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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改革,构建现代科学的刑事司法体系,其核心在于实现法庭审理的实质化。直接言词原则具有契合法治发展要求的基本内涵,与审判中心之间存在耦合关系,践行前者的若干规则要素是实现后者的必然要求。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和精神虽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但因实质内涵的缺失,仅形成了某种“相对直接言词主义”,由此导致了庭审虚化的现状。相较于传闻证据规则,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宜以直接言词原则为基石,通过调整与限制笔录证据在庭审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关证据制度与机制、提高庭审辩护率等具体设计,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直接言词主义的规范价值与法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