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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打破原有的司法机构设置模式,探索设置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究竟是希望“跨”过什么
北京发生一起贪腐窝案同时涉及西城区、海淀区、朝阳区的相关人员,这个案子该归哪家检察院的反贪局查办?在过去,也许是协商一家查办,也许分别立案,但这类案件今后将统一被指定由北京检察院第四分院管辖。
一位北京西城区市民要状告西城区政府,以前应该起诉到西城区法院,但2015年这类案件将由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统一受理。
这种案件受理和诉讼程序上的改变来源于2014年12月30日 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和北京检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挂牌成立。这两家机构将一改传统的中级法院和分院对应特定行政区划的传统形式,被指定管辖跨地区的贪腐、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诉讼等案件。此前刚刚成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和上海市检察第三分院也拥有类似职能划分。
这被视为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重要举措,有时也被简称为“跨区域司法”。
对于普通公民来讲,这种司法管辖上的改变也许略显复杂,但他们或许不会再顾虑地方上的“官官相护”。尽管这未必是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的最佳目的。
跨區域司法:一种新的诉讼格局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每一级行政区划在横向上大体上可以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是在此意义上,产生了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遵循了行政区划的级别设置,也才产生通常所说的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划的重叠。
司法机构设置与组织体系与司法职权配置问题密切相关,一直是司法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从中央的顶层设计到基层的试点改革都围绕着如何保障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展开,也才有了试图跨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构的改革措施。
改革伊始,中央的改革试图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之下进行,将重点放在了司法管辖。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司法管理体制上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的工作实践,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来确保行政案件与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等得到公正审理。
在此期间,根本性地改变我国司法机构的配置模式还没有提上日程,更为强调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改革。所以孟建柱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讲话中提出,“应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除了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在具体的法律制定与司法实践中也更多地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进行跨行政区划的管辖改革。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管辖制度进行改革,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2013年5月,成都和广安两家中级法院作为四川省首批试点法院,被要求推行集中管辖试点,探索跨行政区划的管辖审判。广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勇曾在接受采访时说道,2012年广安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116件;试点后,这种案件猛增,2013年共有236件。异地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件试点一年,很多人没有了顾虑,敢告“官”的人直接翻了一番。
但是这种改革措施在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升级,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但是《决定》中的这句话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方式,这种改革是不是要打破原有的司法机构配置模式呢?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从中央的具体设计还是地方的试点都表明了打破现有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重叠的司法机构配置模式的时机还远未成熟,对跨行政区划的理解更多地还是体现在案件来源上,而不是打破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划的重叠。
2014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会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这份试点方案透露出未来关于司法机构的改革是一种双轨制,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和原有的司法机构并行发挥作用。
诚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所言:“设立跨区域中级法院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特别是在审理行政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和食品安全案件中,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这是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重大举措。”
关于上海和北京“新鲜亮相”的解读
更令人值得思考的地方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在上海和北京的先后亮相。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新设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是探索审理跨地区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的新型人民法院。在试点阶段将主要审理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以及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还包括上海市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随后设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包括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目前各区(县)法院受理的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仍由各区(县)法院办理,除此之外还包括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中央将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改革放在上海和北京两地有深层次的考虑,因为在这两个直辖市下,并不存在其他省、自治区的地级市行政区划,那么也可以很好地避免改革产生的阻力。比如说在吉林省,省会所在市和地级市都有各自的中级人民法院,那么如果在中级法院层面上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的话,需要跨长春市和松原市设置一个中级法院,这意味着对原有司法体制以及整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改变。
北京发生一起贪腐窝案同时涉及西城区、海淀区、朝阳区的相关人员,这个案子该归哪家检察院的反贪局查办?在过去,也许是协商一家查办,也许分别立案,但这类案件今后将统一被指定由北京检察院第四分院管辖。
一位北京西城区市民要状告西城区政府,以前应该起诉到西城区法院,但2015年这类案件将由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统一受理。
这种案件受理和诉讼程序上的改变来源于2014年12月30日 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和北京检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挂牌成立。这两家机构将一改传统的中级法院和分院对应特定行政区划的传统形式,被指定管辖跨地区的贪腐、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诉讼等案件。此前刚刚成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和上海市检察第三分院也拥有类似职能划分。
这被视为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重要举措,有时也被简称为“跨区域司法”。
对于普通公民来讲,这种司法管辖上的改变也许略显复杂,但他们或许不会再顾虑地方上的“官官相护”。尽管这未必是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的最佳目的。
跨區域司法:一种新的诉讼格局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每一级行政区划在横向上大体上可以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是在此意义上,产生了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遵循了行政区划的级别设置,也才产生通常所说的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划的重叠。
司法机构设置与组织体系与司法职权配置问题密切相关,一直是司法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从中央的顶层设计到基层的试点改革都围绕着如何保障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展开,也才有了试图跨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构的改革措施。
改革伊始,中央的改革试图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之下进行,将重点放在了司法管辖。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司法管理体制上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的工作实践,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来确保行政案件与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等得到公正审理。
在此期间,根本性地改变我国司法机构的配置模式还没有提上日程,更为强调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改革。所以孟建柱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讲话中提出,“应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除了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在具体的法律制定与司法实践中也更多地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进行跨行政区划的管辖改革。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管辖制度进行改革,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2013年5月,成都和广安两家中级法院作为四川省首批试点法院,被要求推行集中管辖试点,探索跨行政区划的管辖审判。广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勇曾在接受采访时说道,2012年广安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116件;试点后,这种案件猛增,2013年共有236件。异地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件试点一年,很多人没有了顾虑,敢告“官”的人直接翻了一番。
但是这种改革措施在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升级,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但是《决定》中的这句话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方式,这种改革是不是要打破原有的司法机构配置模式呢?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从中央的具体设计还是地方的试点都表明了打破现有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重叠的司法机构配置模式的时机还远未成熟,对跨行政区划的理解更多地还是体现在案件来源上,而不是打破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划的重叠。
2014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会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这份试点方案透露出未来关于司法机构的改革是一种双轨制,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和原有的司法机构并行发挥作用。
诚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所言:“设立跨区域中级法院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特别是在审理行政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和食品安全案件中,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这是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重大举措。”
关于上海和北京“新鲜亮相”的解读
更令人值得思考的地方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在上海和北京的先后亮相。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新设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是探索审理跨地区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的新型人民法院。在试点阶段将主要审理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以及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还包括上海市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随后设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包括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目前各区(县)法院受理的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仍由各区(县)法院办理,除此之外还包括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中央将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改革放在上海和北京两地有深层次的考虑,因为在这两个直辖市下,并不存在其他省、自治区的地级市行政区划,那么也可以很好地避免改革产生的阻力。比如说在吉林省,省会所在市和地级市都有各自的中级人民法院,那么如果在中级法院层面上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的话,需要跨长春市和松原市设置一个中级法院,这意味着对原有司法体制以及整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