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通过新旧《水土保持法》的对比,说明了新《水土保持法》修订改进之处。
【关键词】新旧 水土保持法 对比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水土流失严重威胁我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党和政府的历来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水土保持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
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原《水土保持法》),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其中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和应承担的义务,对促进水土流失的预防与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水土保持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水土保持实际工作的需要,需要对其加以修订。
2005年水利部正式启动《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工作,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新《水土保持法》对原《水土保持法》中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予以修订,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的成功作法和实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新水土保持法在原水土保持法基础上做了如下修改。
第一,原法有6章42条,新《水土保持法》共7章60条,增设了“规划”一章。新《水土保持法》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原则,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制度,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加大了违法的处罚力度。
第二,对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做了修改。由原《水土保持法》的24字方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修改为新《水土保持法》的32字方针:“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强调了预防保护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原则。原《水土保持法》没有明确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原则。新《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四,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明确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单独审批。 一是授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不再是含糊不清的“同意”,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不再作为环评报告的一部分,而从环评报告中独立了出来,生产建设单位要单独报批,提升了编制水土保持的法律地位。
第五,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新《水土保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新《水土保持法》与原《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相比有三点不同: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不需要按原来规定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明确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原来对没编水土保持方案的处罚,原《水土保持法》上没规定,只是水利部5号令上规定了可以处以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新《水土保持法》不但明确了应予处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三是增加了“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实用水法学》樊万辉2008. 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
【关键词】新旧 水土保持法 对比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水土流失严重威胁我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党和政府的历来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水土保持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
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原《水土保持法》),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其中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和应承担的义务,对促进水土流失的预防与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水土保持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水土保持实际工作的需要,需要对其加以修订。
2005年水利部正式启动《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工作,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新《水土保持法》对原《水土保持法》中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予以修订,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的成功作法和实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新水土保持法在原水土保持法基础上做了如下修改。
第一,原法有6章42条,新《水土保持法》共7章60条,增设了“规划”一章。新《水土保持法》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原则,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制度,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加大了违法的处罚力度。
第二,对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做了修改。由原《水土保持法》的24字方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修改为新《水土保持法》的32字方针:“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强调了预防保护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原则。原《水土保持法》没有明确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原则。新《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四,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明确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单独审批。 一是授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不再是含糊不清的“同意”,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不再作为环评报告的一部分,而从环评报告中独立了出来,生产建设单位要单独报批,提升了编制水土保持的法律地位。
第五,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新《水土保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新《水土保持法》与原《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相比有三点不同: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不需要按原来规定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明确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原来对没编水土保持方案的处罚,原《水土保持法》上没规定,只是水利部5号令上规定了可以处以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新《水土保持法》不但明确了应予处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三是增加了“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实用水法学》樊万辉2008. 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