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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重要特征,正确认识违背妇女意志是区别强奸罪与非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错综复杂,千差万别,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很难鉴定。在审查强奸案件认定是否为违背妇女意志时,要认真、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只有对各种情况综合分析、准确判断,才能做出客观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 强奸 违背 妇女意志 性格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32
一、问题之提出
2010年7月20日凌晨12点多某公司老板张某以给女下属王某(外地人,21岁)涨工资为由邀请王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澡,女下属王某同意前去,双方洗浴完毕,张某在洗浴中心2楼开了一个房间,让王某进去,王某当时意识到老板可能要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是又想老板不是那样的人,再考虑到涨工资的问题,就上去了,进入房间后老板张某把王某压在床上,王某表示不同意并有轻微反抗,但害怕丢人,没有大声喊叫激烈反抗,张某遂得逞,事后王某提出回家,张某不同意,王某自己在房间内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8点钟,张某过来把王某喊醒,说“公司有点事,咱们去办完事我再送你回家”。到公司办完事,王某回家把昨晚发生的事情告诉了自己的男朋友,她的男朋友鼓励她报警,最后她报警,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强奸罪对其立案侦查。
本案的定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
(一)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王某的意志,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1.张某凌晨12点邀请王某去洗浴洗澡,事后王某又去了张某在洗浴开的房间,按一般人的认知水平都应该意识到张某对王某心怀不轨,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事实上王某也意识到张某有可能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但是王某仍然进入了张某开的房间,说明她对自己和张某最终发生性关系有一定的默认心理,也就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王某的意志。
2.关键是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王某没有激烈反抗,据现场勘查,事发的房间距洗浴吧台10米左右,如果王某大喊救命,双方的性关系就不可能发生,但是王某没有喊叫救命,由此也可认定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王某意志。张某虽然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有使用暴力、威胁或利用上下级关系要挟的行为。张某与王某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所做描述基本一致,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仅说了“不要这样”、用手推了一下、捂住胸口三个行为,且当张某再次采取进一步行为时,张某未做任何反应,从中无法看出王某有反抗的意思,难以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违背王某的意志。王某对自己为何不大喊救命、不激烈反抗等细节的解释仅限于怕丢人,有诸多不合常理之处。
3.事发后,王某没有及时报警。在洗浴中心睡了一晚后也没想到报警,又和张某一起去公司干活,回到家后,王某在男友的鼓励下才报警,由此可见发生性关系时双方是自愿的,事情被男友知道后才报警。
(二)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违背了王某的意志,应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
1.张某是以涨工资为由诱骗其下级王某去洗浴中心,并带他进入定好的房间,王某虽有一定的戒备心理,但是出于对上级的信任,王某进入了张某开的房间。
2.张某使用了暴力手段强迫王某就范。王某进入房间后,张某即把王某压在床上,王某双手捂住胸口,不让张某脱掉其衣服,张某利用自己的身体优势仍强行脱掉王某的衣服,虽然此暴力手段较轻,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但是张某使用暴力强奸王某的事实无可辩驳。
3.张某在意识到王某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后仍然强行对其施暴。在张某施暴期间,王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与他发生关系,要求张某停止对其施暴,而张某不予理会,对其继续施暴。
4.张某是王某的上级领导,王某直接听命于他。出于对领导的畏惧和作为一个年轻的、外地来此务工的弱女子,面对张某对其强行施暴的突发事件,王某心理极度恐慌,害怕周围同事知道丢人,不敢大声叫喊救命,也不知道要怎么应对,任由张某摆布,张某让她在洗浴中心住一晚,她就住了一晚,第二天让她到公司干活,她又去干活,以至于没有及时报警,也是可以理解的。
5.在张某对王某施暴后,王某不知道该怎么应对,她就把此事告诉了自己可以信赖的男朋友,希望她给自己拿主意,由此可见王某对张某的施暴行为是不同意的,否则王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她怎么可能把此事告诉自己的男朋友。
(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犯罪嫌疑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虽然本案被告人所使用的暴力手段不是很明显,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身体上的差距以及二人单独相处于某洗浴中心房間内的客观因素,造成被害人内心的害怕与慌乱,阻碍了被害人实施反抗的能力,造成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结果。从被害人在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的表现,以及事后表现出不高兴、将被强奸一事告知男朋友等情况看,均可印证被害人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自愿。嫌疑人张某在自己的供述中也承认在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王某明确提出不同意,但是张某误认为是矜持和半推半就,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张某才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嫌疑人的错误认识不能作为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理由,因此可以推定嫌疑人张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王某意志这一点是明知的。张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王某意志的情况下,仍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本案被害人王某系刚成年不久的外地年轻女性,涉世不深,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经验不足及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因此在被强奸过程中的行为及未能及时报警等存在与常人不同之处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因此推定被害王某人愿意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我国的立法是从保护妇女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设立强奸罪这一罪名,因此在对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点上,要作出有利于被害人一方的认定。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工作、生活等情况看,并非存有为了其他目的诬告陷害被告人的意图,虽然被害人在被侵犯时所作出的表现有非常理性的动作、语言,但不同性格的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所做出的反应也是不同的,不能因此就贸然认为被害人存在自愿的意思表示。 二、问题之引申
鉴于上一案例,在认定强奸罪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时,不能单凭案件发生过程中受害妇女的外部表现,也不能只注意嫌疑人是否使用了足以压制被害妇女的暴力手段或者只注意案件的某一细节。应把全部案情联系起来,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全面加以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应联系嫌疑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去分析研究和判断
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必然要使用一定的犯罪手段,而嫌疑人采用的犯罪手段,必然会给犯罪对象即受害妇女心理上产生一定的影响。犯罪手段不同,受害人的态度和表现也往往有所不同。
在强奸犯罪中,嫌疑人使用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暴力手段,指在实施强奸犯罪中对妇女的捆绑殴打等行为。
2.胁迫手段,指嫌疑人对受害妇女施加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3.其他手段,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手段,如把妇女灌醉后实施奸淫行为。
嫌疑人在犯罪时,也并非只明显的采用一种手段,往往是几种手段轮番使用或兼而有之。在确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要注意与嫌疑人使用的犯罪手段联系起来分析研究,不能简单的把受害人没有反抗或者反抗不激烈都理解成不违背妇女意志,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要与犯罪现场的地理位置、环境等条件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判断
一般来说,犯罪现场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并不是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条件,但是对受害妇女的心理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也是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一天晚上,妇女王某下班回家,路经一片树林,被嫌疑人张某截住,将其拖至树林深处,欲对其强奸,王某认为此处偏僻,晚上基本没有人经过,即失去了抵抗的信心,遂被强奸。偏僻的地理环境往往使受害妇女心理上产生恐惧感,当受害人感到孤立无援、往往呈现出抗拒不力或者根本就不敢抗拒的地步。
再如,有夫之妇刘某与单位同事马某在单位办公室内通奸,被人发现,刘某说马某通过暴力手段强奸了她。但是隔壁就有人加班,稍有声响就会被人发觉,如果马某没有使用胁迫等足以使刘某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手段,是不能认定违背刘某的意志的,经查,刘某和马某是通奸行为,被人发现后,刘某害怕周围舆论才说马某对其强奸。由此可见,地理位置和环境对鉴别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有积极的作用。
(三)要联系受害人的性格特点及身体素质等条件加以分析判断
这里所说的性格特点泛指一个人的脾气秉性、生活阅历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而身体素质指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及体力大小等自然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性格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和支配着其对待突发事件的态度和应付方法。同样的境遇,往往因人的性格不同而在行动上有较大差异。例如,农村姑娘程某和申某夜晚看电影回家,途中遇见几个犯罪分子,程某立即吓得浑身发抖,而申某却能拼命反抗。受害人身体状况条件对其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态度和行动也有很大影响,一个身材高大、体格健壮的女子往往会比一個纤弱的女子敢于抗拒暴力侵害。而有的妇女自知体弱抵抗不住强奸这种侵害,往往只会做出求饶、轻微反抗,甚至听之任之。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被害妇女没有反抗或者激烈反抗就认定没有范围妇女意志。
综上所述,在审查强奸案件认定是否为违背妇女意志时,要认真、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只要对各种情况综合分析、准确判断,才能做出客观正确的结论。
参考文献:
[1]王文生.强奸罪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阮方民、叶俊男.强奸犯罪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89.
[3]陈兴良.刑事疑案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
[4]徐杰、侯建军.强奸罪研究之理论分析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5]朱云影.人类性生活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
关键词 强奸 违背 妇女意志 性格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32
一、问题之提出
2010年7月20日凌晨12点多某公司老板张某以给女下属王某(外地人,21岁)涨工资为由邀请王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澡,女下属王某同意前去,双方洗浴完毕,张某在洗浴中心2楼开了一个房间,让王某进去,王某当时意识到老板可能要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是又想老板不是那样的人,再考虑到涨工资的问题,就上去了,进入房间后老板张某把王某压在床上,王某表示不同意并有轻微反抗,但害怕丢人,没有大声喊叫激烈反抗,张某遂得逞,事后王某提出回家,张某不同意,王某自己在房间内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8点钟,张某过来把王某喊醒,说“公司有点事,咱们去办完事我再送你回家”。到公司办完事,王某回家把昨晚发生的事情告诉了自己的男朋友,她的男朋友鼓励她报警,最后她报警,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强奸罪对其立案侦查。
本案的定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
(一)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王某的意志,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1.张某凌晨12点邀请王某去洗浴洗澡,事后王某又去了张某在洗浴开的房间,按一般人的认知水平都应该意识到张某对王某心怀不轨,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事实上王某也意识到张某有可能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但是王某仍然进入了张某开的房间,说明她对自己和张某最终发生性关系有一定的默认心理,也就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王某的意志。
2.关键是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王某没有激烈反抗,据现场勘查,事发的房间距洗浴吧台10米左右,如果王某大喊救命,双方的性关系就不可能发生,但是王某没有喊叫救命,由此也可认定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王某意志。张某虽然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有使用暴力、威胁或利用上下级关系要挟的行为。张某与王某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所做描述基本一致,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仅说了“不要这样”、用手推了一下、捂住胸口三个行为,且当张某再次采取进一步行为时,张某未做任何反应,从中无法看出王某有反抗的意思,难以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违背王某的意志。王某对自己为何不大喊救命、不激烈反抗等细节的解释仅限于怕丢人,有诸多不合常理之处。
3.事发后,王某没有及时报警。在洗浴中心睡了一晚后也没想到报警,又和张某一起去公司干活,回到家后,王某在男友的鼓励下才报警,由此可见发生性关系时双方是自愿的,事情被男友知道后才报警。
(二)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违背了王某的意志,应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
1.张某是以涨工资为由诱骗其下级王某去洗浴中心,并带他进入定好的房间,王某虽有一定的戒备心理,但是出于对上级的信任,王某进入了张某开的房间。
2.张某使用了暴力手段强迫王某就范。王某进入房间后,张某即把王某压在床上,王某双手捂住胸口,不让张某脱掉其衣服,张某利用自己的身体优势仍强行脱掉王某的衣服,虽然此暴力手段较轻,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但是张某使用暴力强奸王某的事实无可辩驳。
3.张某在意识到王某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后仍然强行对其施暴。在张某施暴期间,王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与他发生关系,要求张某停止对其施暴,而张某不予理会,对其继续施暴。
4.张某是王某的上级领导,王某直接听命于他。出于对领导的畏惧和作为一个年轻的、外地来此务工的弱女子,面对张某对其强行施暴的突发事件,王某心理极度恐慌,害怕周围同事知道丢人,不敢大声叫喊救命,也不知道要怎么应对,任由张某摆布,张某让她在洗浴中心住一晚,她就住了一晚,第二天让她到公司干活,她又去干活,以至于没有及时报警,也是可以理解的。
5.在张某对王某施暴后,王某不知道该怎么应对,她就把此事告诉了自己可以信赖的男朋友,希望她给自己拿主意,由此可见王某对张某的施暴行为是不同意的,否则王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她怎么可能把此事告诉自己的男朋友。
(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犯罪嫌疑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虽然本案被告人所使用的暴力手段不是很明显,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身体上的差距以及二人单独相处于某洗浴中心房間内的客观因素,造成被害人内心的害怕与慌乱,阻碍了被害人实施反抗的能力,造成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结果。从被害人在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的表现,以及事后表现出不高兴、将被强奸一事告知男朋友等情况看,均可印证被害人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自愿。嫌疑人张某在自己的供述中也承认在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王某明确提出不同意,但是张某误认为是矜持和半推半就,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张某才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嫌疑人的错误认识不能作为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理由,因此可以推定嫌疑人张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王某意志这一点是明知的。张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王某意志的情况下,仍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本案被害人王某系刚成年不久的外地年轻女性,涉世不深,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经验不足及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因此在被强奸过程中的行为及未能及时报警等存在与常人不同之处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因此推定被害王某人愿意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我国的立法是从保护妇女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设立强奸罪这一罪名,因此在对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点上,要作出有利于被害人一方的认定。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工作、生活等情况看,并非存有为了其他目的诬告陷害被告人的意图,虽然被害人在被侵犯时所作出的表现有非常理性的动作、语言,但不同性格的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所做出的反应也是不同的,不能因此就贸然认为被害人存在自愿的意思表示。 二、问题之引申
鉴于上一案例,在认定强奸罪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时,不能单凭案件发生过程中受害妇女的外部表现,也不能只注意嫌疑人是否使用了足以压制被害妇女的暴力手段或者只注意案件的某一细节。应把全部案情联系起来,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全面加以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应联系嫌疑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去分析研究和判断
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必然要使用一定的犯罪手段,而嫌疑人采用的犯罪手段,必然会给犯罪对象即受害妇女心理上产生一定的影响。犯罪手段不同,受害人的态度和表现也往往有所不同。
在强奸犯罪中,嫌疑人使用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暴力手段,指在实施强奸犯罪中对妇女的捆绑殴打等行为。
2.胁迫手段,指嫌疑人对受害妇女施加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3.其他手段,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手段,如把妇女灌醉后实施奸淫行为。
嫌疑人在犯罪时,也并非只明显的采用一种手段,往往是几种手段轮番使用或兼而有之。在确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要注意与嫌疑人使用的犯罪手段联系起来分析研究,不能简单的把受害人没有反抗或者反抗不激烈都理解成不违背妇女意志,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要与犯罪现场的地理位置、环境等条件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判断
一般来说,犯罪现场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并不是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条件,但是对受害妇女的心理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也是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一天晚上,妇女王某下班回家,路经一片树林,被嫌疑人张某截住,将其拖至树林深处,欲对其强奸,王某认为此处偏僻,晚上基本没有人经过,即失去了抵抗的信心,遂被强奸。偏僻的地理环境往往使受害妇女心理上产生恐惧感,当受害人感到孤立无援、往往呈现出抗拒不力或者根本就不敢抗拒的地步。
再如,有夫之妇刘某与单位同事马某在单位办公室内通奸,被人发现,刘某说马某通过暴力手段强奸了她。但是隔壁就有人加班,稍有声响就会被人发觉,如果马某没有使用胁迫等足以使刘某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手段,是不能认定违背刘某的意志的,经查,刘某和马某是通奸行为,被人发现后,刘某害怕周围舆论才说马某对其强奸。由此可见,地理位置和环境对鉴别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有积极的作用。
(三)要联系受害人的性格特点及身体素质等条件加以分析判断
这里所说的性格特点泛指一个人的脾气秉性、生活阅历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而身体素质指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及体力大小等自然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性格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和支配着其对待突发事件的态度和应付方法。同样的境遇,往往因人的性格不同而在行动上有较大差异。例如,农村姑娘程某和申某夜晚看电影回家,途中遇见几个犯罪分子,程某立即吓得浑身发抖,而申某却能拼命反抗。受害人身体状况条件对其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态度和行动也有很大影响,一个身材高大、体格健壮的女子往往会比一個纤弱的女子敢于抗拒暴力侵害。而有的妇女自知体弱抵抗不住强奸这种侵害,往往只会做出求饶、轻微反抗,甚至听之任之。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被害妇女没有反抗或者激烈反抗就认定没有范围妇女意志。
综上所述,在审查强奸案件认定是否为违背妇女意志时,要认真、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只要对各种情况综合分析、准确判断,才能做出客观正确的结论。
参考文献:
[1]王文生.强奸罪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阮方民、叶俊男.强奸犯罪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89.
[3]陈兴良.刑事疑案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
[4]徐杰、侯建军.强奸罪研究之理论分析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5]朱云影.人类性生活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