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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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论述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并进行了展望。从家庭教育法律地位确立阶段(1978—1992年)、家庭教育法律地位明晰阶段(1992—2010年)、家庭教育立法准备阶段(2010—2016年)、家庭教育地方立法实践阶段(2016年至今)等四个阶段分析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提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具有家庭教育概念的价值界定不清晰、社会现实迫切需要缺乏政策支持、国家政府对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不明确、家庭教育立法内容较局限等特点,并从家庭教育价值取向是家庭教育立法内容的关键因素、国家政策支持与家庭教育立法同时进行、家庭教育立法需协调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社会现实需要推动家庭教育立法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改革开放40年  家庭教育立法  进程与展望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7C-0050-03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走过了从无到有、从理论到实践的历程。随着国家和地方相关家庭教育政策的出台,我国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16年全国妇联向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关于将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规划的提案》,近年来贵州、重庆、江西、山西已率先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以上各项举措都预示着我国从地方到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立法正在逐渐推进。但与此同时,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各种困境也是不断凸显,本文从改革开放40年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进程的角度进行综述,梳理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困境,并对家庭教育立法的未来进行展望,以期对家庭教育立法有所启示。
  一、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进程
  (一)家庭教育法律地位确立阶段(1978—1992年)
  這一阶段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逐渐确立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婚姻法》和《宪法》前后修订的改变。1980年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与家庭教育有关的条款:“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1982年《宪法》修订后,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宪法》的这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被正式纳入宪法框架,纳入我国《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法律地位。二是陆续完善了与家庭教育政策相关的机制。1992年《国务院关于下达〈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将提高家长家庭教育能力,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层层培训家庭教育工作骨干、师范院校逐步开设家庭教育课程等内容纳入目标体系。这份文件的出台,对促进我国家庭教育政策机制的完善起到了一定作用。此阶段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变化,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确立。
  (二)家庭教育法律地位明晰阶段(1992—2010年)
  随着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逐渐明晰,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的修订。首先,1995年《教育法》首次提出“家庭教育”概念,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增加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此次修订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其次,2006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修订时增加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的法定内容,在《教育法》修订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的进行明确。再次,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以上三项法律修订的逐层变化,较为明确地规定了父母如何履行职责以及家长的法定责任,与此同时对国家机关、学校、社会组织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阶段,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逐渐明晰,为下一步的家庭教育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家庭教育立法准备阶段(2010—2016年)
  这一阶段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纳入国家立法计划,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及政策的变化方面。首先,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是首次提出国家要进行家庭教育立法。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十二五”期间确定了“六修五立”的立法计划,计划制定《家庭教育法》等法律。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提出:“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形成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努力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尝试,制定出台家庭教育法规条例,为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至此,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进入准备阶段。同时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尽快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并在“两会”上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不属于教育法而是社会法。此阶段我国家庭跟教育立法进入准备阶段,为狭义阶段的立法实践打下基础。
  (四)家庭教育地方立法实践阶段(2016年至今)
  我国近些年的家庭教育立法实践主要以地方立法为主,家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体现在以家庭教育促进法律关系为主,同时关注父母教育子女。重庆、山西、江西已经通过家庭教育立法,2016年5月27日,我国重庆市率先通过《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随后2017年8月3日贵州省通过《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18年5月31日山西省通过《山西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通过《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重庆、山西、江西已经立法的条例中对“家庭教育”的定义,都侧重于从父母或者监护人的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都提出要从家庭实施、政府推动、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方面促进家庭教育,且应以政策支持为主,将家庭教育纳入公共事业范畴。   二、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特点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实践呈现特点如下:一是从国家层面考虑家庭教育立法应着眼于现实需要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不宜也不需要受限于已有法律所采取的狭义家庭教育立场。二是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逐渐提升,但对家庭教育的专业支持实践较少,未形成法律与政策支持并行的系统。三是家庭教育法的法律关系仅体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律关系”,应着重对“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和“家庭教育干预法律关系”等展开研究。四是家庭教育法的地位不清晰,其综合性未得到体现,对未成年人法、婚姻法、教育法的影响较少,应明晰家庭教育法的地位,如果以教育实施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教育法律体系分为家庭教育法、学校教育法和社会教育法三大组成部分,目前仍然缺位的家庭教育法显然属于其中不可缺少的支柱之一。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家庭教育概念的价值界定不清晰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过程中对家庭教育的概念界定不清晰,存在较大争议。国内有学者提出地方立法对家庭教育的界定过于狭隘。我国受制于地方立法权限以及对家庭教育的认识等因素,地方立法多采取的是教育子女的狭义立场。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首要任务是知道什么是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法最核心的概念即家庭教育。从家庭教育概念的演变来看,家庭教育的概念范畴在不断扩大。家庭教育法制对象单一,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不够。结合学者的观点以及家庭教育立法的现状,从价值取向角度分析,仅从教育的立场出发是比较狭隘的,并不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除此之外,家庭教育立法对父母的关怀较少,更侧重于父母必须要遵循的家庭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家庭教育的价值取向不应以狭义的子女教育为主,而更多的应以家庭为主体的取向才能拓展家庭教育的内容,更切合目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家庭教育政策支持缺乏
  1992年《国务院关于下达〈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将提高家长家庭教育能力、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层层培训家庭教育工作骨干、师范院校逐步开设家庭教育课程等内容纳入《纲要》的目标体系。从文件下达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但就目前现状分析,并未达到当时文件的实践要求,也未建立支撑体系。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比较是处于边缘化的地位,表现出家庭教育“学校化”的状态,以及家庭教育个人私利的价值取向。究其淵源,这与家庭教育政策支持体系的建立密切相关,政策支持体系的缺乏会导致家庭教育自然化发展并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属。与此同时对家庭教育缺乏在实践层面的教育引导,家庭教育政策支持的缺乏一定程度上也会让家庭教育立法更侧重于促进法律关系。
  (三)国家政府对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不明确
  在我国,家庭教育属于全国妇联系统的管理,但是在家庭教育立法过程中却呈现出多部门共同制定的局面,比如全国妇联提出制定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归属于社会法,而重庆、贵州、江西、山西出台条例则归属于教育法。重庆市、山西省、江西省、贵州省制定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则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与全国妇联所提出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归属于社会法有所出入,体现出目前我国家庭跟教育立法主体的不明确。我国目前的家庭教育法律多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进行制定,但其他部门比如教育部分又参与管理,所以呈现出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监督机关的冲突。因此从目前现状而言,并未厘清家庭教育立法与其他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未进行清晰的定位。
  (四)家庭教育立法内容较局限
  家庭教育侧重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未上升到家庭各层面,因此在对立法内容进行确定时,多侧重于多父母责任与义务的约束,而并未体现出对父母的关怀与支持。比如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大多是出于保护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以“应该”“要”等命令式的法律法规语言来强制。同时也并未体现出对家庭教育的促进的特征以及指导的明确政策支持。同时,从地方家庭教育立法内容而言,并未体现对出于不同层次水平家庭支持的针对性,比如普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流动人口的家庭、重组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等,这与实践层面缺乏政策支持以及缺乏相应的家庭教育资金的投入和人员配备也具有一定的关系。
  三、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未来展望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以及发展的现状,对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进行如下的展望。
  (一)家庭教育价值取向是家庭教育立法内容的关键因素
  家庭教育的价值取向是决定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内容的关键因素,应实现从狭隘的子女教育取向转向以家庭为价值取向的家庭教育。价值取向的改变能推动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的扩充与完善。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立法经验,以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作为家庭教育的概念,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不局限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而是从家庭层面对父母开展教育、父母婚姻关系教育、家庭伦理教育、家庭管理的教育等各方面开展,从而最大化地促进家庭教育合理化发展。
  (二)国家政策支持与家庭教育立法同时进行
  1992年《国务院关于下达〈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家庭教育支持系统,但并未得到实施,目前的家庭教育立法从法律层面进行推进但在现实层面缺乏一定的根基。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美国未专门颁布家庭教育法,但在关于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的政策文件中,对家庭教育从政府教育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比如提供家庭教育资源包支持家庭教育。日本以《社会教育法》和《教育基本法》为中心,同时配套多项家庭教育支持体系以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在以上的做法中都体现出了一个明确的理念,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上升到国家的高度,国家有权利进行监督并且国家是最高监护人。
  (三)家庭教育立法需协调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家庭教育法的制定需考虑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关系,如果关系未协调清楚,则在实施过程中遭遇更多的问题,并占用立法资源。比如我国目前全国妇联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应归到社会法,但地方立法却归到教育法,此类情况的出现是家庭教育立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关系未厘清所出现的情况,因此,应首先明确家庭教育法的特征。家庭教育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体现了高度综合性的特点。就所涉及的内容而言,关系到婚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综合性,并未绝对地归属于哪一部法律之下,更多的是对以上上位法律的综合体现。因此,建议家庭教育立法弄清楚与婚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后再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厘清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的同时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也应加以明确。
  (四)社会现实需要推动家庭教育立法
  家庭教育的人生的最初的启蒙教育,对儿童的人格发展起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家庭教育立法,从法制层面推动我国家庭教育建设,并落实在民生的方方面面,更好地协调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关系,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骆风.简析当代家庭教育概念的演进[J].学前教育研究,2004(11)
  [2]姚建龙.从子女到家庭:再论家庭教育立法[J].中国教育学刊,2018(9)
  [3]吕慧,缪建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课题(A类)“‘全面二孩’政策下广西幼儿师资队伍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慧睿(1986— ),女,甘肃天水人,硕士,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学前教育课程、教育技术。
  (责编 何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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