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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監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在赤峰市宁城县检察院召开高某甲、高某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公开听证会。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健主持听证会,自治区人大代表、宁城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申请人居住地村干部等各方代表受邀参与听证活动。赤峰市检察院主要领导及来自全区各盟市院、赤峰基层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现场观摩听证会。同时为进一步开展延伸救助,集中社会力量对申请人进行帮扶,自治区检察院特别邀请了宁城县民政局、扶贫办等有关单位派员出席本次听证会。
申请人高某甲为原案被害人之父,高某乙为原案被害人之子,原案被害人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伤害致死,导致高某甲、高某乙生活困难。高某甲67岁,患有脑梗,生活不能自理;高某乙15岁,无经济来源,二人不能解决生活费、医药费、学费和被害人丧葬费等生活所需费用,也未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原案被告人任何相关赔偿。
听证员在了解案情后,围绕申请人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问题进行了评议,并形成了统一的听证评议意见,一致认为高某甲、高某乙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同意对两位申请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最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的规定,决定给予高某甲国家司法救助金41000元,给予高某乙国家司法救助金47000元,总救助金额为88000元。
“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的做法,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担当,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以公开促公正’的检察温情,也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可信!”人民监督员冯继才说道。受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邀请参会的各单位也纷纷依据各自的职责,根据政策规定给予了申请人高某甲、高某乙有针对性的救助和帮扶。这份不会“一救了之”的合力,将会帮助两位申请人走出困境,开始新的生活。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健主持听证会,自治区人大代表、宁城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申请人居住地村干部等各方代表受邀参与听证活动。赤峰市检察院主要领导及来自全区各盟市院、赤峰基层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现场观摩听证会。同时为进一步开展延伸救助,集中社会力量对申请人进行帮扶,自治区检察院特别邀请了宁城县民政局、扶贫办等有关单位派员出席本次听证会。
申请人高某甲为原案被害人之父,高某乙为原案被害人之子,原案被害人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伤害致死,导致高某甲、高某乙生活困难。高某甲67岁,患有脑梗,生活不能自理;高某乙15岁,无经济来源,二人不能解决生活费、医药费、学费和被害人丧葬费等生活所需费用,也未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原案被告人任何相关赔偿。
听证员在了解案情后,围绕申请人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问题进行了评议,并形成了统一的听证评议意见,一致认为高某甲、高某乙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同意对两位申请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最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的规定,决定给予高某甲国家司法救助金41000元,给予高某乙国家司法救助金47000元,总救助金额为88000元。
“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的做法,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担当,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以公开促公正’的检察温情,也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可信!”人民监督员冯继才说道。受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邀请参会的各单位也纷纷依据各自的职责,根据政策规定给予了申请人高某甲、高某乙有针对性的救助和帮扶。这份不会“一救了之”的合力,将会帮助两位申请人走出困境,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