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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共危机,政府必须做到救助的平等。政府对公民负责,是对每一位公民负责,危机面前人人平等。政府的救助必须惠及每一位公,不论其职位高低、住所差异、权力大小和贫富的悬殊。
“2005年11月13日下午1时45分,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30人受伤。”这是当日各大媒体的一则新闻报道。人们大都不以为然,以为不过是一起常见的安全事故而已。
然而,1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了如下的信息:“爆炸厂区位于松花江上游最主要的分支第二松花江江北,距离江面仅数百米之遥。爆炸引起了大火,在灭火过程中,大量苯类物质尚未燃烧或者燃烧不充分,随着消防用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泄露进松花江的苯类污染物达100吨左右,最终形成了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此时距爆炸发生已经11天,人们方才获得迟到的真相。
在整个事件当中,我们看到了地方政府的对内表现:在有着276万人口的吉林省松原市,16日开始部分地区突然停水,政府并未明确告知停水原因,也未调集大量饮用水,同时更没有启动卫生防疫方面的专门性应急预案。在有着300多万人口的黑龙江省会城市哈尔滨,政府先后发布了两则原因不同的停水公告:11月21日,政府公告“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检修”;11月22日,政府方才公告“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后可能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
在整个事件当中,我们同时看到了中央政府的对外表现:11月22日中国外交部正式知会俄罗斯;1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会见俄驻华大使;11月26日中国外长会见俄驻华大使;12月4日中国总理致信俄罗斯总理;12月5日中方救援物资抵达俄方;12月8日中国国家主席会见俄政府第一副总理;12月10日在中国边境动工筑坝拦截污水。
面对同一事件,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不同的政府表现呢?难道就为了避免跨境污染引发巨额索赔?抑或是俄罗斯公民的生命价值贵于中国公民?还是各级政府官员的政治智慧和执政水平存在差异呢?政府的责任应该是什么,该如何负责呢?
面对公共危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信息的公开。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官员习惯于向上级汇报,对上级负责,形成了一套对内对上信息系统。可是,在危机面前,最需要获得准确信息的恰恰是每一位公民。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信任公民的判断力,才是消除危机的唯一良药,同时也能稳定局面,获得公众支持。知情是公民的权利,公开是政府的责任。可是,今日的地方官员面对危机,秘而不宣,互相推诿,以致酿成大祸。试想,如果当地政府本着对每一位公民负责的精神,在第一时间公告真相,发出预警,哈尔滨市民会出现倾城购水、弃城出逃的集体恐慌吗?哈尔滨市政府的维修管网公告也就不会成为今日天下笑柄了!
面对公共危机,政府必须做到救助平等。政府对公民负责,是对每一位公民负责,危机面前人人平等。政府的救助必须惠及每一位公民,不论其职位高低、住所差异、权力大小和贫富的悬殊。在长达2000公里的松花江沿岸,不仅有着哈尔滨和松原等大中城市,更分布着几十个乡镇和数百个村庄。大中城市市民可以凭借城市地位获得救助,可那些小村庄的村民能获得相同的救助吗?他们的肝肾难道就成了被污染江水的天然过滤器吗?可是,我们的当地政府就因为只有30%的水源取自松花江,而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实行部分停水就可以化险为夷,根本不需要告知所有公民,更无须采取其他防范措施。但是,事实上,松花江水发生污染的同时,江边的渔民依然在捕鱼,城中的居民依然在食鱼,生活依然在照旧进行,救助却没有惠及每一位公民!
面对公众危机,我们更愿意看到政府在执政上的制度创新。其一,政府应该引入独立调查机制。如果以此为契机,引入独立调查机制,不失为一种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其二,政府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交通肇事,违章逃跑,况且罪加一等。可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公然对媒体隐瞒真相,为何如此大胆?因为有先例可循:2003年12月23日,同样的中石油公司,重庆开县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和2400多人受伤,中石油老总引咎辞职。但是,今年5月,他依然复出,官至国家能源办副主任。中石油也仅仅是赔款了事,只损了几根毫毛而已。如此处罚,何以取信于民,告慰受害者的在天之灵?试想,如果这次事件的肇事者是民营企业,想必其老总不是锒铛入狱就是亡命天涯了!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惩罚性赔偿机制非常严厉,肇事企业都将得到应有的惩罚,严重者乃至破产倒闭!如果以此为契机,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那将是一次意义重大的司法实践。
我们相信,通过人们的努力,80公里的污染带一定会消弭于无形,松花江当然也会恢复其往日的宁静,可我们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留给我们的伤痛是沉重的,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愿这次污染事件足以让各级政府警醒,从此牢记其执政的信条——政府的责任就是对每一位公民负责。
“2005年11月13日下午1时45分,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30人受伤。”这是当日各大媒体的一则新闻报道。人们大都不以为然,以为不过是一起常见的安全事故而已。
然而,1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了如下的信息:“爆炸厂区位于松花江上游最主要的分支第二松花江江北,距离江面仅数百米之遥。爆炸引起了大火,在灭火过程中,大量苯类物质尚未燃烧或者燃烧不充分,随着消防用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泄露进松花江的苯类污染物达100吨左右,最终形成了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此时距爆炸发生已经11天,人们方才获得迟到的真相。
在整个事件当中,我们看到了地方政府的对内表现:在有着276万人口的吉林省松原市,16日开始部分地区突然停水,政府并未明确告知停水原因,也未调集大量饮用水,同时更没有启动卫生防疫方面的专门性应急预案。在有着300多万人口的黑龙江省会城市哈尔滨,政府先后发布了两则原因不同的停水公告:11月21日,政府公告“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检修”;11月22日,政府方才公告“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后可能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
在整个事件当中,我们同时看到了中央政府的对外表现:11月22日中国外交部正式知会俄罗斯;1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会见俄驻华大使;11月26日中国外长会见俄驻华大使;12月4日中国总理致信俄罗斯总理;12月5日中方救援物资抵达俄方;12月8日中国国家主席会见俄政府第一副总理;12月10日在中国边境动工筑坝拦截污水。
面对同一事件,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不同的政府表现呢?难道就为了避免跨境污染引发巨额索赔?抑或是俄罗斯公民的生命价值贵于中国公民?还是各级政府官员的政治智慧和执政水平存在差异呢?政府的责任应该是什么,该如何负责呢?
面对公共危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信息的公开。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官员习惯于向上级汇报,对上级负责,形成了一套对内对上信息系统。可是,在危机面前,最需要获得准确信息的恰恰是每一位公民。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信任公民的判断力,才是消除危机的唯一良药,同时也能稳定局面,获得公众支持。知情是公民的权利,公开是政府的责任。可是,今日的地方官员面对危机,秘而不宣,互相推诿,以致酿成大祸。试想,如果当地政府本着对每一位公民负责的精神,在第一时间公告真相,发出预警,哈尔滨市民会出现倾城购水、弃城出逃的集体恐慌吗?哈尔滨市政府的维修管网公告也就不会成为今日天下笑柄了!
面对公共危机,政府必须做到救助平等。政府对公民负责,是对每一位公民负责,危机面前人人平等。政府的救助必须惠及每一位公民,不论其职位高低、住所差异、权力大小和贫富的悬殊。在长达2000公里的松花江沿岸,不仅有着哈尔滨和松原等大中城市,更分布着几十个乡镇和数百个村庄。大中城市市民可以凭借城市地位获得救助,可那些小村庄的村民能获得相同的救助吗?他们的肝肾难道就成了被污染江水的天然过滤器吗?可是,我们的当地政府就因为只有30%的水源取自松花江,而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实行部分停水就可以化险为夷,根本不需要告知所有公民,更无须采取其他防范措施。但是,事实上,松花江水发生污染的同时,江边的渔民依然在捕鱼,城中的居民依然在食鱼,生活依然在照旧进行,救助却没有惠及每一位公民!
面对公众危机,我们更愿意看到政府在执政上的制度创新。其一,政府应该引入独立调查机制。如果以此为契机,引入独立调查机制,不失为一种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其二,政府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交通肇事,违章逃跑,况且罪加一等。可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公然对媒体隐瞒真相,为何如此大胆?因为有先例可循:2003年12月23日,同样的中石油公司,重庆开县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和2400多人受伤,中石油老总引咎辞职。但是,今年5月,他依然复出,官至国家能源办副主任。中石油也仅仅是赔款了事,只损了几根毫毛而已。如此处罚,何以取信于民,告慰受害者的在天之灵?试想,如果这次事件的肇事者是民营企业,想必其老总不是锒铛入狱就是亡命天涯了!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惩罚性赔偿机制非常严厉,肇事企业都将得到应有的惩罚,严重者乃至破产倒闭!如果以此为契机,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那将是一次意义重大的司法实践。
我们相信,通过人们的努力,80公里的污染带一定会消弭于无形,松花江当然也会恢复其往日的宁静,可我们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留给我们的伤痛是沉重的,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愿这次污染事件足以让各级政府警醒,从此牢记其执政的信条——政府的责任就是对每一位公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