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痕迹的特征及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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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犯罪中的犯罪心理痕迹是相对有形痕迹而言的,无形的心理特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之中,充分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全面收集、捕捉犯罪心理痕跡才能更多地掌握和利用相关信息,从而为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准确刻画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情报信息,从而大大提高侦查破案效率。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侦查方向;确定罪犯
  心理痕迹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生理固化物,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它与犯罪物证痕迹共同构成犯罪现场中两大相互行为而物化于犯罪过程中的心理印迹,[1]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现场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分子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
  犯罪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现场有形痕迹而言的,是罪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遗留下来印象或迹象,客观地反映了罪犯的心理意识,思维特点及职业特征,通过现场中的有形痕迹来认识心理痕迹,从心理痕迹来印证有形痕迹,对于推进侦查工作进程,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其它案件信息资料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犯罪心理痕迹的特征
  人的任何行动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作案人的犯罪活动亦如此,他们在现场留下的犯罪行为轨迹和行为特征就是其犯罪心理的体现。[2]所以犯罪心理具有以下特征:
  客观性。与通常我们在现场看到的枪弹、鞋印、指纹等痕迹一样,犯罪心理痕迹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存在,随着犯罪的升级,犯罪现场可提取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而心理痕迹作为一种潜在的信息,客观存在有待于我们开发和利用。
  间接性。 心理痕迹不能独立存在,它以有形痕迹为载体,随有形痕迹的转移,从头到尾暗藏于犯罪的整个过程,通过有形痕迹把某些与罪犯有关的思维现象、职业特点、动作习惯充分反映出来。
  科学性。犯罪行为时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在时间上的延续,现场上有形痕迹与心理痕迹是两大相联系的信息系统。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心理失衡表现出紧张、惊慌、亢奋、恐惧与相适应的心理思维状态和有形痕迹相互为因果关系。
  特殊性。 心理痕迹是无影、无像、无印迹的,常通过犯罪现场来反映犯罪人与侦查人之间一种思维上、心理上、空间上的联系与较量。
  犯罪心理痕迹在每一个案件现场存在,通过思维间接地认识无法感知的事物,想象和再现犯罪过程,在侦查破案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二、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准确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犯罪心理反映在犯罪人为达目的而进行犯罪活动过程之中,其结果必然留下有形痕迹,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心理痕迹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的分析及侦查线索和方向的提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通过对现场分散的、零碎的、杂乱的有形痕迹的分析,判断,梳理,由已知推断未知的过去和寻找新线索、新结果,熟练的运用间接推理的演绎、归纳、类比寻找案情真相和认定犯罪,从而得出最准确的判断结果。
  2011年1月,偏僻的小山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一具少女尸体倒卧在距村口120米处的村内路旁雪地内,路两侧均为村民住宅。勘查发现尸体鞋底无雪,衣着完整,颈部有掐痕,现场无打斗痕迹,犯罪分子来去路线已被村民破坏,现场分析为抛尸现场,结合现场环境判断,案犯为一人,本村人,认识被害人,但是为什么没有抛尸盗村外呢?尸体距离村口不过只有120米,而且被害人只有16岁又比较瘦小。经深入研究犯罪人心理,其杀人后因心理恐惧、惊慌急于想把尸体处理掉,且离自家越远越好,这样才能减少对自己的怀疑。反映出其内心虚弱、心亏理拙,恐慌紧张,暴露出其弱点,说明是初犯,其家应在村口附近,把尸体反抛于村内来减轻嫌疑,结合实际将侦查范围划定在尸体与村口之间两侧村民住宅,很快村口第一户村民柳某被列为重点,经询问其交待了在其家想强奸被害人,遭反抗后将被害人掐死抛尸村内的犯罪事实,使这起案件在极短时间内告破。
  三、犯罪心理痕迹所反映出来的共性
  受犯罪心理的支配,罪犯在实施每一个犯罪行为时,其思维和想象的活动特点,表现在犯罪活动的前、中、后各个阶段,其自身的动作习惯、思维模式、个性方法都有相对稳定性,犯罪人在作同一类案件时,习惯性的思维产生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的心理倾向,使犯罪行为本身作为痕迹,溶入其内心,引起同一系列心理变化。首次作案成功后,下一次会选择同样的目标,同样的时间、地点、运用同一种方法手段,所留下的心理痕迹也是连续的、共同的。2004年—2005年末本县连续发生数十起盗窃普通居民楼案件,犯罪人所选择的目标均为“一”字型防盗门锁,选择的时间均为上班时间,屡屡得手,造成居民心中的恐慌。分析犯罪人心理,其多次得手并逃避了打击,当再次处于相似的情景或刺激之下,犯罪行为就会逐渐习惯化,产生动力定型,即使偶尔考虑采用新的犯罪方式或犯罪手段,也会由于难于控制的定向联系,重复原来模式,这也为侦察、预防、蹲守提供了有利条件,并案侦查后不久就将再次作案的犯罪分子颜某当场抓获,共带破此类案件二十余起,成功利用心理痕迹的共同性,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串并案件,大大提高了侦查破案的效率。
  四、通过心理痕迹攻破谎言、揭露伪造现场
  心理痕迹反映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某些稳定的心理特征,如爱好、性格、行为动机、情感体验等,均受其自身心理条件和心理因素的制约,我们在现场勘查中,必须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明确问题和矛盾的关键,善于察微知著,发现和提出隐藏或伪装的问题,开阔思路,分清真相和假象,揭示犯罪。
  2012年2月,一女子报案称:离家一天后回家发现其丈夫被杀死在家中。现场勘查发现:死者呈睡眠状态,仰卧于自家炕面上,胸部有一把菜刀,颈部被切开,菜刀为被害人家中物品,死者手机放在炕面上,衣柜、壁橱内翻动凌乱。   通过现场勘查分析,凶器是被害人家的,排除报复、寻仇、抢劫杀人,那么是谁杀了他?现场情况留给勘察人员一个大大的问号,而且现场有伪装的迹象,报案人称丢失数千元财物,但炕面手机为什么没被拿走,而且其情绪稳定,不符合其所说夫妻感情很好的常理,结合现场反常情况,引起了勘查人员的怀疑,难道她是杀人凶手吗?
  经过现场心理分析,勘查人员与报案人正面交锋,在某些关键问题的回答上反映出了其心理痕迹的细微变化,勘查人员利用现场逐步加大了心理攻势迫使报案人交待了其因丈夫有外遇而杀夫的事实,同时为逃避打击伪装现场,谎说大量财物丢失,目的是为了搅乱侦查人员的思路。这起案件的成功告破正是通过犯罪现场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面貌和个性特征,我们掌握了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的行为倾向、态度的变化规律,有力地摧毁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和顽抗心理及所制造的假象,在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交锋中使其败下阵来。
  五、利用心理痕迹确定犯罪嫌疑人
  犯罪分子作案以后,现场不但留下了客观的有形痕迹,而且在他心理也烙下了深深的心理痕迹,案发后头几天内,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大多都是与其所作的案件有关,通过有形痕迹以语言、态度、表情、动作、行为反映其外部的行动上,有时他就可能藏在群众中间偷偷观察我们勘查现场。
  2010年9月,兰陵乡发生一起凶杀案,一理发店老板被砍死在店中,尸体藏于卧室炕柜中,三天后被人发现并报案,远近村民都来围观,想看个究竟。
  就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围观群众中有一男青年,一会向旁人打听发案情况,一会又向现场外围保护民警询问发现什么了,有时越过警戒线向店内张望,负责外围保护的民警说,这小子胆小,平时不爱凑热闹,今天怎么了,民警不经意说得这句话及青年人的反常举动引起勘查人员的注意,一个不好事的人在这么关心这起案件,那么他一定与这起案件有某种联系,经过与现场血掌纹比对,最终认定其为作案人。
  犯罪分子作案后总是竭尽权利销毁现场留下的有形痕迹,同时也想方设法掩盖其心理痕迹,但每个人的个性不同,对案件的反映也不同,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心理痕迹,伪装成同别人一样,模仿他人对案件的反映,反而失去了他自己原有的个性,使熟悉他的人感觉不像他自己,这种心理直觉往往给我们提供了寻找嫌疑人线索,在利用其他证据即可确定犯罪嫌疑人。
  犯罪心理痕迹的利用 ,是逆向地从犯罪人行为活动所遗留的心理痕迹入手分析案情、刻画罪犯、追溯犯罪人的过程。[4]结合现场中的有形痕迹,从多个有形痕迹上展开联想分析刻画犯罪心理痕迹,才能通过对心理痕迹的充分运用来认识事物的本质,认识犯罪心理外话表现的犯罪行为,使侦查措施有的放矢,使侦查方向准确无误,从而将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心理行为准确、完整、科学的表现出来,掌握心理痕迹的基本原理,正确运用心理痕迹将在今后的侦查破案中起到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注释:
  [1]陈利:《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范围》,《遼宁警专学报》 2000年01期。
  [2]马李芬:《试论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04期。
  [3]何翠芳:《浅析犯罪心理痕迹的形成原因及运用》,《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02期。
  [4]褚红云:《论犯罪心理痕迹的利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06期。
  (作者通讯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黑龙江 鸡西 15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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