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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权模式下,"本位主义"主张所有政府分支都享有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遵循"民主"的分配原则。而社会力量则通过政府分支间接参与宪法解释活动,享有实质宪法解释权。"多元"参与者的偏好共同决定了宪法的最终含义。"本位主义"中政府分支的宪法解释受到制度性分权产生的"外生性"制约和政府分支内部的"内生性"制约,但"外生性"制约居于主要地位。"本位主义"对权利性质和权利冲突解决采取了政治化的处理,彰显了以平等化和实质性参与为表征的"民主"过程的合宪性和正当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