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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退休人员再就业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由此产生的就业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也成为了学界一直讨论的热点。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内容还不尽完善,存有一定空白。本文将综合分析目前我国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的相关学说,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77-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益严重,有许多本该颐养天年的老年人在退休后选择寻谋一份工作,而这部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以及在工作中受到工伤时的权益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几年前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原告退休后为补贴家用被一家烧烤店招用为洗碗工,后因工作原因被开水烫伤申请工伤认定,因不满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确定其为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目前主要存在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两种观点。上述案件中,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对于这种情况,终审法院判定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对于劳务关系说,笔者认为,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本就不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预期调整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均无明确规定。但在事实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劳动,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还是会通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保护。因此,在这些人员再就业时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份合同成为今后出现纠纷时用以解决纠纷的根據,法院可以根据这份证据材料予以判定。
在明确此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劳务关系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劳务关系体现着劳务工作者与用工者之间订立口头或书面合同,基于此项约定,劳务工作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支付劳务工作者一定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在当前情况来看,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因其年龄偏大,故不存在长期的稳固的劳动意思表示,而在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也没有长期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图,双方之间都具有较强的临时性、偶然性。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将双方之间认定为劳务关系更能真实表达双方意思表示,从而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此外,笔者认为在劳务关系中工作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与劳务关系的确定并不矛盾。在劳动过程中受工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来获得赔偿,而如果是劳务关系,需在用工时提前签好劳务合同,虽不享有工伤保险,但可以依据民法或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至于退休人员在再就业过程中因公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学界的观点也是说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多地把赔偿责任加到了用工单位的这一方,往往给用工单位增加了许多负担。另外,关于此问题在全国各地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从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并且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再次从事务工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仅依据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却在从事同种性质的劳务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分别认定为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则不符合我国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另外,如果根据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是否领取退休金来区分而做出不同的对待,将会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是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相较于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来说更难就业,这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立法的初衷。因此劳务关系说更有利于对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关系的协调,以维护正常的用工秩序,实现利益之间的平衡。
当然,劳务关系说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实践较好的一方观点,但也有部分人认为确定为劳动关系对退休人员更加有利,原因是他们认为达到法定年龄并不能说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要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便一直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再者,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人到老年本应享受清福,但却因生活所迫不得不从事劳动获取报酬。这部分人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很少,处于生活的底层,法律更应该向其倾斜,这样才更能体现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关怀。
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对于劳动者的规定来看,还尚未出现对劳动者年龄上的限制。并且劳动者应该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受雇于用工单位,听从用工单位管理的人,从这一点来看,退休人员完全符合劳动者的特征,并且退休人员再就业也符合我国当前老龄化国情和国际上主流的反年龄歧视的观点。
这些观点不无道理,可是我国《劳动法》制定的本意就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在劳动者退休之后享受养老保险,其生存已得到了基本保障,相对于其他毫无保障的人来说,倘若退休人员还要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对于其他人也存在了一定的不公平性。因此,退休人员再就业确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亟待法律的规范和明确。
结语:在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的社会背景之下,大量退休人员重返劳动领域,研究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意义就显得十分重大。对于其退休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在用工过程中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得到明确。退休再就业的这部分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更好的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王浩.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保护新探[J].法制博览,2014.7.
[2]刘裕.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5.
[3]任亚楠.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伤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关键词: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77-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益严重,有许多本该颐养天年的老年人在退休后选择寻谋一份工作,而这部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以及在工作中受到工伤时的权益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几年前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原告退休后为补贴家用被一家烧烤店招用为洗碗工,后因工作原因被开水烫伤申请工伤认定,因不满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确定其为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目前主要存在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两种观点。上述案件中,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对于这种情况,终审法院判定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对于劳务关系说,笔者认为,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本就不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预期调整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均无明确规定。但在事实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劳动,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还是会通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保护。因此,在这些人员再就业时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份合同成为今后出现纠纷时用以解决纠纷的根據,法院可以根据这份证据材料予以判定。
在明确此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劳务关系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劳务关系体现着劳务工作者与用工者之间订立口头或书面合同,基于此项约定,劳务工作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支付劳务工作者一定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在当前情况来看,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因其年龄偏大,故不存在长期的稳固的劳动意思表示,而在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也没有长期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图,双方之间都具有较强的临时性、偶然性。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将双方之间认定为劳务关系更能真实表达双方意思表示,从而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此外,笔者认为在劳务关系中工作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与劳务关系的确定并不矛盾。在劳动过程中受工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来获得赔偿,而如果是劳务关系,需在用工时提前签好劳务合同,虽不享有工伤保险,但可以依据民法或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至于退休人员在再就业过程中因公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学界的观点也是说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多地把赔偿责任加到了用工单位的这一方,往往给用工单位增加了许多负担。另外,关于此问题在全国各地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从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并且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再次从事务工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仅依据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却在从事同种性质的劳务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分别认定为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则不符合我国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另外,如果根据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是否领取退休金来区分而做出不同的对待,将会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是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相较于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来说更难就业,这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立法的初衷。因此劳务关系说更有利于对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关系的协调,以维护正常的用工秩序,实现利益之间的平衡。
当然,劳务关系说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实践较好的一方观点,但也有部分人认为确定为劳动关系对退休人员更加有利,原因是他们认为达到法定年龄并不能说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要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便一直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再者,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人到老年本应享受清福,但却因生活所迫不得不从事劳动获取报酬。这部分人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很少,处于生活的底层,法律更应该向其倾斜,这样才更能体现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关怀。
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对于劳动者的规定来看,还尚未出现对劳动者年龄上的限制。并且劳动者应该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受雇于用工单位,听从用工单位管理的人,从这一点来看,退休人员完全符合劳动者的特征,并且退休人员再就业也符合我国当前老龄化国情和国际上主流的反年龄歧视的观点。
这些观点不无道理,可是我国《劳动法》制定的本意就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在劳动者退休之后享受养老保险,其生存已得到了基本保障,相对于其他毫无保障的人来说,倘若退休人员还要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对于其他人也存在了一定的不公平性。因此,退休人员再就业确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亟待法律的规范和明确。
结语:在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的社会背景之下,大量退休人员重返劳动领域,研究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意义就显得十分重大。对于其退休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在用工过程中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得到明确。退休再就业的这部分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更好的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王浩.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保护新探[J].法制博览,2014.7.
[2]刘裕.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5.
[3]任亚楠.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伤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