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八对关系”整合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wqwqw6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摘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应有之意。为了防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的滥用、擅用和误用,必须正确处理好“八对关系”。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关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的,是刑事法律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不仅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应有之意。它的确立表明我国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为防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擅用和误用,在检察环节必须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一、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
  
  对检察机关而言,刑事法律是检察机关认定、处理犯罪的实体和程序依据,刑事政策则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行动指南。刑事政策影响刑事法律的适用,对具体的司法实践有直接指导作用,但刑事政策不能代替或超越法律规定,刑事政策虽然对刑事司法起指导作用,但毕竟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罪处刑的直接依据。因此,检察机关执行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不能以执行刑事政策为借口而超越刑事法律的规定。超越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执行刑事政策就是法外开恩或法外施暴,就是违法办案,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不符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宗旨。实践中,要做到宽严合法,宽严有度。一是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滥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必须自觉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从宽从严。既不能任意扩大宽与严的范围、标准,也不能随意缩小宽与严的范围、标准;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二是要做到宽严适用均于法有据,防止擅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以平衡、调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修复社会关系、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法律手段,才能真正达到为和谐社会服务的目的。三是要严格依法,防止私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严格依法适用,有效控制政策落实的灵活性,防止私用,避免因个人原因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徇私枉法问题。
  
  二、追求法律效果与追求社会效果的关系
  
  在刑事司法领域,法律效果是指司法机关依公正程序对犯罪所作的符合实体公正的处理和裁判;社会效果是指对犯罪的处理结果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道德、习惯、伦理等因素的需要。法律效果是刑事司法的根本,社会效果则是刑事司法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必须要遵循一个原则,即执行法律是底线,不能突破法律。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分析各种与社会效果相关的因素,在坚持法律效果实现的基础上更好的追求社会效果。当前,办案过程中从重从快已成为惯性思维,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这是我们目前应当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实践中还要注意克服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人为对立起来的观念,既要注意克服不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该严不严,当宽不宽,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机械执法现象;又要特别防止为了单纯追求某一方面(被害人、犯罪人或社会)的需要,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名违反法律规定,宽严无度,宽严无据,重局部社会效果轻法律效果的片面执法现象。同时,为了确保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对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设置严格的程序,防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滥用和私用。
  
  三、宽与严的关系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1]这一传统古训的精华之处就在于道出了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宽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将辩证、变化、发展的观点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处理好宽与严之间的辨证关系,注意掌握对什么人、什么情节应当坚持从宽或者从严处理。一方面,既要“雷霆万钧”,该严则严,突出打击重点,保证法律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与警示作用。如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职务犯罪等要加大惩治力度,确保法律的威慑和惩戒功能。另一方面,又要“春风细雨”,当宽则宽,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兼顾到法律的其他功能,如教育、预防、感化和挽救等功能。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以尽快实现犯罪分子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从而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初犯、偶犯、胁从犯等轻刑犯,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社会对立面,集中人力、物力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严重刑事犯罪,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就既包括实体法方面的要求,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要求,二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具有同样的价值。当前,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不仅要在实体法上、在案件实体处理上予以贯彻,更要注意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在案件的程序处理上予以贯彻,不能因为片面追求实体性效果而忽视程序性规定。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案,既要防止因为内部办案程序的复杂造成从轻处理的办案期限过长,使得被告人的权利与义务长期处于未决状态的现象;也要防止为了从重处理而人为从快、缩短甚至取消被告人合法权益行使期限的情况,从而保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过程中不仅实现宽与严的有机结合,而且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平衡。在处理执行实体法和执行程序法之间的冲突时,应坚持以下两点:一是不能冤枉无罪的人。如果某个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而不采用这个证据就必须对他定罪,那么即使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应当采用,因为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二是当实体和程序发生冲突时,要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较之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作出对他有利的选择,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避免一些无法挽回的错误。[2]
  
  五、严格执法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就是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正确理解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定要区分主次,区别对待。实践中,检察人员面对的永远是个案,能否促进社会公正,首要的也是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处理好个案。而个案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决定个案的不是纸上的文字规定,也不是非宽即严、非严即宽的总体要求,决定个案的只能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内在精神,以及社会总体形势的要求。区别对待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针对个案要在总体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实现个体公正与社会总体形势的有效衔接,杜绝机械执法和简单执法。在检察工作中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就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当前应当进一步明确严打的对象,建立严打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坚持依法快捕、快诉,增强打击的时效性。对一般刑事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的主观方面、认罪悔罪态度、平时表现等)掌握宽严尺度。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同时,立足社会实际需要,协调重罪与轻罪适用法律宽与严的平衡,对重罪不能严厉过度,对轻罪也不能宽大无边,形成宽与严的良性互动。针对个案区别对待必须在严格执行现行刑事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檢察机关要在坚持严格依法的前提下,针对个案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实行区别对待,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个案适用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实现司法效能的科学化和最大化。
  
  六、“宽严相济”与“严打”方针的关系
  
  “宽严相济”是在对“严打”方针进行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出台的,不是对“严打”方针的取代,也不是对“严打”方针的否定,而是将“严打”方针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言,“严打”并不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列的另一个刑事政策,而是包含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中的体现宽严相济严厉性的内容。[3]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应从以下两个层面处理好“宽严相济”与“严打”方针的关系:1、全面把握刑事司法总体趋缓的态势。应当看到,当前由社会对抗性矛盾引发的危害国家政权、破坏社会安全的刑事犯罪虽时有发生,但相对于由社会非对抗性矛盾引发的刑事犯罪还是少数。大量犯罪是由于社会生产和分配制度不完善、社会管理和调节功能不健全等因素引起。如果在刑事司法中一味强调严惩重判,则很难达到使犯罪人认罪服法的法律效果,也很难达到缓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效果。所以,考虑到当前犯罪原因的复杂性,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出发,对非对抗性矛盾引发的刑事犯罪应当采取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4]2、裁量具体犯罪时,做到因罪而宜、因案而宜、因时而宜。因罪而宜是指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坚决惩治、遏制以及防止和减少各类犯罪。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对大多数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因案而宜是指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法定酌定情节、事实证据情况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全面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作出宽严有别的处理。因时而宜是指根据特定地区内不同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特点及时调整从宽从严的标准,明确打击重点,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随着法治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都越来越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应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不仅要尊重和保障一般守法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也要尊重和保障犯罪人的法定权利。关注犯罪人的人权保护,既可以深挖犯罪的真正原因,有助于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也可以及时发现和弥补社会管理与控制中的缺陷,实现人性和社会秩序的共同恢复,促进社会和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尊重犯罪人的人格,杜绝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体现司法的文明和人性化。对犯罪人依法享有的上诉、申诉、辩解、辩护等诉讼权利,要切实予以保障。
  
  八、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宽严相济与人权保障紧密联系起来,最大限度地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对被告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必须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在认真考虑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等利益的同时,必须充分听取并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充分尊重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合理需要,要把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的谅解与否作为对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理的参考因素。特别是在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理时,要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充分尊重被害人的知情权、诉请权。
  
  注释:
  [1]语出《孔子家语·正论解》。
  [2]宋英辉:《宽严相济: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载《检察日报》2007年4月27日。
  [3]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光明日报》2007年12月11日。
  [4]吴春莲:《检察机关贯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处理好五大关系》,载《浙江检察》2007年第6期。
其他文献
“我们这里讲的协同创新,与平常所说的科技创新不同。它是经济概念,是科技在市场过程中的应用,是经济事十会的发展模式.可以回溯到‘创新理论’的提出人熊彼特所说的五种创新。”
北京    商务部条法司原副处长贪污受贿一审获判十年半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原副处长荣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据检方起诉书指控,39岁的荣民涉及7项犯罪事实,共骗取公共财产人民币3万余元,收受贿赂人民币56万余元。  2006年底,该省饶河县经济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向商务部申请纺织品配额,荣民利用担任条法司贸易法律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出具了有利于该公
全真道是大金定间成阳人王喆(号重阳)所创立的一个道教派别。《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甘水仙源录》云:金大定中,王重阳“聚徒宁海州,立三教平等会,以《孝经》、《心经》、《
2011年5月11日,中国华大基因(BGI)和荷兰TTIGG(TechnologicalTopInstituteGreenGenetics)共同宣布启动“100个番茄基因组研究计划”,这是中荷科学家在基因组学领域携手合作的又一重
期刊
学生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阅读是其中比较有效的一种。阅读打开了学生认识广阔世界的窗口,学生可通过阅读广泛吸取知识,不断丰富经验。我们知道,语文学习是一个不断丰富、积累
生物毒素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不仅表现在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健康水平产生危害,而且敌视社会的恐怖分子也会用其实施恐怖威胁,以达到其政治目的和造成社会恐慌,因此研究生
辣椒为常见的蔬菜和调味品,具有一定的驱寒、止痢、增强食欲、促进消化的作用。因此,在日常菜谱中加入一点辣椒,对身体的健康大有益处。不少人都有自己动手制作辣椒酱,作为开
目前,建设耗资巨大和运营亏损严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主要障城市轨道交通开发产生的巨大效益并未得到合理分配。如何将城市轨道交通产生的外部效益部分转化为
月收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梁丽,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捡”之有理还是该当入罪,法律职业者乃至普通民众争论不休。就结果而言,虽说难以预期,但讨论梁丽案的真正意义远不止结果上的罪刑裁量,更多的是能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对执法办案人员而言,如何正确处理频发的类似案件,实现和谐司法,需长久探索。  为此,在骄阳红如火的5月30日,《中国检察官》杂志社邀请数名检察官、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