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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项长期循序渐进的工作,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产生一些新生不良资产是必然的。本文将通过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列举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国家能够出台一些更加有效的政策,可以对不良资产的产生问题从源头上遏制以及根除。
关键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迎来了强烈的市场竞争和挑战,为了增强自身综合实力,各国有商业银行都在纷纷进行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革,在商业银行进行股份改革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堆积问题进行了处置和解决,使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综合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因此,为了更好更有效率地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很好地研究与解决十分必要。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
世界各个国家背景文化、制度、市场成熟度和法律法规制度都各不相同,导致不同国家的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也是各不相同的,但是他们都有复杂的共同点,所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也错综复杂,由内外因共同作用而成,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良资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产物
入世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这是世界有目共睹的,在取得发展的同时各方面都会相应的出现很多问题,不良资产的形成就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在经济一片繁荣的背景下造成不良资产的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政府过度干预的结果。面对我国经济体制逐步实现由计划到市场的过度以及加入WTO后的各种压力,政府理所当然的将经济增长的速度放在国家工作的首要地位,经济规模在一定时间内迅速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通货膨胀。由于近年来政府职能不断扩大,在政府遏止通货膨胀的过程中造成了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相关政策使得各个企业做出调整,一些小中型企业被合并或者直接关闭,一定程度上阻碍金融行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成了无头之债,导致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另外,一些国有企业因为运作不利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还贷能力,但是根据国家发展经济的相关政策,银行仍然要发放贷款,自然会形成银行不良资产。其二,企业为求得发展的需要。企业在经济市场的竞争压力不断加大,为了求得生存必须有一定的资本,这使它们在求发展的道路上不折手段去拢资,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借贷显然是一条捷径,很多时候会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的产生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原因造成
不良资产的产生是有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其中银行内部原因是很大的一个因素。内部原因主要有:其一、不注重监管体制建立。我国很多时候只注重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视相关保障体系的建立,在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的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这种监管包括贷款发放前和发放后的监管,贷款前的风险监管主要是对借贷企业进行信用调查和企业实力调查,降低贷款风险。但是目前来看银行的这种监管很弱,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不是根据借款企业的实际情况撰写贷前审查報告,而是以满足放贷条件来敷衍的制作贷前审查报告,银行依赖国家政策的保障而使调查流域形式。其次是贷款发放后要对借贷企业的实力和还贷能力进行调查,以便形式催贷及诉讼和时效中断等权利。其二,超额发放贷款。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各个银行间也存在有强大的竞争压力,各银行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会增加贷款项目和提高贷款发放额度,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反而这种做法会使一些不良贷款的形成,从而银行经济效益低下,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当银行回笼资金低于发放的贷款时,银行在竞争中的抗压能力就会减弱或者出现危机。
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银行业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所面对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不良资产的问题,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势在必行,然而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仍然存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信用体制不完善
不良资产是社会信用体制不完善的结果,根据我国的具体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大部分都是国有的,其中也包括商业银行,它们很多时候都需要向国有银行借款,并且这种借款行为被他们理解为想当然,因为许多借款的企业都会认为借款是国家财政的第二次分配,甚至政府管理者也有这种想法。它们会理所的认为上级行政单位和部门去跟银行协商处理拖欠的贷款问题。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商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急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使企业间的“三角债”形成,借款企业在欠银行的贷款之后“逃废债”行为普遍。在信用体制不健全的同时,再加上对于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也不完善,因此,当正在向该企业追债的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看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隐匿或者是专业资产甚至将该资产变相据为已有的时候就会感到不知所措。所以,在没有信用体制监督的情况下,大量企业都在不断的转移企业的优质资产,另起炉灶,再次进行商业行为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产生会成为一中恶性循环,危害力会不断加大和蔓延。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环境不成熟
市场环境对于处置不良资产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便是极其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的经济问题也是需要利用市场来处理的,所以市场环境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无庸质疑的。然而,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环境目前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这种不成熟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使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受到严重的限制。世界发达国家都是依托资本市场来清理坏帐,特别是进行坏帐的包装、销售以及降低清理的成本更需要依托债券市场。而我国的债券市场非常小,只有用来发行国库券和金融债券的一级债券市场,非常不利于坏账的清理。因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二级信贷市场缺乏,很难开展对贷款的拍卖,所以也不利于加快对不良资产的处置。 其次,因为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对处置手段进行选择时受到制约,从而导致市场化、专业化处置手段的缺乏。虽然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曾经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之后不良资产的处置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因为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是不同甚至是分离的,所以这种处置手段的市场化程度仍然不够。另外,因为我国属于特殊的经济体制,,所以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和《公司法》中所谓的公司不相同,它难以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相关问题的建议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所以对于这个时期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同样也具有特殊性,应当具体对待,在此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制建设
首先,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根据观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以来的相关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对于降低信贷双方交易成本、规避信贷风险、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都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银行可以根据个人或者企业在征信系统中的记录,做出交易判断。也因为不信用行为将会被记入系统档案才成为记录的污点,所以对个人或者企业在行为无形中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尤其是大企业为了长远的发展,会打造良好的信用口碑。
其次,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信用是一种道德素养,对人们的行为形成内在制约,然而根据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道德和法律关系,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法律作为其保障。通过制定法律规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细则,以及明确规定违反信用体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信用体系的实施。
(二)完善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体系
首先,解决不良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诉讼问题。其一,诉讼时效问题。对于不良资产的大部分案件,也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但是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接管以前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就无法适用法律来保障从而出现法律漏洞,因此要对资产管理公司接手之前的债务问题作出法律规定,使这些债务问题能够适用目前的法律。另外,债权人应该积极行使权力,及时作出有效的时效中断保障权利。其二,诉讼管辖问题。不良資产原属于借贷纠纷案件,这类案件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也就是贷款经办行的所在地或者。但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办不良财产的处置问题之后,就属于普通债关系,接管多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案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仍然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资产管理公司要全国各地的奔波,来往于各个地方,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开展非常不利,将会加大人力与财力的成本损耗。所以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资产管理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做出调整,主要有两条建议:一是由债务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的终极人民法院来管辖,二是设立专业的管辖法院,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成本,更利于案件的处理与解决。
其次,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处置不良资产是—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众多部门法,例如,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目前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已经进^到了关键阶段,长期以来我国都是由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专项处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虽然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适用的部门法齐全,但是,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出专门规定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法律,目前我国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方面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完善法律制度是—个长期渐进的工程,我国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只是部门规章,这种部门规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效力有限、层次较低、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明显不足,所以尚不能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相应的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立法。对此我认为,应当在不动摇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更多的法律权利,去应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对债权人如何参与或监督企业资产重组等问题、以债权作为投资或融资担保的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单独立法来规范其管理,从而使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更加顺利,因此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迎来了强烈的市场竞争和挑战,为了增强自身综合实力,各国有商业银行都在纷纷进行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革,在商业银行进行股份改革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堆积问题进行了处置和解决,使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综合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因此,为了更好更有效率地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很好地研究与解决十分必要。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
世界各个国家背景文化、制度、市场成熟度和法律法规制度都各不相同,导致不同国家的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也是各不相同的,但是他们都有复杂的共同点,所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也错综复杂,由内外因共同作用而成,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良资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产物
入世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这是世界有目共睹的,在取得发展的同时各方面都会相应的出现很多问题,不良资产的形成就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在经济一片繁荣的背景下造成不良资产的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政府过度干预的结果。面对我国经济体制逐步实现由计划到市场的过度以及加入WTO后的各种压力,政府理所当然的将经济增长的速度放在国家工作的首要地位,经济规模在一定时间内迅速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通货膨胀。由于近年来政府职能不断扩大,在政府遏止通货膨胀的过程中造成了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相关政策使得各个企业做出调整,一些小中型企业被合并或者直接关闭,一定程度上阻碍金融行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成了无头之债,导致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另外,一些国有企业因为运作不利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还贷能力,但是根据国家发展经济的相关政策,银行仍然要发放贷款,自然会形成银行不良资产。其二,企业为求得发展的需要。企业在经济市场的竞争压力不断加大,为了求得生存必须有一定的资本,这使它们在求发展的道路上不折手段去拢资,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借贷显然是一条捷径,很多时候会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的产生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原因造成
不良资产的产生是有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其中银行内部原因是很大的一个因素。内部原因主要有:其一、不注重监管体制建立。我国很多时候只注重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视相关保障体系的建立,在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的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这种监管包括贷款发放前和发放后的监管,贷款前的风险监管主要是对借贷企业进行信用调查和企业实力调查,降低贷款风险。但是目前来看银行的这种监管很弱,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不是根据借款企业的实际情况撰写贷前审查報告,而是以满足放贷条件来敷衍的制作贷前审查报告,银行依赖国家政策的保障而使调查流域形式。其次是贷款发放后要对借贷企业的实力和还贷能力进行调查,以便形式催贷及诉讼和时效中断等权利。其二,超额发放贷款。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各个银行间也存在有强大的竞争压力,各银行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会增加贷款项目和提高贷款发放额度,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反而这种做法会使一些不良贷款的形成,从而银行经济效益低下,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当银行回笼资金低于发放的贷款时,银行在竞争中的抗压能力就会减弱或者出现危机。
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银行业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所面对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不良资产的问题,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势在必行,然而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仍然存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信用体制不完善
不良资产是社会信用体制不完善的结果,根据我国的具体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大部分都是国有的,其中也包括商业银行,它们很多时候都需要向国有银行借款,并且这种借款行为被他们理解为想当然,因为许多借款的企业都会认为借款是国家财政的第二次分配,甚至政府管理者也有这种想法。它们会理所的认为上级行政单位和部门去跟银行协商处理拖欠的贷款问题。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商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急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使企业间的“三角债”形成,借款企业在欠银行的贷款之后“逃废债”行为普遍。在信用体制不健全的同时,再加上对于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也不完善,因此,当正在向该企业追债的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看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隐匿或者是专业资产甚至将该资产变相据为已有的时候就会感到不知所措。所以,在没有信用体制监督的情况下,大量企业都在不断的转移企业的优质资产,另起炉灶,再次进行商业行为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产生会成为一中恶性循环,危害力会不断加大和蔓延。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环境不成熟
市场环境对于处置不良资产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便是极其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的经济问题也是需要利用市场来处理的,所以市场环境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无庸质疑的。然而,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环境目前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这种不成熟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使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受到严重的限制。世界发达国家都是依托资本市场来清理坏帐,特别是进行坏帐的包装、销售以及降低清理的成本更需要依托债券市场。而我国的债券市场非常小,只有用来发行国库券和金融债券的一级债券市场,非常不利于坏账的清理。因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二级信贷市场缺乏,很难开展对贷款的拍卖,所以也不利于加快对不良资产的处置。 其次,因为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对处置手段进行选择时受到制约,从而导致市场化、专业化处置手段的缺乏。虽然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曾经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之后不良资产的处置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因为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是不同甚至是分离的,所以这种处置手段的市场化程度仍然不够。另外,因为我国属于特殊的经济体制,,所以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和《公司法》中所谓的公司不相同,它难以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相关问题的建议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所以对于这个时期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同样也具有特殊性,应当具体对待,在此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制建设
首先,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根据观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以来的相关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对于降低信贷双方交易成本、规避信贷风险、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都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银行可以根据个人或者企业在征信系统中的记录,做出交易判断。也因为不信用行为将会被记入系统档案才成为记录的污点,所以对个人或者企业在行为无形中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尤其是大企业为了长远的发展,会打造良好的信用口碑。
其次,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信用是一种道德素养,对人们的行为形成内在制约,然而根据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道德和法律关系,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法律作为其保障。通过制定法律规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细则,以及明确规定违反信用体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信用体系的实施。
(二)完善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体系
首先,解决不良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诉讼问题。其一,诉讼时效问题。对于不良资产的大部分案件,也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但是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接管以前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就无法适用法律来保障从而出现法律漏洞,因此要对资产管理公司接手之前的债务问题作出法律规定,使这些债务问题能够适用目前的法律。另外,债权人应该积极行使权力,及时作出有效的时效中断保障权利。其二,诉讼管辖问题。不良資产原属于借贷纠纷案件,这类案件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也就是贷款经办行的所在地或者。但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办不良财产的处置问题之后,就属于普通债关系,接管多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案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仍然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资产管理公司要全国各地的奔波,来往于各个地方,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开展非常不利,将会加大人力与财力的成本损耗。所以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资产管理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做出调整,主要有两条建议:一是由债务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的终极人民法院来管辖,二是设立专业的管辖法院,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成本,更利于案件的处理与解决。
其次,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处置不良资产是—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众多部门法,例如,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目前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已经进^到了关键阶段,长期以来我国都是由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专项处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虽然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适用的部门法齐全,但是,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出专门规定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法律,目前我国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方面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完善法律制度是—个长期渐进的工程,我国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只是部门规章,这种部门规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效力有限、层次较低、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明显不足,所以尚不能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相应的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立法。对此我认为,应当在不动摇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更多的法律权利,去应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对债权人如何参与或监督企业资产重组等问题、以债权作为投资或融资担保的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单独立法来规范其管理,从而使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更加顺利,因此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