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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5年10月上旬在福州召开了有福建、江西、河南、山东、广东、云南、四川、甘肃、河北、浙江、湖南、内蒙古、北京、天津等14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地方立法研讨会;就地方立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立法法”的制定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现将会议涉及的主要问题简报如下: 一、关于对地方立法形势的估价和一些认识问题 自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以来,经过十几年的演变,地方立法权在不断扩大,由省级人大扩大到省会市人大及较大的市人大,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