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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划时代的金融变革。支付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在迅速的发展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法律监管领域存在诸多漏洞。本文以支付宝为视角来探讨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法律的监管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支付宝
2015年6月,兴业银行储户陈先生存在余额宝上的5万元,一夜之间被人盗刷,一并被盗刷的还有这张绑定了支付宝的兴业银行卡上原有的5300块钱。在与银行和支付宝方面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陈先生将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网络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两家单位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2016年1月,龙泉驿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和支付宝公司均不承担责任。2013年6月,阿里己己集团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天弘基金签订合同,联合推出"余额宝"增值产品。在随后不到6天的时间里,余额宝用户骤增至100万,并且在其后短短的两个月时间中,余额宝募集基金的规模早已突破250亿元人民币。余额宝,作为网络间基金销售的新模式,与传统线下金融理财产品相比具有高收益、高流动、及低口槛等诸多优势。同时,互巧网金融领域的不断革新也使得传统理财产业的监管能力在相当一段长的时间里面临着真空的状态。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业的有序发展,也无法同传统金融产业形成一个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
一、余额宝的问题
(一)支付宝对余额宝的风险提示不足
众多投资者购买的天弘基金旗下的“增利宝”属于货币基金,主要用于投资低风险的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的基金产品。余额宝业务刚推出时,其重点宣传余额宝的高收益率以及资金可随时消费、转账,甚至将其与银行存款相比较,使得众多投资者误把余额宝等同于银行存款。而支付宝在其官网上用小字标明“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及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也用小字标明“货币基金不同于银行存款,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投资者无法赎回基金的风险
相比线下的基金赎回程序,支付宝公司余额宝的赎回程序显得简单、高效。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以其自身收到的赎回申请的当天为赎回申请日,基金管理人只需在T+3个工作日内对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即可,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而余额宝却可在T+0的工作日内赎回基金即当日赎回。基金公司虽实现了T+0的操作模式,但其是从基金申购头寸中拿出一部分先行垫资给众多投资者,这在操作层面存在很大的风险。因该产品要为实现赎回付出垫资成本,一旦销量剧增时,像天宏基金管理公司这样的中小型基金公司很可能在资金流动性和营销能力上无法与销量同步;当节假日来临时,支付宝公司以及各大商家都会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大量投资者都会将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出,以用来购物消费,这时天宏基金管理公司就要面临投资者们一同赎回基金的问题,而先行垫资款弥补问题将会引发基金市场剧烈波动等隐患,所以T+0的操作模式有待进一步的考察。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属性定位不明确
余额宝的收益何来?其实就是购买天弘基金增利宝的货币基金的收益,这在本质上就是一项投资,既然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那么,余额宝应该定位为货币基金,即聚集社会闲散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但是,余额宝所宣传的“十万元一年有四千元的收益,是活期存款的八倍”,还有“能随时消费支取”的承诺,显然模糊了银行存款和货币基金的界限。实际上,类似余额宝这类互联网金融是不具备银行那套合规机制的,当然也缺乏风险控制能力。余额宝的宣传夸大其收益,弱化其风险,是在误导购买者,使购买者完全弄不清楚其真正属性。
(二)资金存管不健全
余额宝的开户流程非常简单快捷,基金销售过程中必需的身份证、银行开户账户等用户的资料直接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但在整个过程中,用户个人并没有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TA账户(投资者持有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基金账号),也不拥有独立的账户密码,阅读风险提示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等环节也通通省略。许多用户可能根本就没有完全理解余额宝的含义,以及货币基金市场运作的风险,就贸然的在余额宝开户,这也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监管机制不清晰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一种“三无”状态:无门槛、无政策、无监管。无论是银监、证监、保监,抑或央行都不能完全囊括互联网金融的所有环节。监管的缺失可能直接导致金钱的不安全性,漏洞的大量存在。2012年5月,支付宝获得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其陆续与37家基金公司合作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但是,支付宝并没有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此次,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余额宝”,实际上绕开了基金销售牌照障碍,利用“余额宝”实现了向用户销售基金的目的。这种“打擦边球”、在政策界限边缘游走的行为,也使监管更加困难。
三、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构建多层级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金融行业监管在立法上多采取制定一个包含各个主要方面的条例或规贝}{的方式,但对于新兴事物尤其是像网络银行这种发展迅速的新兴事物,采取这种立法方式就会显得缺乏弹性,加之我国各个网络银行之间的规模、运营方式、业务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此种方式并不太合适。本文认为,应当参照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将监管体系分为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指引公告、监管细则和风险警示五个层次并加以具体构建。
(二)实施功能型监管体制
我国网络银行仍然沿用的机构型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需求,逐渐将监管体制从机构型监管过渡到功能型监管是顺应网络银行发展国际趋势的。功能型监管体制中,当网络银行所从事的业务属于中国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的监管范围时,这些机构可以依自己的职权在各自监管职权内对网络银行实施监管,而不是再由银监会单独监管。
(三)建立谨慎的市场退出制度
谨慎设计网络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减少因网络银行产生的金融危机的破坏程度、遏制危机继续蔓延,有效维护金融业的有序竞争和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在设立市场退出制度时,可以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网络银行强制性地参加保险或由第三方来对网络银行进行担保;制定客户个人信息托管和诚信档案共享保管机制,保证网络银行主体在退出市场后不仅能够使客户个人信息得到适当的保管及保密,也能保证客户信用不因网络银行主体消失而产生贬损;清算、重组及破产过程中,制定周密的方案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而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尚鹏翔,温瀚墨. 互联网金融服务——余额宝的法律问题研究[J]. 商,2015,(42).
[2]官琴. 銀行类余额宝产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6).
[3]杨东.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 中国法学,2015,(03).
[4]陶震. 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06).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支付宝
2015年6月,兴业银行储户陈先生存在余额宝上的5万元,一夜之间被人盗刷,一并被盗刷的还有这张绑定了支付宝的兴业银行卡上原有的5300块钱。在与银行和支付宝方面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陈先生将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网络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两家单位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2016年1月,龙泉驿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和支付宝公司均不承担责任。2013年6月,阿里己己集团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天弘基金签订合同,联合推出"余额宝"增值产品。在随后不到6天的时间里,余额宝用户骤增至100万,并且在其后短短的两个月时间中,余额宝募集基金的规模早已突破250亿元人民币。余额宝,作为网络间基金销售的新模式,与传统线下金融理财产品相比具有高收益、高流动、及低口槛等诸多优势。同时,互巧网金融领域的不断革新也使得传统理财产业的监管能力在相当一段长的时间里面临着真空的状态。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业的有序发展,也无法同传统金融产业形成一个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
一、余额宝的问题
(一)支付宝对余额宝的风险提示不足
众多投资者购买的天弘基金旗下的“增利宝”属于货币基金,主要用于投资低风险的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的基金产品。余额宝业务刚推出时,其重点宣传余额宝的高收益率以及资金可随时消费、转账,甚至将其与银行存款相比较,使得众多投资者误把余额宝等同于银行存款。而支付宝在其官网上用小字标明“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及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也用小字标明“货币基金不同于银行存款,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投资者无法赎回基金的风险
相比线下的基金赎回程序,支付宝公司余额宝的赎回程序显得简单、高效。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以其自身收到的赎回申请的当天为赎回申请日,基金管理人只需在T+3个工作日内对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即可,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而余额宝却可在T+0的工作日内赎回基金即当日赎回。基金公司虽实现了T+0的操作模式,但其是从基金申购头寸中拿出一部分先行垫资给众多投资者,这在操作层面存在很大的风险。因该产品要为实现赎回付出垫资成本,一旦销量剧增时,像天宏基金管理公司这样的中小型基金公司很可能在资金流动性和营销能力上无法与销量同步;当节假日来临时,支付宝公司以及各大商家都会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大量投资者都会将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出,以用来购物消费,这时天宏基金管理公司就要面临投资者们一同赎回基金的问题,而先行垫资款弥补问题将会引发基金市场剧烈波动等隐患,所以T+0的操作模式有待进一步的考察。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属性定位不明确
余额宝的收益何来?其实就是购买天弘基金增利宝的货币基金的收益,这在本质上就是一项投资,既然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那么,余额宝应该定位为货币基金,即聚集社会闲散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但是,余额宝所宣传的“十万元一年有四千元的收益,是活期存款的八倍”,还有“能随时消费支取”的承诺,显然模糊了银行存款和货币基金的界限。实际上,类似余额宝这类互联网金融是不具备银行那套合规机制的,当然也缺乏风险控制能力。余额宝的宣传夸大其收益,弱化其风险,是在误导购买者,使购买者完全弄不清楚其真正属性。
(二)资金存管不健全
余额宝的开户流程非常简单快捷,基金销售过程中必需的身份证、银行开户账户等用户的资料直接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但在整个过程中,用户个人并没有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TA账户(投资者持有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基金账号),也不拥有独立的账户密码,阅读风险提示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等环节也通通省略。许多用户可能根本就没有完全理解余额宝的含义,以及货币基金市场运作的风险,就贸然的在余额宝开户,这也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监管机制不清晰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一种“三无”状态:无门槛、无政策、无监管。无论是银监、证监、保监,抑或央行都不能完全囊括互联网金融的所有环节。监管的缺失可能直接导致金钱的不安全性,漏洞的大量存在。2012年5月,支付宝获得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其陆续与37家基金公司合作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但是,支付宝并没有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此次,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余额宝”,实际上绕开了基金销售牌照障碍,利用“余额宝”实现了向用户销售基金的目的。这种“打擦边球”、在政策界限边缘游走的行为,也使监管更加困难。
三、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构建多层级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金融行业监管在立法上多采取制定一个包含各个主要方面的条例或规贝}{的方式,但对于新兴事物尤其是像网络银行这种发展迅速的新兴事物,采取这种立法方式就会显得缺乏弹性,加之我国各个网络银行之间的规模、运营方式、业务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此种方式并不太合适。本文认为,应当参照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将监管体系分为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指引公告、监管细则和风险警示五个层次并加以具体构建。
(二)实施功能型监管体制
我国网络银行仍然沿用的机构型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需求,逐渐将监管体制从机构型监管过渡到功能型监管是顺应网络银行发展国际趋势的。功能型监管体制中,当网络银行所从事的业务属于中国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的监管范围时,这些机构可以依自己的职权在各自监管职权内对网络银行实施监管,而不是再由银监会单独监管。
(三)建立谨慎的市场退出制度
谨慎设计网络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减少因网络银行产生的金融危机的破坏程度、遏制危机继续蔓延,有效维护金融业的有序竞争和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在设立市场退出制度时,可以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网络银行强制性地参加保险或由第三方来对网络银行进行担保;制定客户个人信息托管和诚信档案共享保管机制,保证网络银行主体在退出市场后不仅能够使客户个人信息得到适当的保管及保密,也能保证客户信用不因网络银行主体消失而产生贬损;清算、重组及破产过程中,制定周密的方案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而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尚鹏翔,温瀚墨. 互联网金融服务——余额宝的法律问题研究[J]. 商,2015,(42).
[2]官琴. 銀行类余额宝产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6).
[3]杨东.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 中国法学,2015,(03).
[4]陶震. 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06).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