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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极为突出的全球性问题和社会问题,食品安全与否会触动人类生存安全的底线。我们应该切实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监管保障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完善
食品安全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可持续安全。本文所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即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一)法律监管
2009年《食品安全法》遵照预防为主的理念,引入风险评估、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等一系列制度,正式对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管。该法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的整个产业链条,重新架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食品安全标准等进行了全方位的重新定位和构建,弥补了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空白。在此之后,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作为基本法律,以《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食品标签标注规定》等作为主体,各地方政府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2013年5月,《食品安全法》在旧法基础上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六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14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依然存在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并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覆盖的范,更多的是局限于对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规制,对于养殖、种植等源头环节的控制监管规制较少,不能涵盖食品生产的所有环节,所以不够完整,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监管体制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卫生部门负责监管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等;药监局进行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工作;农业部监管食品的生产环节的安全性;质监部门则监管食品的加工环节的安全任务。各部门都要对国务院负责并且向其报告工作,且在地方都有设置有与其对应的机构,共同形成了我国的监管模式。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后,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卫生委、农业部、食药总局“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新框架初步形成。新框架中,由管源头的农业部门、管生产流通和终端的食药总局、负责风险评估与标准制定的卫生委三家组成,监管体制趋向于一体化。
此次改革之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大为改善,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为综合协调部门,其整体协调能力非常有限,目前仍只是为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不享有实际决策权。纵向上看,质检、卫生、农业、商务等部门仍然是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或管理者的角色,不必要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就可以独自开展行动,横向上看,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多个部门联合实施,不同环节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但各部门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仍然存在。再加上药监局的主要职责是药品监管,缺乏自身独立性,它在行使职能时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使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进措施和建议
《食品安全法》作为监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法律,我们应当突出其中心地位,帮助其增强在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力。其次,应当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就目前来看,我国食品行业采用的是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制定主体不统一,制定标准时缺乏沟通,造成了同一现象存在多个标准或相互冲突,执法时无法可依或是相关法律产生冲突现象
关于监管体制,首先要明确管理者责任制度。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责任的设置不科学所引起的。纵观先进国家的相关立法,对各监管主体责任的设置十分严格。我国的监管则是由多个部门联合执行,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就会出现“多方有责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再加上各部门的协调性不够完善,各监管机构不能有效进行配合,缺位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时常发生,致使监管工作形同虚设。其次,应当加强各部门的合作意识。随着交易的发展,种类的日益增多,食品的流通过程可能要涉及多个不同部门分管的环节,由于单一部门的监管权限受到限制,致使牵涉到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解决,进而衍生出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故笔者认为,拥有职权的各监管部门应当相互交流安全性信息,互通有无,扩大信息来源,共同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蒋慧.《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法律科学,11年第六期
[2]周应恒,王二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一个总体框架》.宏观经济,13年第四期
[3]郑飞.《从法律视角论食品安全监管》.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作者简介:
王春辉(1994~ ),女,满族,籍贯河北省廊坊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马银伶(1991~ ),女,满族,籍贯河北省秦皇岛,河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完善
食品安全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可持续安全。本文所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即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一)法律监管
2009年《食品安全法》遵照预防为主的理念,引入风险评估、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等一系列制度,正式对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管。该法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的整个产业链条,重新架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食品安全标准等进行了全方位的重新定位和构建,弥补了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空白。在此之后,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作为基本法律,以《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食品标签标注规定》等作为主体,各地方政府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2013年5月,《食品安全法》在旧法基础上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六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14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依然存在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并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覆盖的范,更多的是局限于对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规制,对于养殖、种植等源头环节的控制监管规制较少,不能涵盖食品生产的所有环节,所以不够完整,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监管体制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卫生部门负责监管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等;药监局进行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工作;农业部监管食品的生产环节的安全性;质监部门则监管食品的加工环节的安全任务。各部门都要对国务院负责并且向其报告工作,且在地方都有设置有与其对应的机构,共同形成了我国的监管模式。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后,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卫生委、农业部、食药总局“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新框架初步形成。新框架中,由管源头的农业部门、管生产流通和终端的食药总局、负责风险评估与标准制定的卫生委三家组成,监管体制趋向于一体化。
此次改革之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大为改善,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为综合协调部门,其整体协调能力非常有限,目前仍只是为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不享有实际决策权。纵向上看,质检、卫生、农业、商务等部门仍然是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或管理者的角色,不必要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就可以独自开展行动,横向上看,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多个部门联合实施,不同环节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但各部门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仍然存在。再加上药监局的主要职责是药品监管,缺乏自身独立性,它在行使职能时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使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进措施和建议
《食品安全法》作为监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法律,我们应当突出其中心地位,帮助其增强在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力。其次,应当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就目前来看,我国食品行业采用的是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制定主体不统一,制定标准时缺乏沟通,造成了同一现象存在多个标准或相互冲突,执法时无法可依或是相关法律产生冲突现象
关于监管体制,首先要明确管理者责任制度。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责任的设置不科学所引起的。纵观先进国家的相关立法,对各监管主体责任的设置十分严格。我国的监管则是由多个部门联合执行,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就会出现“多方有责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再加上各部门的协调性不够完善,各监管机构不能有效进行配合,缺位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时常发生,致使监管工作形同虚设。其次,应当加强各部门的合作意识。随着交易的发展,种类的日益增多,食品的流通过程可能要涉及多个不同部门分管的环节,由于单一部门的监管权限受到限制,致使牵涉到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解决,进而衍生出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故笔者认为,拥有职权的各监管部门应当相互交流安全性信息,互通有无,扩大信息来源,共同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蒋慧.《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法律科学,11年第六期
[2]周应恒,王二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一个总体框架》.宏观经济,13年第四期
[3]郑飞.《从法律视角论食品安全监管》.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作者简介:
王春辉(1994~ ),女,满族,籍贯河北省廊坊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马银伶(1991~ ),女,满族,籍贯河北省秦皇岛,河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