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蒙古—卫拉特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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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蒙古—卫拉特大法典》是17世纪蒙古族文化的瑰宝,是在蒙古族社会内部纷争不断外部满族兴起、沙俄企图蚕食我国西北的背景下制定的,它调和了蒙古诸部之间的矛盾,为托忒蒙古文的创制准备了条件,促进了各部与满清的经济文化交流,抵御了沙俄对我国领土的鲸吞蚕食。在蒙古族法制史上,堪称成吉思汗《大扎撒》之后的一座高峰,至今仍然具有较高的价值。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蒙古—卫拉特大法典》研究成果丰厚,本文拟对其作以综述。
  [关键词]《蒙古—卫拉特大法典》 综述
  [中图分类号]K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8-0057-02
  1640年中秋第五个吉日,为了解决长期存在卫拉特和喀尔喀蒙古人之间的内讧,巩固封建主的封建贵族统治和团结蒙古各个部落的力量,共同对付沙俄政权的侵略威胁及满族贵族的奴役,在卫拉特首领额尔德尼巴图尔珲台吉的倡导下,于塔尔巴哈台①(今新疆塔城)召开了卫拉特和喀尔喀主要封建首领都参加了的丘尔干大会,大会共同协商制定和通过了新“察津·必扯克”②,即《蒙古—卫拉特大法典》,简称《大法典》。
  一、关于《大法典》文本
  1640年在喀尔喀和准噶尔封建主大会上通过的《大法典》是在咱雅班第达创建托忒蒙古文之前用回鹘式蒙古文写成的,原件已佚,现存的仅是托忒文抄本。法典的抄本一直保存在乌兰巴托市蒙古科学高教委员会手稿部,③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被学术界所使用,所以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清楚。关于《大法典》的抄本,学术界所熟知的主要有五本,一本现藏于莫斯科市中央图书馆古籍档案部,还有两本分别藏于列宁格勒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和分所图书馆抄写部,剩下的一本是呼和浩特抄本。科特维奇认为所有的抄本都是残本。他写道:“根据俄国档案资料记载,在卡尔梅克诸汗牙帐附近札尔固帐幕内,保存了一份写在带花纹俄白缎上的各色法规的全文,但是在卡尔梅克人内讧时期,这份法规已丢失,根据顿杜克达什说,他不得不在草原上到处搜寻法规的抄件”④。关于《大法典》的译本主要有:
  (1)B·M·巴库宁在18世纪20年代任外事委员会秘书时完成的俄译本。舍麦季耶夫在1776年以《蒙古和卡尔梅克诸民族法律的译文》⑤把他发表,后来又在《北方档案》⑥和《祖国之子》⑦杂志上发表刊登。
  (2)帕拉斯《大法典》全文的德译本在1776年载入他的《蒙古民族历史资料集》,帕拉斯的德译本是争议性比较大的译本,毁誉参半,见仁见智,不管怎么样,帕拉斯的德译本至少提供了我们所不知道的俄译本或者是托忒文译本。
  (3)彼得堡戈尔斯通斯基教授完全遵循卫拉特原文的俄译本出版于1880年。这个俄译本还收集了《噶尔丹洪台吉两项敕令》《顿杜克达什法规》,并附有前言和注释。⑧构成了《大法典》体系。
  (4)1879年列昂托维奇根据宾特科夫斯基的抄本以《古代蒙古—卡尔梅克法规》发表俄译本《大法典》。
  (5)迪雷科夫在1981年出版的《大法典——十七世纪蒙古封建法的古文献》著作中把托忒文转写成蒙文,然后再译成俄文,详细论述了几种抄本和前人的研究成果,给学术界研究提供诸多便利。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分析来看,关于《大法典》研究较早及较好的主要是戈尔斯通斯基的俄文译本。虽然该译本存在语句过长、不够具体和清楚等诸多缺陷,但是该译本与原文比较接近,而且目前见诸于世的诸多文本,其篇幅的多数条款跟内容都是根据戈氏的俄译本。帕拉斯的德译本因为汲取了某佚本的内容,所以该文本虽然没有把全部内容都直译出来甚至对其进行了加工,但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
  二、《大法典》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外研究概况
  关于《大法典》的研究最先起步于苏联和俄国的学者,主要研究成果有巴库宁的《论古代卡尔梅克法规》,列昂托维奇的《古代蒙古—克尔梅克的法规》,戈尔斯通斯基的《卫拉特法典》,梁赞诺夫斯基的《蒙古法规——主要是习惯法》《蒙古法典研究》和《蒙古法典的基本原理》,普契柯夫斯基的《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藏托忒文〈卫拉特法典〉的抄本三种》,戈利曼的《<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俄文译本和抄本》,迪雷科夫的《厄鲁特—蒙古封建法的整理和研究》《大法典——17世纪封建法律文献》,符拉基米尔佐夫的《蒙古社会制度史》。
  列昂托维奇从文义解释和法条对比的角度将《大法典》称为刑法典。符拉基米尔佐夫从史学和文义的角度在《大法典》书中解释了古、近代卫拉特的社会生活、社会组织和习俗风尚。戈尔斯通斯基也是从文义解释对《大法典》托忒文抄本进行翻译。梁赞诺夫斯基从法学理论的高度分析了《大法典》的内容和性质,认为蒙古各部落的习惯法是其最基本和最本质的法源。戈利曼的《<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俄文译本和抄本》一文分析了俄国学者的各种俄文译本后,得出戈尔斯通斯基的俄文译本是对《大法典》研究较好的版本。
  继俄国之后研究《大法典》的日本学者有田山茂和羽藤秀利等,田山茂的著作及一些论文有《清代蒙古社会制度》《蒙古—卫拉特法典》《关于〈蒙古—卫拉特法典〉及〈喀尔喀法典〉》《论近代蒙古裁判制度》《蒙古法典研究》。其中在其《清代蒙古社会制度》一书中参照《大法典》的条文详细介绍了清代蒙古社会的基本结构。羽藤秀利在他的《蒙古法制史概论》著作中指出《1640年蒙古—卫拉特大法典》对于了解蒙古族的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应该认为《大法典》在蒙古法制史形成中起到了实质性的核心作用。
  (二)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对于《大法典》的研究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深入,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有:马曼丽的《浅议〈蒙古—卫拉特法典〉的性质与宗旨》,罗致平、白翠琴的《试论卫拉特法典》,道润梯步的《论卫拉特法典》《〈卫拉特法典〉在蒙古法制史上的地位》《论〈卫拉特法典〉的指导思想》,奇格的《〈卫拉特法典〉中“别尔克”一词考释》《卫拉特法典》体系的产生及其特点,特木尔宝力道的从《卫拉特法典》看17世纪蒙古族婚姻家庭制度、《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述评和从《蒙古—卫拉特律》看17世纪蒙古诉讼制度,杨选第的从《理藩院则例》与《卫拉特法典》的比较看其民族法规的继承性,策·巴图的系列论文《纠正〈卫拉特法典〉中的某些词语的误注》和博士论文《〈卫拉特法典〉的词语研究》《蒙古—卫拉特法典》与蒙古族传统的财产分配习俗、《蒙古—卫拉特法典》中“强制人为僧”的规定辨析,黄华均、刘玉屏的明代草原法的文化解读以《蒙古—卫拉特法典》为依据,迪雷科夫、李秀梅汉译关于蒙古封建法律文献,成崇德、那仁朝克图的《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王海峰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侵权法律制度研究》,达力扎布的《1640年喀尔喀—卫拉特会盟的召集人及地点》,陈志强的硕士论文《<蒙古—卫拉特大法典>所见卫拉特社会等级状况管窥》,王莹的硕士论文《<蒙古—卫拉特大法典>若干词语的文化阐释》。   罗致平和白翠琴一文,通过对《卫拉特法典》制定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探讨,定性法典是古代蒙古社会封建制度发展的产物,从法律上巩固和促进了封建制的发展,肯定了法典的历史作用和学术价值。道润梯步的《论卫拉特法典》,以条文为研究对象,指出法典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内部团结,挽救民族危机,并阐述了佛教思想的法条对《卫拉特法典》的影响。李秀梅汉译迪雷科夫的关于蒙古封建法律文献一文中论述了蒙古法律文献对研究蒙古历史的重要性,追述了蒙古法律及其机构产生、发展的过程,阐述了札撒、《蒙古—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规》的版本、性质、内容、特点及其效用。文中认为蒙文五个最好也是最完全的抄本都是出自于苏联科学院亚洲民族研究所图书馆手稿部的其他抄本校勘的西库伦抄本(手稿A)。策·巴图的论文《<蒙古—卫拉特法典>与蒙古族传统的财产分配习俗》一文对蒙古族的财产分配法与蒙古族传统财产习惯进行了分析与比较,纠正了田山茂、道润梯步、帕拉斯关于“父亲贫困时可从五得一”的错误翻译,阐述了他的真正含义是父亲贫困时儿子只能从应得的财产中得到五分之一。《蒙古—卫拉特法典》中“强制人为僧”规定辨析一文中通过托忒文原本条目的考释,否定了部分学者所认为的“为了保证僧侣的数量,十人中必有一人献身于佛”,而认为真正的意思是投靠喇嘛的十个逃跑者中有一个将要留在喇嘛寺里服务,文中同时认为法典的六、七、八、九、十这五条应该合为一条,因为这五条都是讲述逃跑者这个问题。
  著作方面的主要成果,有道润梯步著的《〈卫拉特法典〉校注》,马大正、蔡家艺编著的《卫拉特蒙古史入门》,马大正、成崇德著的《卫拉特蒙古史纲》,奇格的专著《古代蒙古法制史》,策·巴图的两本专著《〈蒙古—卫拉特〉词语研究》《〈蒙古—卫拉特〉语言研究》,黄华均著的《蒙古草原法的文化阐释—<卫拉特法典>及卫拉特法的研究》,潘世宪选著《蒙古民族地方法制史概要》,罗致平、杜荣坤等人编著的《准噶尔史略》,浩·巴岱等人校注的《卫拉特历史文献》,杜荣坤、白翠琴所著《西蒙古史研究》,马汝珩、马大正著《飘落异域的民族》,莫·乌兰《17世纪卫拉特史研究》等著作对《卫拉特法典》进行了研究。其中,以宝音·奇格先生的《古代蒙古法制史》出版为标志,《蒙古—卫拉特法典》的研究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奇格在《古代蒙古法制史》专著中详细介绍了中国古代蒙古的一些法律条文,收录了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留金锁先生的两篇文章,把古代蒙古法介绍得相当详细和全面。《古代蒙古法制史》想说明的问题是,蒙古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法制民族,自成吉思汗以后,蒙古族封建统治者不断因时、因事制宜地制定法律,以法治国或治理所辖地区。因此,研究其法律条文,有助于纠正游牧的蒙古民族是粗俗、落后民族的偏见。近年来,策·巴图、黄华均等出版了专著,为国内外学者进一步研究该法典做出了突出贡献。 策·巴图教授的《<蒙古—卫拉特法典>语言研究》,是其利用蒙古国、俄罗斯等国的珍贵资料,从多角度对《法典》语言研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解决了研究《法典》中存在的诸多争议性、模糊性问题,是国内外第一部系统研究《蒙古—卫拉特法典》文献语言的权威性著作,它的出现弥补了该研究领域的一片空白,为《大法典》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借鉴和推进作用。
  三、结语
  从目前《大法典》的学术研究成果可以知道,学者们从政治、法律、宗教、习俗、语言和历史等不同学科角度对《大法典》进行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有许多的问题有待深入研究,比如说对原版本的考证问题,《蒙古—卫拉特法典》与其他蒙古法律的关系问题,《蒙古—卫拉特法典》内容的分类和词义解释问题等。尤其是对《大法典》内容的分类与研究,至今还没有比较好的力作出现。我们知道卫拉特和喀尔喀蒙古各封建主于1640年制定的《蒙古—卫拉特大法典》原文不分章节和条目,国内外学者自己根据内容的理解将法典分为若干条和归纳为若干项。迪雷科夫俄文本把它分成196条,戈尔斯通斯基俄文本分成121条,帕拉斯德文版分成130条,列昂托维奇俄文本分成150条。因此,关于《大法典》内容的分类与研究,各国学者应综合采取法学、语言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等学科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在对大法典内容准确无误理解的基础上对法典进行分类和研究,以挖掘17世纪蒙古草原法律文化应有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注释:
  ①中外史籍未明确记载大会于何处召开。据拉特纳巴达拉:《咱雅班弟达传》,1995年乌兰巴托蒙文版,第五页所载,兔年(1639年)秋,咱雅班弟达回到故乡塔尔巴哈台,在和硕特部鄂齐尔图台吉处过冬。第六,七页简单的提到,扎撒克图汗派使者乌拉布上津前去邀请咱雅班弟达,他们于龙年(1640年)岁末出发,蛇年(1641年)正月到达扎撒克图汗处。厄鲁特、喀尔喀封建主集会是在1640年9月,那么,可见咱雅班弟达是在集会之后,由塔尔巴哈台动身到扎撒克图汗处。据雅金夫·比丘林:《从十五世纪迄今的卫拉特人或卡尔梅克人历史概述》,1934年彼得堡版,第60—63页所载,和鄂尔勒克和其子书库尔戴青,1640年是从伏尔加河前往准噶尔参加大会的(转引自梁赞诺夫斯基:《蒙古习惯法之研究》,1935年东京版,第50、52页)。由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大会是在塔尔巴哈台召开的。符拉基米尔佐夫根据《咱雅班弟达传》及《法典》前文,认为是在扎撒克图汗处召开,也是一说。(详见《蒙古社会制度史》,1934年,列宁格勒版,第177页注2)
  ②“察津·必扯克”,蒙古语,汉译为“法典”“法律文献”或“法规”之意.
  ③见《蒙古人民共和国史》,莫斯科,1954年,第23页.
  ④科特维奇:《有关十七—十八世纪与卫拉特交往的俄国档案文献》,彼得格勒1919年第一册,《蒙古文集》1959年第141页.
  ⑤《帝俄莫斯科大学自由协会试作》,莫斯科,第216-279页.
  ⑥《北方档案》,1828年,第31册2号,第258-288页;第32册3号,第42-70页.
  ⑦《祖国之子》1828年,第1、3本.
  ⑧戈尔斯通斯基:《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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