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剑指奶粉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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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据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近日对合生元(01112.SZ)、贝因美(002570.SZ)、雅培(NYSE:ABT)、多美滋、惠氏、美赞臣、恒天然等婴儿奶粉厂商发起了调查。
  这些厂商可能面临两种处罚:一是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二是在主动认错并积极整改到位后,申请中止调查,由执法机构对其实施动态监管。
  发改委此次反垄断调查,旨在打击婴儿奶粉行业的哄抬价格行为,并非只针对外资品牌。根据AC尼尔森、罗兰贝格发布的婴儿奶粉市场数据,2012年中国婴儿奶粉市场排名前十的公司中,有六个被列入调查范围,但不包括价格较低的伊利(600887.SH)和雅士利(01230.HK)。

发改委突袭


  7月上旬,林必清非常忙碌。这位浙江贝因美公司的财务总监,将所有与经销商的供销合同重新签了一遍。
  原供销合同中涉及对经销商和零售商价格控制的条款,全部被取消。同时在新合同中,贝因美整体降低了婴儿奶粉的销售价格。
  林必清认为,在国家发改委对奶粉行业的反垄断调查重压下,主动降价并重签经销合同,是一种明智之举。


过去五年中,中国婴儿奶粉价格持续上涨,涨幅超过 30%。

  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合生元、贝因美、雅培、多美滋、惠氏、美赞臣、恒天然等婴儿奶粉厂商发起了调查。6月27日,合生元最先发布公告证实了此事。公告发布后,合生元股价跌幅超过30%。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纵向协议。
  资深反垄断法律师、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黄伟指出,按照《反垄断法》,这样的纵向垄断行为可能面临两种处罚:一是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二是企业主动认错,积极整改到位,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可以申请中止调查,由执法机构对其实施动态监管。
  被指触犯《反垄断法》的众奶粉巨头纷纷表示,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有些已着手制定降价方案。
  惠氏奶粉的回应最迅速,它在其官网显要位置声明:“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涉嫌对经销商和零售商进行价格控制的做法,我们比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梳理并完善了公司的相关营销政策,以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其将对20款产品进行降价,平均降幅11%。
  中国消费者多有抱怨国际婴儿奶粉企业暴利——在国外卖十几欧元的产品,在中国至少卖三倍以上的价格。过去五年中,中国婴儿奶粉价格持续上涨,涨幅超过30%。罗兰贝格咨询公司负责快消品行业的总监俞巍认为,中国消费者对国产品牌缺乏信心,盲目认为价格越高质量就越好,“于是品牌厂商就把价格定得很高,消费者就吃这一套”。
  发改委的此次行动,并非只是针对外资品牌,而是直指包括国内品牌在内的高端奶粉。
  根据AC尼尔森、罗兰贝格发布的婴儿奶粉市场数据,2012年中国婴儿奶粉市场排名前十的公司中,有六个被列入调查范围;而排第四位的伊利和第七位的雅士利则没有被调查。业内人士认为,伊利、雅士利价位相对较低。
  《财经》记者采访的几位业内人士认为,发改委此次反垄断调查,旨在打击婴儿奶粉行业的哄抬价格行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发改委无法简单粗暴地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制办法,于是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定,来打击高端奶粉的暴利。

不合法的商业惯例?


  据新华社报道,发改委反垄断局官员对外证实,已掌握部分奶粉企业的违法证据。
  反垄断局官员介绍称,为维持市场高价,有的涉案奶粉企业对不遵守其规定价格销售的经销商和零售商给予扣除返利、停止供货;有的涉案公司则告知员工价格控制违反《反垄断法》,要谨慎操作,不要书面沟通,避免留下文字证据,但仍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实施价格控制。
  有业内人士指出,价格控制在各种快消品经销中使用非常普遍,这能防止各经销商、零售商之间互相压价、串货,导致整个价格体系的崩溃,而影响到品牌声誉。
  奶粉厂商的理由也在于此。荷兰纽莱可(Neolac)中国区总经理朱岱告诉《财经》记者:“如果厂商不对经销商进行价格指导,品牌就会受到影响。” 纽莱可目前主要通过电商直通车方式销售,此外还通过京东商城或淘宝这类电商平台来销售。“这些第三方平台想要赚的利润都不一样,如果差别不大,消费者不会介意;但如果差别很大,就会损害我们的品牌。”
  新西兰纽婴培中国区营运经理潘震也认为,“一般和经销商签订的合同里,都有一个指导价,这是因为中国的竞争很混乱。但我们现在还未考虑要重签与经销商的合同,因为我们的供销合同里没有强制性的条款,而且规定在得到我们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促销或低价出售。”
  罗兰贝格咨询公司俞巍认为,在很多消费品行业中,都存在指导价格的供销合同条款,且价格控制的力度,反而成为评价厂商管理经销体系好坏的一个标准。“如果你看到某个产品在哪里卖的价格都比较统一,说明厂商经销体系管理得高效。如果各个地方卖的价格相差很大,说明价格体系混乱。”
  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林丹蓉指出,从商业角度看,设立最低转售价格确有其现实存在的理由。在中国,厂商或总代理商为了保证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套稳定的价格体系,会给二级经销商或零售商规定一个最低的转售价格,以摒除可能会对销售额和品牌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位政府权威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合同中控制价格是为了不串货、不扰乱价格体系,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发改委反垄断局)发起调查是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如果你想豁免,那必须援引《反垄断法》第15条,证明你的做法有利于消费者。”
  《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如果经营者能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就可以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第14条。
  该权威人士表示:“事实上,这些奶粉企业无法援引此条,因为它们的高定价、大回扣、高中间销售费用,明显有损消费者利益。”
  复旦大学长期研究各国竞争法规的陈治东教授也认为,上游企业“维持相对协调、统一的价格,不至于把市场搞混乱”的理由,很常见,但站不住脚,因为限制转售价格的最大受益者是制造商。上游企业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其实质是通过控制销售价格,而稳固自己的利润。
  今年稍早时,茅台和五粮液因限定分销商向第三方的转售价格,被指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分别被罚2.47亿元和2.02亿元。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本次针对奶粉企业的反垄断,沿袭了发改委对茅台和五粮液的执法逻辑。
  罗兰贝格的数据显示,中国婴儿奶粉的行业集中度比发达国家要低很多,且在短期内难以形成高度集中的格局。美国前三大品牌占据了婴儿奶粉市场份额的97%;西欧前五大品牌占据了74%;日本前五大品牌占据了89%;而中国的前五大品牌只占了49%,第一位的美赞臣市场份额仅为14.1%,第二位的贝因美为9.9%。而《反垄断法》规定,“单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才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林丹蓉认为,从发改委的执法行动来看,固定转售价格本身已经被视为违法,适用的是“本身违法”(illegal per se)原则,无论其是否造成了市场垄断。因此,市场占有率的分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所造成的实际垄断效果,都不是执法部门考虑的因素。
  林建议,奶粉企业应未雨绸缪,在经销合同中删除或修订最低转售价格方面的条款,以规避触犯反垄断的风险。
  国家发改委此次针对奶粉行业的反垄断行动,在其他行业引发强烈关注。一些全球500强公司的法务部门,纷纷提醒员工务必遵守中国的《反垄断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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