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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法官的身份与品性在中西传统文化中的不同表现与特点进行分析,指出中西诉讼法文化的差异起自各自传统文化的源头和各自抱有的诉讼价值观的不同,而这种不同又直接导致了中西法官身份和功能的差异,并借以对中西方法官的品性和素养进行历史性说明,强调作为法官所应有的基本条件,进而揭示出中西方法官内在品性和诉讼文化传统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些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