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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确保监管场所正确执行刑罚,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促进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正确实施。针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提出相应政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专项预防;个案预防
为了确保监管场所正确执行刑罚,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促进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正确实施。本文就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如何预防和避免,略陈浅见。
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
1、对罪犯“减、保”的处理环节。为了达到减刑的目的,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刑、保外就医”材料,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
2、对出所人员的检查环节。对于出所、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认为被释放人员就是与案件不重要、或是基本没事了,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出所、释放人员的机会,给其家人捎去信件,就信中内容相当露骨,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3、违规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提供见面机会,这是很危险的,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
4、帮助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透风撒气。
5、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个别人往往利用手中权利,侵占、挥霍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
二、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确立“四化”思路。
1、预防职务犯罪主体要专业化。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监管场所开展预防工作,要取的监管大队的密切配合,仅仅靠监所检察部门开几次讨论会,提几条检察建议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是包办代替,而是通过检察活动本身的特点来开展,只有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依法监督的全过程,把它置身于在监管场所以反腐败斗争为主中去,才能更有活力、更有生命力。建议在监管场所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设立专职预防人员,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主体专业化,发挥监所检察的职能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2、预防职务犯罪机制要规范化。在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工作中,监所检察部门一般采取检察建议、法制教育、协助建章立制等手段,检察建议作为监管场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不具备强制力,要使预防监管干警职务工作更有成效,应针对监所检察的特殊性,建立规范的刚性预防机制。为此,建议试行建立对发案单位的检察整改通知制度,健全对监管干警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制度,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机制规范化。
3、预防职务犯罪对象要具体化。监所检察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象是监管干警。但预防对象有重点和一般之分。当前,在实际工作中,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应从具体对象抓起,从重点岗位查起,从可预防的部位找起,保证通过一定的工作取得最佳效果。监所检察部门应重视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开展预防,对这些部门的掌权派,主动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监督其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而引发职务犯罪,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对象具体化。
4、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要制度化。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监所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场控制,就是要从这些要素出发,抑制职务犯罪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最大限制阻断潜在犯罪人与犯罪背景因素的结合,应坚持与监管大队联系合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这种合作不是形式简单意义上的松散型合作,而是一种真实、紧密的定期交流合作,可以采取联席会议或研讨会议形成一种制度固定下来。认真分析监管场所各种职务犯罪的新问题、新趋势,研究新特点、新规律,互通情况,相互借鉴,从而寻找预防和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对策。只有严格执法,严厉惩治犯罪,才能促使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只有进入这个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和主要角色中去,监所检察部门才能充分发挥强有力措施和自身的监督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立足实际,落实相关措施
1、要建立健全预防组织。为确保预防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监所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预防工作组织,加强对预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预防工作情况,制订预防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预防措施的落实。建立预防网络,聘请预防联络员,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推动预防工作的开展。
2、要围绕重点搞好专项预防。监所检察部门在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的同时,要把预防监管民警职务犯罪寓于日常的法律监督工作之中,围绕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热点部位,全力抓好预防工作。一是要加强对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劳教人员减期和提前解教活动的监督预防。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劳教人员减期和提前解教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为此,监所检察部门要始终把预防这方面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领域,认真抓好。要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全面检察监督。派驻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单位,采取先行摸底、广泛座谈、调查测评等形式,对拟呈报人员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逐人登记建档,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是否公开公正。要列席参加监管单位的通案会议,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支持呈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不予呈报的检察建议。检察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要及时进行查处,防止和纠正监管民警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二是做好对监管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和大型采购活动的预防监督。要与监管单位签定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方案。把重大工程项目和大型采购活动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全部实行公开招标,进行全过程监督,使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法现象。
3、要结合办案搞好个案预防。要结合查办监管民警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按照“五个一”的要求,认真做好个案预防工作。每立案查办一起案件,都要向监管单位发一份书面检察建议,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为监管民警上一堂法制教育课,进行一次回访考察,建立一册预防档案。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使监管民警从身边发生的腐败案件中吸取教训,自警、自勉、自醒。
4、要加强教育搞好预防宣传。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是预防监管民警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为此,监所检察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协助监管单位加强对民警的法制教育。要适时给监管民警上法制课,开展警示教育,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深刻剖析职务犯罪给社会、家庭及个人造成的危害,使广大民警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做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表率。从而不愿犯罪。
5、要建立联系与配合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监所检察部门离开监管单位的支持配合,预防工作是难以顺利开展的。为此,监所检察部门要不断加强与监管单位的沟通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形成预防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所检察部门、监管单位要建立预防监管民警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预防民警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促进各司其职,强化协作,落实措施,增强合力,努力防范监管民警职务犯罪。联席会议要由双方轮流主持,定期召开,重点研究联系与配合工作规划、计划,互通情况,交流信息,检查相互联系与配合工作进展和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联系与配合工作的意见。要加强情况通报和交流。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管机关要定期互相通报有关预防罪工作的综合情况,对重要工作动态、信息应当及时通报、交流。
关键词:职务犯罪;专项预防;个案预防
为了确保监管场所正确执行刑罚,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促进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正确实施。本文就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如何预防和避免,略陈浅见。
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
1、对罪犯“减、保”的处理环节。为了达到减刑的目的,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刑、保外就医”材料,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
2、对出所人员的检查环节。对于出所、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认为被释放人员就是与案件不重要、或是基本没事了,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出所、释放人员的机会,给其家人捎去信件,就信中内容相当露骨,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3、违规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提供见面机会,这是很危险的,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
4、帮助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透风撒气。
5、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个别人往往利用手中权利,侵占、挥霍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
二、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确立“四化”思路。
1、预防职务犯罪主体要专业化。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监管场所开展预防工作,要取的监管大队的密切配合,仅仅靠监所检察部门开几次讨论会,提几条检察建议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是包办代替,而是通过检察活动本身的特点来开展,只有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依法监督的全过程,把它置身于在监管场所以反腐败斗争为主中去,才能更有活力、更有生命力。建议在监管场所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设立专职预防人员,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主体专业化,发挥监所检察的职能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2、预防职务犯罪机制要规范化。在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工作中,监所检察部门一般采取检察建议、法制教育、协助建章立制等手段,检察建议作为监管场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不具备强制力,要使预防监管干警职务工作更有成效,应针对监所检察的特殊性,建立规范的刚性预防机制。为此,建议试行建立对发案单位的检察整改通知制度,健全对监管干警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制度,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机制规范化。
3、预防职务犯罪对象要具体化。监所检察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象是监管干警。但预防对象有重点和一般之分。当前,在实际工作中,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应从具体对象抓起,从重点岗位查起,从可预防的部位找起,保证通过一定的工作取得最佳效果。监所检察部门应重视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开展预防,对这些部门的掌权派,主动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监督其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而引发职务犯罪,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对象具体化。
4、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要制度化。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监所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场控制,就是要从这些要素出发,抑制职务犯罪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最大限制阻断潜在犯罪人与犯罪背景因素的结合,应坚持与监管大队联系合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这种合作不是形式简单意义上的松散型合作,而是一种真实、紧密的定期交流合作,可以采取联席会议或研讨会议形成一种制度固定下来。认真分析监管场所各种职务犯罪的新问题、新趋势,研究新特点、新规律,互通情况,相互借鉴,从而寻找预防和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对策。只有严格执法,严厉惩治犯罪,才能促使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只有进入这个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和主要角色中去,监所检察部门才能充分发挥强有力措施和自身的监督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立足实际,落实相关措施
1、要建立健全预防组织。为确保预防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监所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预防工作组织,加强对预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预防工作情况,制订预防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预防措施的落实。建立预防网络,聘请预防联络员,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推动预防工作的开展。
2、要围绕重点搞好专项预防。监所检察部门在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的同时,要把预防监管民警职务犯罪寓于日常的法律监督工作之中,围绕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热点部位,全力抓好预防工作。一是要加强对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劳教人员减期和提前解教活动的监督预防。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劳教人员减期和提前解教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为此,监所检察部门要始终把预防这方面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领域,认真抓好。要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全面检察监督。派驻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单位,采取先行摸底、广泛座谈、调查测评等形式,对拟呈报人员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逐人登记建档,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是否公开公正。要列席参加监管单位的通案会议,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支持呈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不予呈报的检察建议。检察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要及时进行查处,防止和纠正监管民警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二是做好对监管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和大型采购活动的预防监督。要与监管单位签定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方案。把重大工程项目和大型采购活动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全部实行公开招标,进行全过程监督,使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法现象。
3、要结合办案搞好个案预防。要结合查办监管民警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按照“五个一”的要求,认真做好个案预防工作。每立案查办一起案件,都要向监管单位发一份书面检察建议,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为监管民警上一堂法制教育课,进行一次回访考察,建立一册预防档案。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使监管民警从身边发生的腐败案件中吸取教训,自警、自勉、自醒。
4、要加强教育搞好预防宣传。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是预防监管民警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为此,监所检察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协助监管单位加强对民警的法制教育。要适时给监管民警上法制课,开展警示教育,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深刻剖析职务犯罪给社会、家庭及个人造成的危害,使广大民警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做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表率。从而不愿犯罪。
5、要建立联系与配合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监所检察部门离开监管单位的支持配合,预防工作是难以顺利开展的。为此,监所检察部门要不断加强与监管单位的沟通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形成预防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所检察部门、监管单位要建立预防监管民警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预防民警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促进各司其职,强化协作,落实措施,增强合力,努力防范监管民警职务犯罪。联席会议要由双方轮流主持,定期召开,重点研究联系与配合工作规划、计划,互通情况,交流信息,检查相互联系与配合工作进展和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联系与配合工作的意见。要加强情况通报和交流。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管机关要定期互相通报有关预防罪工作的综合情况,对重要工作动态、信息应当及时通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