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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争鸣中,公民信息自决权说因有宪法和现实的双重依据最具可采性,但其会导致刑法法网的无限扩展,亦难合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为控制刑法法网范围,需重构公民信息自决权说为公民对具备"可识别性的信息"的自决权。该罪法定刑的合理性在于此罪内部兼有超个人法益即信息社会的信息安全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