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方法

来源 :文史月刊·学术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df2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我国对法律观念的注重,加强法制化社会建设变成了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传统的侵权行为仅仅局限在现实生活的框架之中,然而信息化发展的速度逐渐加快,信息化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也受到了挑战,信息化传播的网络犯罪率也越来越高。在这种特殊环境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种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很大区别,它存在的特殊性导致了很多类似百度侵权这类疑难案件的产生,本文主要从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的分析与认定的一些基础方法上做出探索,提出拙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 侵权行为 认定方法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构成
  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为: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本身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在信息化网络环境之中的判断会存在一些新的判定情况,比如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价值,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要素在数字环境之中不一定是必须存在的要素,而只是具有选择空间和随机性的要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实际发展情况必须得到有效取舍。
  首先, 传统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但在数字环境中,由于有“深层次链接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人随时可以产生对ISP与OSP的复制行为,导致难以认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的问题,最终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的关系和位置也难以区分和把握,对于这类情况,必须要重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划分,要从整体上做出细致的分析,认真了解存在的责任原则语文题,针对性的提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可能性,针对未经许可的制作与使用信息的行为,可以进行判定,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原则,都是相对应的,司法机关也必须要根据过错与无过错原则判定结果进行分析,确定直接与间接侵权人。
  其次,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二就是对损害事实存在的确定,大多数侵权行为一旦对版权行为构成损害,即产生了损害事实,只有少数一部分间接侵权行为可能暂时对版权不构成危害,不具有侵害事实,但是如果坚持侵权行为,就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带来损害,侵权事件就是这样一种损害的构成,“百度侵权案件”就是这样一种音乐版权的损害纠纷,虽然百度仅仅提供了中介搜索服务,但是也构成了损害事实,对长期的音乐版权发展构成了威胁,导致了百度的败诉。
  再次,在实际操作中, 间接侵权的认定是极为困难的, “深层次链接”所引发的无限制的“复制”行为, 也很难确立一种直接侵权的标准。传统侵权行为的侵权对象多为实际的、单个的自然人,传统侵权行为与现实生活直接相关, 在赔偿标准的认定、证据的收集等方面较之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要容易许多; 但数字环境已超出于现实生活, 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适用。
  因此,对待信息化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判定如果只从单一的法律条文中寻找出路,可能会产生许多阻碍与错误,类似“百度案件”由于第三方链接产生的侵权对象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必须要分析出真实存在的危害,特定的对象,才能确定其本身的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是否进入侵犯“专有权利”的范围之内
  《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以专有权利, 许多作品的尾部都标有“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未经作者同意, 不得转载”的字样, 那么, 未经作者同意的转载行为当然就是对权利人版权的侵犯了, 因为这已进入作者“专有权利”的范围之中。专有权利一词与直接侵权紧密相关。
  关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进行简单的论述和分析:(1)未经作品侵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或者发表的作品;(2)未经他人或合作者许可而将他人原创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单独发表或公开使用的;(3)当事人没有参加作品的创作,为了获取个人名声与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并采取相关措施夺取他人版权或使用权的行为;(4)未经他人许可篡改他人作品后予以发表的;(5)剽窃他人作品,并针对性的改写他人内容的行为;(6)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改编、翻译、注释、汇编、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7)将他人的作品应用于信息网络传播与非法宣传,并且从中获取经济收益报酬的行为;(8)破坏作品版权的权利信息,导致版权形象受损的行为。
  (二)是否“合理使用”
  在认定一项侵权行为时, 考虑到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关键所在。合理使用的情形, 与其说是一项法律制度,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上, 合理使用制度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起到了较好地平衡作用;并且需要合理的使用侵权免责原则,作为信息化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一种判定,针对侵权行为的理论争议,理论界仍然存在不一致的看法与观点,在实际生活中,个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是绝对的,期间需要一个缓和时间,需要在信息化网络侵权行为中适当的选择与取舍,要兼顾各方利益,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分析,科学发展,有所取舍的决定未来。
  法律在针对合理性的判定中,必须要针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给出均衡性的定位,要合理的使用侵权行为的判定条例,针对性的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了根本性的侵权,是否导致了后期真正的损害事实,必须要做到正确无误,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无限制、无约束的。
  综合《条例》、《著作权法》之中的内容,关于网络侵权行为合理的理解,作者认为必须要尊重网络行为的损害事实,合理使用要符合两点:第一、满足个人学习的目的和用途,下载使用是为了学习或者教学,帮助他人学习与阅读等,第二,利用在BBS论坛上转帖与复制的内容,必须要及时声明和备注转帖的地址来源与信息的整合真实情况,要严肃与认真的分析好真实的情况,尊重作者版权的价值与地位,如果作者声明不得转载,则不能转载或复制。
  三、提供对侵权作品的深层链接或其他辅助传播手段均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目前,法院在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时遇到的最大困惑在于:提供直接指向第三方网站中侵权文件的“深层链接”,使得用户在点击当前网站中的链接就可以从第三方网站下载或在线欣赏作品,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就是白费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上传至服务器,但是深层链接无论正确与否,都可以说明当事人链接本身是一种主观行为,是构成了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转载或建立链接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构成了损害事实,并且损害事实与版权人之间构成了因果关系,法院针对这种行为可以按照《著作法》第10条第一款第12项、第37条第1款第6项、第41条和第47条第1款第1、3、4项判令,链接者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链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因为当事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控制,在建立链接后,无法控制未来发展,从个人出发没有构成直接侵权,只有当设定链接者在知晓第三方网站中的文件侵犯了版权,构成了“网络传播权”损害的情况下,必须要设置侵权文件的链接或者保持链接的正常使用,如果没有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了损害,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杜桂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03:10-14.
  [2] 丛立先.论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8.04:43-46.
  [3]董熔萍.BT软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辨析.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8.04:40-44.
  [4]毛志敏.网络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优度迅雷案一审判决.电子知识产权.2008.07:70-74.
  [5]王迁.论网络传播权及其侵害研究.网络法律评论.2006.03:30-36.
  [6]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法学.2010.05:50-54.
  (作者单位:深圳市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文献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策略的引入及分配制度的取消,现阶段大学生就业通常施行双向选择模式.与此同时,随着高等院校的不断扩招,大学生的数量迅速增加,就业压力也随之显著
期刊
《桥》是人教版五年级下册中的一篇课文,也是人教版小学语文教材中唯一一篇微型小说.由于这是小学生第一次接触微型小说,所以,这篇文章的教学目标不仅要定位在引导学生从感人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会形成各种资料,将这些资料整理成档案,能够客观的反映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并且,对水利工程档案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还能将其中有价值的信息利用起来,为以后
教育学生活到老学到老,珍视时光,爱惜时间,终身学习.朱熹从理学家的立场出发将这句话的意思概括为四个字“进学不已”,也就是说要不断地学习,这个解释对于我们现在的学习仍然
期刊
现如今,人们对于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企业为满足供电缺口,加大了电力工程的建设力度.只有将电力工程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彻底解决,才可保证工程的有效进行,否则
期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