外一对关于“语词分歧”的概念即“边界事例分歧”和“决定性(pivotal)事例的分歧”。
(一)边界事例分歧和决定性事例的分歧
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为了能够能更好说明“经验分歧”和“理论分歧”,他从语词分歧角度入手介绍了“边界事例分歧”和“决定性事例的分歧”。边界事例分歧是指人们对于某个字词在常态事例中的正确用法意见一致,但对该字词在边界事例中的正确用法却产生分歧。例如,我们都同意将枪支、管制刀具叫做“凶器”但对携带“浓硫酸”进行抢夺过程中“浓硫酸”可否算作“凶器”产生分歧。而“决定性事例的分歧”是指人们对某个语词的正确用法在任何时候都有分歧。譬如,人們对“什么样的人生是有意义的人生”这一问题的看法上就存在着决定性事例的分歧,可能有人会说,“在我们有限的生命里能帮助更多的人的人生是一个有意义的人生”,这种人生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一种“雷锋式的人生”,可能有的人会说,“在我们有限的生命里能够读更多的书,当更大的官的人生就是一个有意义的人生”,这种人生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一种“学而优则仕”的人生,等等诸如此类的界定。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指出其在关于边界事例上的分歧与哈特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决定性事例的分歧上德沃金指出哈特并未给出很好的回应。
(二)经验分歧和理论分歧
从上文当中的边界事例的分歧和决定性事例的分歧介绍中,我们可以得知决定性事例相较于边界事例处于更深入的层次,我们只有有效化解了决定性事例的分歧才能有效地化解边界性事例的分歧。同样,在法律实践当中经验分歧和理论分歧二者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指出经验分歧是指人们对于法律根据并无分歧但对具体个案中,这些法律根据事实上是否被满足产生分歧。例如,在“速限案”中,律师和法官可能会同意,在加州的速限是55里,但是他们对加州官方的法典上是否有一法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意见不一。而理论分歧则是指人们对法律根据是否妥当所产生的分歧。譬如,在“Elmer案”中,人们对《遗嘱法》中规定Elmer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的法律根据是否妥当产生争议。
在德沃金看来,针对“经验分歧”,我们可以通过查阅以往的政治决议包括法律典章就可以解决此类分歧。然而,如何解决“理论分歧”这真是《法律帝国》一书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理论分歧和法概念论分歧
为了解决理论分歧,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文中,通过介绍法律实证主义的“显明事实法律观”,指出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法理论是一种深受“语义学之刺”刺到的法理论。该理论认为,法律根据的分歧只存在于落在法律边缘语义用法内的事例,而对于落在法律核心语义用法内的事例根本不存在法律根据的分歧。德沃金指出法律根据的分歧根本不是关于边界事例上的分歧而是关于妥当的法律根据这一决定性事例上的分歧。由于哈特“显明事实法律观”中“共享语义判准”(shared semantic criteria)只能解决区别出显明事例和边界事例,其根本无法解决“妥当法律根据”这一理论分歧。
三、结语
我们知道,对于法理论核心问题的解答离不开恰当的方法论,在对法律是什么进行回答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恰当的论证理论。由于哈特描述性法理论深受“语义学之刺”之痛,无法解决理论分歧,故而,德沃金指出恰当的论证理论应该是诠释性的法理论。
注释:
①此处法概念理论则是指研究法律是什么的一种理论,哈特指出法律是什么是一种描述性的理论,而德沃金则指出法律是什么乃是一种诠释性的理论。(参见[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后记),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241页。)
②此處,显明事实法律观的人认为关于寻找法律根据的分歧是一种经验分歧,而持诠释性法理论的人认为关于法律根据的分歧是一种理论分歧。(参见庄世同:《从“法概念”到“法理论”:德沃金<法律帝国>导读,《台湾法学》第185期(2011年)。)
参考文献:
[1]陈景辉、范立波、刘叶深.英美法哲学的问题与方法[J].研究生法学.2010,(1).
[2][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3]陈景辉.“开放结构”的诸层次反省哈特的法律推理理论[J].中外法学.2011,(4).
[4]庄世同.从”法概念”到”法理论”:德沃金<法律帝国>导读[J].台湾法学.2011,(185).
[5][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冠宜译,时英出版社,2002年.
[6]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
作者简介:
邱祥(1989.10~),男,汉族,湖北随州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14级法学理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项目: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司法经验在法律适用中作用模式研究”(2012WYM—0072);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哲学中经典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哲学界,然而,在这一经典问题背后却隐藏着一个更为恼人不休的新问题,那就是关于“法理论的本质是什么”这个方法论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近三十年来英美法哲学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其中,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法理论乃是一个一般性、描述性法理论,而以德沃金为代表的非法律实证主义则主张法理论是一个诠释性法理论,并批判性地指出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法概念论无法解决关于决定性事例上分歧以及无法克服理论分歧。
关键词:描述性法理论;诠释性法理论;边界事例分歧;决定性事例分歧;经验分歧;理论分歧
一、论题之界定
自边沁、奥斯丁以来,英美法哲学的传统逐渐得以形成,法理学也自奥斯丁起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得以存在,后世者也正是沿着奥斯丁的法理论不断向前发展,在这一发这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争,而这些问题之争中最为重要的当属哈特和德沃金关于法概念和法理论方法论之争。本文当中,笔者仅对法理论方法论中法概念论这一层面试图展开讨论。
然而,此处所要讨论的法概念论既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法学方法论也不同于法律方法论①。传统意义上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内容乃是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体系所做的理论说明,而法律方法论所研究的内容则是法律职业者如何处理法律问题并寻找法律问题正确答案的方法。本文所试图探讨的即为法概念论而非传统意义上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
二、哈特、德沃金关于法概念论分歧层次之展开
德沃金在其《法理帝国》一书中第一章指出当我们面对“法律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的时候往往会产生关于法律根据(the grounds of law)的两种分歧(disagreement):一种是经验分歧(empirical disagreement),另一种是理论分歧(theoretical disagreement),但如何解释这两种关于法律根据的分歧,显明事实法律观和诠释性法理论将会呈现出两种不同答案。②弄清楚法律根据的分歧对我们理解“法律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为了弄清楚这两种分歧,笔者需要介绍另外一对关于“语词分歧”的概念即“边界事例分歧”和“决定性(pivotal)事例的分歧”。
(一)边界事例分歧和决定性事例的分歧
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为了能够能更好说明“经验分歧”和“理论分歧”,他从语词分歧角度入手介绍了“边界事例分歧”和“决定性事例的分歧”。边界事例分歧是指人们对于某个字词在常态事例中的正确用法意见一致,但对该字词在边界事例中的正确用法却产生分歧。例如,我们都同意将枪支、管制刀具叫做“凶器”但对携带“浓硫酸”进行抢夺过程中“浓硫酸”可否算作“凶器”产生分歧。而“决定性事例的分歧”是指人们对某个语词的正确用法在任何时候都有分歧。譬如,人們对“什么样的人生是有意义的人生”这一问题的看法上就存在着决定性事例的分歧,可能有人会说,“在我们有限的生命里能帮助更多的人的人生是一个有意义的人生”,这种人生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一种“雷锋式的人生”,可能有的人会说,“在我们有限的生命里能够读更多的书,当更大的官的人生就是一个有意义的人生”,这种人生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一种“学而优则仕”的人生,等等诸如此类的界定。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指出其在关于边界事例上的分歧与哈特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决定性事例的分歧上德沃金指出哈特并未给出很好的回应。
(二)经验分歧和理论分歧
从上文当中的边界事例的分歧和决定性事例的分歧介绍中,我们可以得知决定性事例相较于边界事例处于更深入的层次,我们只有有效化解了决定性事例的分歧才能有效地化解边界性事例的分歧。同样,在法律实践当中经验分歧和理论分歧二者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指出经验分歧是指人们对于法律根据并无分歧但对具体个案中,这些法律根据事实上是否被满足产生分歧。例如,在“速限案”中,律师和法官可能会同意,在加州的速限是55里,但是他们对加州官方的法典上是否有一法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意见不一。而理论分歧则是指人们对法律根据是否妥当所产生的分歧。譬如,在“Elmer案”中,人们对《遗嘱法》中规定Elmer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的法律根据是否妥当产生争议。
在德沃金看来,针对“经验分歧”,我们可以通过查阅以往的政治决议包括法律典章就可以解决此类分歧。然而,如何解决“理论分歧”这真是《法律帝国》一书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理论分歧和法概念论分歧
为了解决理论分歧,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文中,通过介绍法律实证主义的“显明事实法律观”,指出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法理论是一种深受“语义学之刺”刺到的法理论。该理论认为,法律根据的分歧只存在于落在法律边缘语义用法内的事例,而对于落在法律核心语义用法内的事例根本不存在法律根据的分歧。德沃金指出法律根据的分歧根本不是关于边界事例上的分歧而是关于妥当的法律根据这一决定性事例上的分歧。由于哈特“显明事实法律观”中“共享语义判准”(shared semantic criteria)只能解决区别出显明事例和边界事例,其根本无法解决“妥当法律根据”这一理论分歧。
三、结语
我们知道,对于法理论核心问题的解答离不开恰当的方法论,在对法律是什么进行回答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恰当的论证理论。由于哈特描述性法理论深受“语义学之刺”之痛,无法解决理论分歧,故而,德沃金指出恰当的论证理论应该是诠释性的法理论。
注释:
①此处法概念理论则是指研究法律是什么的一种理论,哈特指出法律是什么是一种描述性的理论,而德沃金则指出法律是什么乃是一种诠释性的理论。(参见[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后记),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241页。)
②此處,显明事实法律观的人认为关于寻找法律根据的分歧是一种经验分歧,而持诠释性法理论的人认为关于法律根据的分歧是一种理论分歧。(参见庄世同:《从“法概念”到“法理论”:德沃金<法律帝国>导读,《台湾法学》第185期(2011年)。)
参考文献:
[1]陈景辉、范立波、刘叶深.英美法哲学的问题与方法[J].研究生法学.2010,(1).
[2][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3]陈景辉.“开放结构”的诸层次反省哈特的法律推理理论[J].中外法学.2011,(4).
[4]庄世同.从”法概念”到”法理论”:德沃金<法律帝国>导读[J].台湾法学.2011,(185).
[5][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冠宜译,时英出版社,2002年.
[6]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
作者简介:
邱祥(1989.10~),男,汉族,湖北随州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14级法学理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项目: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司法经验在法律适用中作用模式研究”(2012WYM—007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