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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认识和把控,事关经济增长与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协调统一。本文结合农发行恩施州分行的实际,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背景、特征、管理以及今后发展做了粗浅探究。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产生
从目前的经济和财政、金融形势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198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成立了六大专业投资公司,随后各省相继组建大批建设投资公司,这便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雏形。2008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冲击,中央制定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出台了四万亿元刺激内需的方案。为了配合当时的财政、货币政策,地方政府开始通过各类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建设项目融资。同时,在城镇化过程中,国家开发银行开创了以其大额贷款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模式,主要是提供软贷款充当地方融资平台的资本金,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比较多的贷款。
2007年,农业发展银行获准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范围扩展到包括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等领域。为实现与中央经济刺激计划的对接和配套,支持建设新农村,发展区域经济,恩施州农发行开始利用州县融资平台,发放涉及“三农”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恩施州融资平台的真正发展鼎盛时期是在2008-2009年。特别是2009年初,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此意见发布以后,全州融资平台贷款得到快速发展。
二、农发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情况
近年来,农发行对中长期贷款(含融资平台贷款)的信贷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上收项目准入审批权限。过去贷款规模4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即可。现在,贷款规模无论大小均需先报总行,审核准入后,再按审批权限审批。2.下调省级贷款额度审批权限。过去省分行单笔贷款审批权限为4亿元。调整为2010年度本级一般预算收入超过10亿元县级政府融资平台承贷项目为2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下为8000万元以下。超出上述额度规模的上报总行审批。3.实施新增贷款总额控制。为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规定融资平台自上一笔贷款审批之日起24个月内,县级新增累加贷款总额不得超过0.8亿元,市州级不得超过3亿元。4.贷款审批程序进一步严格。根据银监部门要求,平台类贷款实行前、后台双报备审批制,程序要求更严,审批所需时间更长。5.贷款计划更趋紧张。总行确定了“保收购、保续贷、量力而行开展新项目”的贷款计划管理原则,平台类信贷计划优先保证续贷项目和已审批未发放项目。6.信贷支持投向稳中微调。继续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对没有稳定经营收益的农村纯公益项目不再支持。
执行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上级行信贷政策,是基层农发行的生命线。在上级行和银监部门的正确指引下,农发行恩施州分行积极把握平台融资发展机会,通过“四个强化”,主动调整应对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贷款管理,较好地管控了平台贷款风险。
1.强化贷前条件落实,防止“带病上岗”。在贷款发放前,严格按照贷款批复要求逐一落实相关条件,对项目贷款严格执行“按项目建设进度发放贷款”的规定,对后续贷款的发放严格审核,对于行政审批手续不落实、后续资本金不到位、建设进度落后于计划较多的不予发放后续贷款。
2.强化“双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对单个项目贷款授信额度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均制定了金融服务方案,成立金融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金融服务工作进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组,项目管理组实行A、B角制度,明确2名客户经理按照贷款批复和项目评估报告内容落实贷款的相关事项,跟踪、掌握项目的建设、用款、决算和运营等情况,督促客户按还款计划筹措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3.强化全程监控,严把三个环节。一是严把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关,确保支付方式合规、专款专用,严谨擅自改变支付方式,严禁企业挪作他用。二是严把项目建设关。对于出现建设工期延长、超投资、资金适用不合规等风险信息的,及时分析风险信息对贷款的影响程度,评估贷款风险,并及时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至贷款审批行,对客户在没有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前,暂停发放后续贷款。三是严把贷款收贷收息关。贯彻落实分年度还款计划,落实“1年2次还款”的要求。完善平台贷款合同计划还款定期告知工作,认真落实“盯住土地、卖地还贷”要求,确保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资金及时、足额进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归集账户,并全部用于还款。
4.强化风险排查,根除风险“苗头”。农发行恩施州分行每季度组织一次全系统贷款风险排查工作。在排查中,制定详细计划,抽调精干力量,对所有贷款项目开展风险排查。排查重点是政策的合规性、投向的准确性和风险的可控性,排查内容涵盖贷款投向、调查评估、贷前条件落实、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对风险排查反映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按月跟踪整改进度。
三、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作用与问题
客观审视融资平台贷款的积极作用、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继续发展的必要性,既可以防止盲目乐观,不加区别的给予融资平台贷款;又可以防止悲观情绪,过高估计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而回避和排斥。
融资平台贷款发挥了三个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经济发展。农发行利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为保持地方经济平稳快速增长提供了条件,对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创新和发展了地方投融资机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搭建了地方政府融资需求和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桥梁枢纽,克服了商业性承贷主体在信贷资金投入与经济发展需求方面政策、数量、渠道、方式等方面对接难的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地方经济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缺口。三是促进了农发行自身发展。通过支持融资平台,农发行正确履行了国家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密切了政银企关系,改善了农发行经营环境,业务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到9月末,农发行恩施州分行人均贷款资产达到2331万元,贷款利息收入17494万元,其中融资平台贷款利息收入10426万元,贡献率达59.6%。2011年末实现账面利润7859万元,实现了“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甩掉了政策性银行就是亏损性银行的帽子。 融资平台贷款存在三个明显问题。一是融资平台偿债渠道比较单一。目前土地出让金、政府财政收入是其主要偿债渠道。如果地价下跌,土地出让困难,还款就会发生困难,地方政府就必须用财政收入来偿还。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融资平台还没有根据公开、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对外公开披露有关信息。个别平台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管,高级管理人员中大部分属于公务员,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三是不利于风险分散。融资平台大部分贷款资金投入在中、长期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中,提高了银行贷款的集中度,贷款期限较长,不利于监管部门把握银行信贷投放的节奏。因而,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等,是完全必要的。
四、融资平台贷款长期存在的必要性
一是恩施州“三化同步”建设的需要。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围绕这一战略,恩施州城镇化建设将掀开新的一页。城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主要反映和重要标志。根据恩施州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到2020年,城镇化率要达到45%。这就要求合理布置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镇内外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交通道路、产业园区、水利设施等建设。作为长期投入不足的欠发达地区,恩施州将面临交通、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水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的巨大投融资需求,融资平台贷款作为融资主渠道理当继续发挥作用。二是规范融资平台目的之所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指出清理规范的目的是“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可见清理规范不是简单的停贷,而是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在一年多的清理工作后,平台公司的发展渐入正途,银行对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现存的融资平台只要按照“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是能够向银行融资的。可以这样认为,规范融资平台是为了以后在风险可控基础上更好地融资。三是农发行服从国家政策的需要。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9次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三农问题”的重要地位,并对农发行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指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指出“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农业科技的贷款力度。”特别是开展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等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其主要载体离不开融资平台。
五、管理融资平台贷款的建议
农发行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银行,应积极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投入,增强“三农”发展的后劲。同时,要按照政策,根据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有效提高贷款使用效率。建议做好以下“五个优选”。
1.优选客户。融资平台和政府的依存关系,构成了融资平台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所依托的政府背景不同,融资平台能够承担风险的能力就有不同。要选择具有较强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开展业务。对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融资平台,不仅受到开发区前途的影响,而且和开发区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稳定性差,长期抗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是目前要多加关注的。要优先选择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重大、运营良好、具备自主经营权、财务支配权的客户;适当开拓政府予以搭桥贷款支持的客户;限制进入仅为融资主体,实无项目经营权、收入支配权的客户。融资平台应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负责人的党团关系、行政关系要与原工作单位脱钩。工作人员要实行企业化管理,不得保留双重身份。逐步使融资平台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增强平台公司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经营能力的责任。对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严格限制贷款。
2.优选项目。可介入自身收益足以覆盖贷款本息、资本金比例高、具备区域拉动效应的项目。对于土地储备贷款,可优先选择旧城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城郊结合部的用地开发项目;适度选择设立时间较长、招商引资效果良好、土地开发比例高的成熟开发区项目。禁止进入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未明确具体项目的打捆贷款,及项目缺乏盈利能力而政府财政已严重透支的项目。本着“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贷款需求。优选资本金充足的项目,银行信贷资金、向股东借款、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否则不予信贷支持。应切实落实项目立项、用地、环评等方面要求,不发放无特定项目用途贷款。
3.优选产品。对于大额项目融资,建议采取银团贷款方式运作,可提高银行与政府的谈判能力,加强风险监控力度。对于独自承贷的项目,可支持财政预算内的搭桥贷款,不发放无明确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及未纳入区域规划、未获有权机构批复的固定资产贷款。
4.优选担保。2010年6月以前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基本以信用贷款为主,一般要求当地人大、政府或财政局出具财政还款决议。之后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补办了担保手续。在担保上,不论法律效率和实际效果如何,按照现有制度完善担保形式既是外部监管的需要,更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即使是形式上的压力,对政府至少是一种规范的软约束。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这种软约束是银行借以和政府还款意愿博弈的力量,是能够起到担保的本质要求的。建议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应争取更加实质有效的风险缓释方式。如:提供土地、房产等易变现抵押物;具备《担保法》规定范围内的权利质押,如污水处理收费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
5.优选创新。对于在利用土地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外,发挥直接融资成本低、期限长等优势,创新融资方式,例如招商引资,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利用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进行存量资产融资的平台公司,要优先支持。对只有向银行贷款一条渠道融资的平台公司,要限制支持。
(作者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州分行行长)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产生
从目前的经济和财政、金融形势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198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成立了六大专业投资公司,随后各省相继组建大批建设投资公司,这便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雏形。2008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冲击,中央制定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出台了四万亿元刺激内需的方案。为了配合当时的财政、货币政策,地方政府开始通过各类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建设项目融资。同时,在城镇化过程中,国家开发银行开创了以其大额贷款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模式,主要是提供软贷款充当地方融资平台的资本金,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比较多的贷款。
2007年,农业发展银行获准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范围扩展到包括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等领域。为实现与中央经济刺激计划的对接和配套,支持建设新农村,发展区域经济,恩施州农发行开始利用州县融资平台,发放涉及“三农”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恩施州融资平台的真正发展鼎盛时期是在2008-2009年。特别是2009年初,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此意见发布以后,全州融资平台贷款得到快速发展。
二、农发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情况
近年来,农发行对中长期贷款(含融资平台贷款)的信贷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上收项目准入审批权限。过去贷款规模4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即可。现在,贷款规模无论大小均需先报总行,审核准入后,再按审批权限审批。2.下调省级贷款额度审批权限。过去省分行单笔贷款审批权限为4亿元。调整为2010年度本级一般预算收入超过10亿元县级政府融资平台承贷项目为2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下为8000万元以下。超出上述额度规模的上报总行审批。3.实施新增贷款总额控制。为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规定融资平台自上一笔贷款审批之日起24个月内,县级新增累加贷款总额不得超过0.8亿元,市州级不得超过3亿元。4.贷款审批程序进一步严格。根据银监部门要求,平台类贷款实行前、后台双报备审批制,程序要求更严,审批所需时间更长。5.贷款计划更趋紧张。总行确定了“保收购、保续贷、量力而行开展新项目”的贷款计划管理原则,平台类信贷计划优先保证续贷项目和已审批未发放项目。6.信贷支持投向稳中微调。继续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对没有稳定经营收益的农村纯公益项目不再支持。
执行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上级行信贷政策,是基层农发行的生命线。在上级行和银监部门的正确指引下,农发行恩施州分行积极把握平台融资发展机会,通过“四个强化”,主动调整应对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贷款管理,较好地管控了平台贷款风险。
1.强化贷前条件落实,防止“带病上岗”。在贷款发放前,严格按照贷款批复要求逐一落实相关条件,对项目贷款严格执行“按项目建设进度发放贷款”的规定,对后续贷款的发放严格审核,对于行政审批手续不落实、后续资本金不到位、建设进度落后于计划较多的不予发放后续贷款。
2.强化“双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对单个项目贷款授信额度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均制定了金融服务方案,成立金融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金融服务工作进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组,项目管理组实行A、B角制度,明确2名客户经理按照贷款批复和项目评估报告内容落实贷款的相关事项,跟踪、掌握项目的建设、用款、决算和运营等情况,督促客户按还款计划筹措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3.强化全程监控,严把三个环节。一是严把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关,确保支付方式合规、专款专用,严谨擅自改变支付方式,严禁企业挪作他用。二是严把项目建设关。对于出现建设工期延长、超投资、资金适用不合规等风险信息的,及时分析风险信息对贷款的影响程度,评估贷款风险,并及时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至贷款审批行,对客户在没有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前,暂停发放后续贷款。三是严把贷款收贷收息关。贯彻落实分年度还款计划,落实“1年2次还款”的要求。完善平台贷款合同计划还款定期告知工作,认真落实“盯住土地、卖地还贷”要求,确保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资金及时、足额进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归集账户,并全部用于还款。
4.强化风险排查,根除风险“苗头”。农发行恩施州分行每季度组织一次全系统贷款风险排查工作。在排查中,制定详细计划,抽调精干力量,对所有贷款项目开展风险排查。排查重点是政策的合规性、投向的准确性和风险的可控性,排查内容涵盖贷款投向、调查评估、贷前条件落实、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对风险排查反映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按月跟踪整改进度。
三、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作用与问题
客观审视融资平台贷款的积极作用、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继续发展的必要性,既可以防止盲目乐观,不加区别的给予融资平台贷款;又可以防止悲观情绪,过高估计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而回避和排斥。
融资平台贷款发挥了三个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经济发展。农发行利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为保持地方经济平稳快速增长提供了条件,对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创新和发展了地方投融资机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搭建了地方政府融资需求和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桥梁枢纽,克服了商业性承贷主体在信贷资金投入与经济发展需求方面政策、数量、渠道、方式等方面对接难的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地方经济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缺口。三是促进了农发行自身发展。通过支持融资平台,农发行正确履行了国家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密切了政银企关系,改善了农发行经营环境,业务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到9月末,农发行恩施州分行人均贷款资产达到2331万元,贷款利息收入17494万元,其中融资平台贷款利息收入10426万元,贡献率达59.6%。2011年末实现账面利润7859万元,实现了“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甩掉了政策性银行就是亏损性银行的帽子。 融资平台贷款存在三个明显问题。一是融资平台偿债渠道比较单一。目前土地出让金、政府财政收入是其主要偿债渠道。如果地价下跌,土地出让困难,还款就会发生困难,地方政府就必须用财政收入来偿还。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融资平台还没有根据公开、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对外公开披露有关信息。个别平台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管,高级管理人员中大部分属于公务员,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三是不利于风险分散。融资平台大部分贷款资金投入在中、长期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中,提高了银行贷款的集中度,贷款期限较长,不利于监管部门把握银行信贷投放的节奏。因而,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等,是完全必要的。
四、融资平台贷款长期存在的必要性
一是恩施州“三化同步”建设的需要。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围绕这一战略,恩施州城镇化建设将掀开新的一页。城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主要反映和重要标志。根据恩施州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到2020年,城镇化率要达到45%。这就要求合理布置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镇内外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交通道路、产业园区、水利设施等建设。作为长期投入不足的欠发达地区,恩施州将面临交通、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水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的巨大投融资需求,融资平台贷款作为融资主渠道理当继续发挥作用。二是规范融资平台目的之所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指出清理规范的目的是“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可见清理规范不是简单的停贷,而是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在一年多的清理工作后,平台公司的发展渐入正途,银行对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现存的融资平台只要按照“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是能够向银行融资的。可以这样认为,规范融资平台是为了以后在风险可控基础上更好地融资。三是农发行服从国家政策的需要。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9次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三农问题”的重要地位,并对农发行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指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指出“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农业科技的贷款力度。”特别是开展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等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其主要载体离不开融资平台。
五、管理融资平台贷款的建议
农发行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银行,应积极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投入,增强“三农”发展的后劲。同时,要按照政策,根据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有效提高贷款使用效率。建议做好以下“五个优选”。
1.优选客户。融资平台和政府的依存关系,构成了融资平台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所依托的政府背景不同,融资平台能够承担风险的能力就有不同。要选择具有较强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开展业务。对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融资平台,不仅受到开发区前途的影响,而且和开发区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稳定性差,长期抗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是目前要多加关注的。要优先选择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重大、运营良好、具备自主经营权、财务支配权的客户;适当开拓政府予以搭桥贷款支持的客户;限制进入仅为融资主体,实无项目经营权、收入支配权的客户。融资平台应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负责人的党团关系、行政关系要与原工作单位脱钩。工作人员要实行企业化管理,不得保留双重身份。逐步使融资平台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增强平台公司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经营能力的责任。对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严格限制贷款。
2.优选项目。可介入自身收益足以覆盖贷款本息、资本金比例高、具备区域拉动效应的项目。对于土地储备贷款,可优先选择旧城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城郊结合部的用地开发项目;适度选择设立时间较长、招商引资效果良好、土地开发比例高的成熟开发区项目。禁止进入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未明确具体项目的打捆贷款,及项目缺乏盈利能力而政府财政已严重透支的项目。本着“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贷款需求。优选资本金充足的项目,银行信贷资金、向股东借款、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否则不予信贷支持。应切实落实项目立项、用地、环评等方面要求,不发放无特定项目用途贷款。
3.优选产品。对于大额项目融资,建议采取银团贷款方式运作,可提高银行与政府的谈判能力,加强风险监控力度。对于独自承贷的项目,可支持财政预算内的搭桥贷款,不发放无明确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及未纳入区域规划、未获有权机构批复的固定资产贷款。
4.优选担保。2010年6月以前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基本以信用贷款为主,一般要求当地人大、政府或财政局出具财政还款决议。之后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补办了担保手续。在担保上,不论法律效率和实际效果如何,按照现有制度完善担保形式既是外部监管的需要,更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即使是形式上的压力,对政府至少是一种规范的软约束。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这种软约束是银行借以和政府还款意愿博弈的力量,是能够起到担保的本质要求的。建议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应争取更加实质有效的风险缓释方式。如:提供土地、房产等易变现抵押物;具备《担保法》规定范围内的权利质押,如污水处理收费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
5.优选创新。对于在利用土地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外,发挥直接融资成本低、期限长等优势,创新融资方式,例如招商引资,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利用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进行存量资产融资的平台公司,要优先支持。对只有向银行贷款一条渠道融资的平台公司,要限制支持。
(作者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州分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