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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主义思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表现。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以促进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发展。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加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并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层民主
一、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想
马克思认为,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因此,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人民的力量,尊重人民的意愿。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建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史观之上的。马克思认为,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以后,必须要建立自己的政权和民主制度,真正做到“主权在民”。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资本主义民主有根本的区别,即实现最广大的无产阶级当家作主,实现无产阶级专政。
新时代我们从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出发,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来实现管理国家。中国的基层民主政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密切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
二、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在我国法律上第一次有了“村民自治”的提法。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广大基层农村村民在法律的保障和约束下,村民自我组织,依法处理村中的事务,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这是根据国情实行的基础群众自治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提出要逐步在基层组织和社会中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党和政府决定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实行个体承包经营的制度。农民分得了土地,实行自我劳动管理,同时建设村委会负责农村的基本事务。此举不仅极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思想,推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使村民积极的参与到农村的各项建设中去。1982 年 12 月颁布的新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宪法的高度肯定了由农民群众自发创建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民主选举的合法性,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和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1987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首次将村民自治制度纳入法律,这对于农村民主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11月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民自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入村民自治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和政治保证,加强民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推进农村民主建设。
三、对农村基层民主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基层民主建设的不足
中国的基层民主经过党和政府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基层民主建设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仍面临多方面的束缚,需要积极改变。
中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在短时期难以清除。中国封建社会重人治、轻法制,公民民主意识淡薄,小农意识影响深远,缺乏民主、平等的思想。此外,有些人盲目崇尚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不顾国情和社情鼓吹引进西方式的民主政治,这同样是与中国民主发展背道而驰的。
另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关键在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基层民主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使民主的实行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没有配套的相关法律细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没有达到相适应,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认为西方资产阶级思想优于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这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西方社会所提倡的自由民主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不能被这些糖衣炮弹所迷惑。马克思主义提倡的民主才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牢固不动摇,无产阶级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在社会转型新时期,思想变化较大,更要重视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不动摇。
(三)加强公民的民主意识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公民民主意识淡薄,公民要加强学习,提高民主意识,真正意识到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社会的管理者是人民群众。党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清楚封建残余思想,将民主意识贯彻到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在学校、家庭、社会三个层面进行普及教育,利用新媒体,加强宣传普及,使民主思想深入人心。
(四)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目前我国基层民主的法律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变化,相关法律需要修订完善。民主、法制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要根据时代的需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法律法规,推进城乡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组织能力。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完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才能使民主法制深入基层,深入人心。
四、结语
一个国家要不断发展进步,就必须重视人民。党和政府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合理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满意与否是检验党的执政的最高标准。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是我中国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最直接最方便的形式,并保证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经过党和政府长期的探索,我国农村基层民主不断的在发展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了农村基层民主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经过党和国家的努力,得到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了群众自治制度,并分析了我国基层民主的不足和如何进一步发展,以使基层民主制度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杨爱杰,李强.包容性发展理念下社会基层治理的创新策略[J] .学术论坛,2012,(09):35-39.
[2]程又中,张勇.城乡基层治理研究述评[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05):141-145.
[3]袁方成,柳红霞当.前我国城乡基层治理的若干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治理评论,2014,(01):224-276.
[4]张鲲鹏.建国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5]杨俊锋.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创新与实践[D].昆明理工大学,2014.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层民主
一、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想
马克思认为,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因此,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人民的力量,尊重人民的意愿。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建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史观之上的。马克思认为,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以后,必须要建立自己的政权和民主制度,真正做到“主权在民”。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资本主义民主有根本的区别,即实现最广大的无产阶级当家作主,实现无产阶级专政。
新时代我们从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出发,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来实现管理国家。中国的基层民主政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密切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
二、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在我国法律上第一次有了“村民自治”的提法。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广大基层农村村民在法律的保障和约束下,村民自我组织,依法处理村中的事务,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这是根据国情实行的基础群众自治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提出要逐步在基层组织和社会中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党和政府决定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实行个体承包经营的制度。农民分得了土地,实行自我劳动管理,同时建设村委会负责农村的基本事务。此举不仅极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思想,推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使村民积极的参与到农村的各项建设中去。1982 年 12 月颁布的新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宪法的高度肯定了由农民群众自发创建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民主选举的合法性,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和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1987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首次将村民自治制度纳入法律,这对于农村民主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11月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民自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入村民自治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和政治保证,加强民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推进农村民主建设。
三、对农村基层民主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基层民主建设的不足
中国的基层民主经过党和政府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基层民主建设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仍面临多方面的束缚,需要积极改变。
中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在短时期难以清除。中国封建社会重人治、轻法制,公民民主意识淡薄,小农意识影响深远,缺乏民主、平等的思想。此外,有些人盲目崇尚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不顾国情和社情鼓吹引进西方式的民主政治,这同样是与中国民主发展背道而驰的。
另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关键在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基层民主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使民主的实行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没有配套的相关法律细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没有达到相适应,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认为西方资产阶级思想优于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这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西方社会所提倡的自由民主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不能被这些糖衣炮弹所迷惑。马克思主义提倡的民主才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牢固不动摇,无产阶级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在社会转型新时期,思想变化较大,更要重视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不动摇。
(三)加强公民的民主意识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公民民主意识淡薄,公民要加强学习,提高民主意识,真正意识到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社会的管理者是人民群众。党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清楚封建残余思想,将民主意识贯彻到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在学校、家庭、社会三个层面进行普及教育,利用新媒体,加强宣传普及,使民主思想深入人心。
(四)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目前我国基层民主的法律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变化,相关法律需要修订完善。民主、法制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要根据时代的需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法律法规,推进城乡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组织能力。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完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才能使民主法制深入基层,深入人心。
四、结语
一个国家要不断发展进步,就必须重视人民。党和政府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合理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满意与否是检验党的执政的最高标准。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是我中国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最直接最方便的形式,并保证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经过党和政府长期的探索,我国农村基层民主不断的在发展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了农村基层民主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经过党和国家的努力,得到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了群众自治制度,并分析了我国基层民主的不足和如何进一步发展,以使基层民主制度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杨爱杰,李强.包容性发展理念下社会基层治理的创新策略[J] .学术论坛,2012,(09):35-39.
[2]程又中,张勇.城乡基层治理研究述评[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05):141-145.
[3]袁方成,柳红霞当.前我国城乡基层治理的若干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治理评论,2014,(01):224-276.
[4]张鲲鹏.建国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5]杨俊锋.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创新与实践[D].昆明理工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