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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客在宾馆内遇第三人侵害 ,宾馆若疏于注意 ,应承担违约责任。宾馆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 ,宾馆之不作为与住客之损害不具备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当事人不选择请求权基础时 ,法院应依据查明的事实独立进行法律上的判断 ,民事判决理由不必与当事人之诉讼理由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