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 聚焦“知识产权与经济转型”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lin082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1月14-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伯克利大学和洛约拉大学联合主办的“第五届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在深圳举行,本届论坛聚焦“知识产权与经济转型”,旨在通过持续的交流,把握经济脉搏,推动法律与经济的衔接和发展。来自中美两国的政府官员、法官、学者、国际组织代表及企业界人士近300人参加此次论坛,并围绕知识产权与经济转型等相关的问题展开了研讨。在本次论坛上,来自中美两国的政府官员、法官、学者、国际组织代表及企业界人士分别以“商业秘密”“隐私权保护”“娱乐法”“专利商业化”“品牌保护”为主题进行了主题演讲。与此同时,该论坛还就“商业秘密”、“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娱乐法”“专利商业化”“品牌保护”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讨。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表示,该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五届,议题越来越多,关注参与的人群越来越多元化,规模越来越大。刘春田教授透露中国人民大学将在深圳正式设立一个新的校区“中国人民大学深圳校区”,并希望深圳校区的知识产权国际学院能够办出特色,办出一个以中美知识产权合作为基础的国际化学院。
  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Robert Merges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此次在深圳召开第五届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非常有意义。人民大学深圳分校会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一方面吸引创新体系当中的各个参与者,另一方面成为一个中立的平台,让不同的利益团体或代表能在其上讨论政策的制定和走向。
  洛杉矶洛约拉法学院宋海燕教授在致辞中表示,过去四年中,我们反复讨论商标问题、专利问题和著作权问题,今年论坛增加了两项新的内容:隐私权保护和娱乐法。娱乐法是我过去十年比较关注的领域,在美国乃至全球都是热点话题。
  以商业秘密为主题的演讲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主持,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原副总干事James Pooley发表主题演讲。以隐私权保护为主题的演讲由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姚欢庆主持,香港个人资料隐私首席专员黄继儿发表主题演讲。以娱乐法为主题的演讲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主持,洛杉矶洛约拉法学院教授宋海燕发表主题演讲。以专利商业化为主题的演讲由深圳峰创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王活涛主持,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教授Robert Merges发表主旨演讲。以品牌保护为主题的演讲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主持,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吴涤发表主题演讲。以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为主题的演讲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一德主持,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发表主题演讲。
  专题讨论一:商业秘密
  参加商业秘密专题讨论的嘉宾有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孔祥俊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黄武双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扬教授、深圳前海现代无形资产学院蔡吉祥院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杨雄文教授等,该专题讨论会由暨南大学法学院徐暄教授主持。
  孔祥俊教授表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基本上是统一的,措施都差不多,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行政规章上。当下的核心是解决保护商业秘密实际操作的问题,相关程序和证据制度有待完善以及商业秘密的性质造成其保护手段呈现的自我控制、自我保护的特征,造成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实例较少。


  黄武双教授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表示,商业秘密总体来说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二是竞争优势,三是它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在谈论映射竞争优势证据的问题时,黄武双教授表示,美国的判例法中有非常清晰的四类证据,可以直接拿来用,这纯粹是技术问题,没有国界和意识形态之分。第一,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直接推定该信息具有竞争优势;第二,原告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获利,推定该信息具有竞争优势;第三,证明技术秘密属于被告所在的技术环节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推定该信息具有竞争优势;第四,原告对使用商业秘密进行技术研发投入了高额成本,推定该信息具有竞争优势。赔偿是准用专利损害赔偿技术和方法,因为商业秘密核心是技术秘密,黄武双教授结合相关案例对这一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精彩论述。
  李扬教授主要从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度、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禁止的关系等方面指出,首先要弄清楚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度,这和最终去解释它的构成要件、范围有很大关系;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禁止的关系问题,李扬教授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竞业禁止协议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有者的保有措施?第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无效是否会导致保密协议的无效?第三,法定的竞业禁止对象离开原单位之后,在竞业禁止协议中未约定相应补偿的协议是否有效?第四,劳动仲裁是否是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第五,劳动者承担了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之后,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
  深圳前海现代无形资产学院蔡吉祥院长在点评中表示,商业秘密的概念要更加周严,无论从内涵、外延还是基本内容方面,都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明确哪些不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与技术开发的关系、商业秘密的会计计量问题、企业商业秘密管理问题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杨雄文教授表示,商业秘密相对于专利商标而言是个“怪胎”,我们要明确商业秘密权利的边界,还商业秘密制度一个合理的空间,克服保护障碍,确定保护的内在要求和具体措施。
  专题讨论二: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
  参加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专题讨论的嘉宾有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Jim Dempsey教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侯巍林法官、厦门大学法学院林秀芹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以及深圳大学法学院朱谢群教授等,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泰强主持该专题讨论会。   Dempsey教授指出,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通过了一系列保护数据的隐私性、安全性的立法,结合礼来公司案、温德姆酒店集团案等典型案例,讲述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如何处理对用户数据保护不力的企业。侯法官首先对深圳法院隐私权纠纷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同时分析了实践中的隐私权纠纷会出现上述特点的主要原因。林教授指出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关系,同时分析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互联网时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的原因。杨明教授指出,隐私权边界的界定一直是一个难题,在互联网时代这个问题被扩大,原因就在于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应用。同时还分析了确立被遗忘权需要考虑的因素。朱谢群教授在点评中指出,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权会与个人信息紧密相连是因为最初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以隐私权为理论支撑的。因此应尽可能地放开想象地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
  专题讨论三: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参加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专题讨论的嘉宾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刘孔中教授等,该专题讨论会由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主持。
  陈锦川副院长指出,我国建立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的初衷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第二,先行司法改革;第三,探索知识产权法院及其审判制度。在案件管辖方面,知识产权法院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既是初审法院,又是上诉审法院;第二,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管辖;第三,三大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各有侧重。在案例受理方面,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存在以下四个特点:第一,一审案件数量大,大约占70%多;第二,专利、商标等行政授权、确权类的案件比例大,也是占70%多;第三,技术类案件占有一定比例,约占20%左右;第四,涉外案件多。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例受理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发展和变化:第一,涉高科技产业与重要技术的案件越来越多;第二,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且都是外国大企业的案件增加;第三,国内大企业诉国外大公司的案件也逐渐增加。在审判工作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贯彻以下三个指导思想:一是贯彻最高法院的严格保护的要求,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二是积极采取诉讼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等措施;三是改革举证责任制度。在审判机制方面,北京知识产权为适应工作需要做了一些调整:第一是组建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第二是建立快速的审理机制,主要针对大量简单的商标速审案件;第三是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的作用。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例指导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主要是在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来推行以案例遵循先例为核心的案例指导制度。
  程永顺主任指出,作为法官应该有一些时间的磨炼,有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民庭办案的经验,这样的经验会使得法官走向专业。
  刘孔中教授指出,在德国,每个邦的司法部在任命法官时都有要求。譬如巴伐利亚邦,一个人必须要先当五年的检查官才能够当法官。在日本,大阪、东京这两个法院只处理专利案件,其他50个地方法院处理其他案件。台湾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法官只要进了知识产权法院,根本不需要轮调。台湾在2008年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方面的一、二审案件,并配置了技术审查官制度,制定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但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废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声音。
  专题讨论四:娱乐法
  出席本专题研讨会的嘉宾有俄勒冈州大学法学院Eric Priest教授、拉斯维加斯州立大学法学院Mary LaFrance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李琛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庭长张晓津、腾讯公司网络媒体法务总监曾磊、洛杉矶洛约拉法学院宋海燕教授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主持本次专题研讨会。
  Priest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娱乐行业的利润分成方式及中国电影市场和音乐行业利润分成面临的问题。LaFrance教授指出,在美国,个人公开权、形象权等是由各个州进行立法保护,包括案例法、成文法或二者并行,而联邦层面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李琛教授指出,传统的作品利用方式主要是对作品的全部表达或者部分表达进行复制,而现在出现了“对作品里面简短的元素或抽象的元素进行利用”这一新的利用方式(元素本身不构成作品);同时介绍了相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的类型:使用作品标题和作品当中的人物名称与人物的抽象特征。张晓津庭长指出,涉及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诉讼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版权纠纷;第二,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三,商标权纠纷。曾磊总监从内容来源、盈利模式、综艺节目模式的版权等三个角度分享了腾讯在影视业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宋海燕教授和祝建军副庭长对上述嘉宾发言作出了精彩点评和补充。
  专题讨论五:专利商业化
  出席本次专题研讨会的嘉宾有美国专利商标局知识产权专员孟旺贤、高通公司高级副总裁兼法律顾问Robert Giles、德杰律师事务所Lewis Ho、鹰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Jacqueline Lui、比亚迪公司知识产权及法务处总监赵杰、深圳峰创智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李富山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欧修平等,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杰主持本主题研讨会。
  孟旺贤专员首先对比介绍了中国和美国之间专利转让的环境,然后对美国的知识产权许可法律进行了简单介绍。Robert Giles先生阐述了专利商业化对于高通公司的重大意义。Lewis Ho先生的演讲主要涉及专利商业化和创新的关系。Jacqueline Lui女士结合具体的案例,阐述了如何从细节上衡量一件专利的价值。
  专题讨论六:品牌保护
  参加本专题研讨会的嘉宾有德州A&M大学法学院Peter Yu、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罗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正红、联合信实霍金路伟(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主任梁勇、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洪燕律师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等,本次专题研讨会由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汪泽主持。
  王艳芳法官结合无印良品案、浦江亚环案及东风案,阐述最高院对定牌加工问题的裁判意见。罗律师指出,最高院近年来大力推广的案例指导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实务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梁勇律师阐述了其对商标和字号权利冲突问题的看法。Peter Yu教授围绕伪劣产品的复杂性等相关问题展开演讲。洪燕律阐述了其对于品牌保护的理解和看法。
其他文献
欧专局(EPO)于2016年10月25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第二份由欧专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联合就欧盟范围内知识产权对欧洲经济的总体影响进行研究的报告。该报告的全称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及其在欧盟的经济表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nsive industries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the European
期刊
日前,山东省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联盟第六次会议在泰安市召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于智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对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联盟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对联盟下一步工作作了安排部署,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联盟有关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与会各成员单位围绕专利代理专项整治工作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进行了讨论、交流,共同签署了专利代理专项整治工作倡议书。
期刊
在2016年9月末,欧洲专利局主席Battistelli先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员,在于法国举行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领导人年会上碰面。  得益于目前双方之间现有的双边合作计划,来自欧洲专利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代表每年都会会面,其目的在于讨论联合战略目标以及审查所取得的结果。此年度会议及所谓的“五大知识产权”合作始于30年前,内容涉及如五大专利局的合作方案,即论坛汇集了世
期刊
客户信赖抗辩是商业秘密诉讼中的新型抗辩,前提是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核心在于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举证责任在被告,客户表态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排除客户信赖抗辩的约定要明确具体,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中笼统的保密条款作为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
期刊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是指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即视为实施技术标准而不得不使用的专利。如果一个技术标准得到了广泛应用而成为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就不能进入市场,这个技术标准对相关企业就是强制性的要求。  标准必要专利产生的法律问题是近两年来专利法和竞争法及反垄断法领域热门话题。特别是在“互联互
期刊
客户永远不会因为你的细致、严谨而拒绝配合,反而会在琐碎的项目执行细节中,感受到知识产权咨询师的专业。我们摒弃形式至上,而是以真正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化与惯性流转为目标。  可收纳电脑的单肩包,足以适应大部分天气的商务套装,随时能穿梭于各类交通工具的行李箱——刚刚结束项目派驻的我,仍然以这身装扮奔波在返京的候机大厅,不止是我,这是每一个有项目派驻工作的知识产权咨询师的日常。  咨询师们在机场、
期刊
10月17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主办、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协办的第四届东方法治论坛——“聚焦‘一带一路’建设 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 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本次会议是全国法院在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首次研讨会和交流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夏君丽、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吕国强、上海市高
期刊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日前举行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接会,以金融工具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据介绍,截至今年9月份,陕西已有20多家金融机构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68家企业专利质押贷款金额达到9.63亿元,同比增长19.5%。
期刊
从目前的《商标法》条文来讲,商标权用尽的法律适用确实存在空白。司法实践中曾经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用尽原则在我国只是一种理论、一种学说,《商标法》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商标权用尽,又称一次销售原则或商标权利穷竭,是指当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受让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转卖人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用尽。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
期刊
从企业角度,企业既要重视在职员工的管理,也要重视与离职员工的约定,在不影响员工个人择业自由的同时,尽量通过竞业限制、针对特定秘密设定具体期限的保密义务等方式维护自身经营利益。  辛苦培养多年的员工离职了,跳进了竞争对手的公司,甚至自己成立了一家竞争对手公司,与老东家出现在了同一项目的投标现场,向老东家的客户提供同类产品,还把老东家维系多年的客户资源都拉入自己麾下……凡此种种,大都会激起老东家与离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