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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质量关乎用药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与基本人权息息相关。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取消了药品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对权利人诉讼维权的存续期延长,强化了公权力对受害人法律救济的保障力度,充分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和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