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立足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阐述了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三个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从明确界定经济责任、注重审计质量控制、提升审计报告水平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与建议
一、理论背景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首次提出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要求。2019年 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聚焦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对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本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重大经济风险防控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客观评价的行为。本文所称高校中层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二、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界定不清晰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在领导干部责任界定方面做了较大改变,由原来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减少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实际操作中出于各方面的考虑,高校内审部门极少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定为直接责任,上述规定颁布后,往往把原属于主管责任的部分全部并入领导责任当中,使得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划分更加不明确,加之对党政同责概念的把握不清,甚至认为党政同责就是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二)直接采用社会审计结果,当“甩手掌柜”
面对审计人员不足,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紧、任务重的问题,多数高校选择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在利用社会审计资源时,过于信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没有或者很少介入审计过程,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负全责,对审计报告拿来即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令)第八条的有关规定,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采用的社会审计结果负责,对审计过程不加干预当“甩手掌柜”不可取。由于社会审计机构主要从事鉴证业务,对高校实际情况不甚了解,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目的定位不准确,通常将审计重点放在财务收支方面,形成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三)审计报告撰写水平有待提高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常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引言部分冗长,罗列各类法律法规、执业准则标准等审计依据,过多描述审计过程,大篇幅介绍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审计评价“报喜不报忧”或“蜻蜓点水”,甚至前后矛盾,在给与肯定评价的同时,审计报告又列举大量问题,审计评价不能全面体现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三是审计报告涉及未审计或证据不充分的事项,集中体现在“照抄照搬”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对述职报告内容未进行审核。
三、完善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经济责任
党政同责这一要求是在单位的重大决策是由党政一把手共同决定的背景下提出的,也就是说党政同责是有适用范围的。对于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来说,单位(部门)党委和行政领导对共同做出的重大决策负有相同的责任。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某项决策是否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或类似集体决策程序,来判断党政领导干部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对于在各自分管范围内非共同做出的决策,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分别认定责任,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二)注重审计质量控制
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要高度介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根据高校实际情况和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明确审计重点,指导事务所重点审计经济风险较大的领域,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充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问题逐一进行核实,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三)提升审计报告水平
一要简练文字,切忌罗列大量审计依据,将审计过程提炼表述为采取的审计程序,简单介绍被审计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情况,根据与后续审计报告内容的相关性进行取舍;二要重视审计评价部分的撰写,客观、全面概况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重大问题;三要以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基础撰写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逐一进行核实后采用为审计证据,对于审计中未涉及或是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做评价。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EB/OL].(2019-07-15)[2020-08-01].http://www.audit.gov.cn/n6/n36/c133406/content.html.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EB/OL].(2010-10-12)[2020-08-01].http://www.audit.gov.cn/n7/n34/n58/c109693/content.html.
[3] 中共中央辦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 框架 意见 [EB/OL].(2015-12-8])[ 2020-08-01].http://www.gov.cn/zhengce/2015-12/08/content_5021393.htm.
[4] 张爱琴.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会计,2018(2):80-82.
[5] 何珊.高校教育管理发展下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知识经济,2017(18):164-166.
关键词: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与建议
一、理论背景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首次提出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要求。2019年 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聚焦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对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本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重大经济风险防控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客观评价的行为。本文所称高校中层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二、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界定不清晰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在领导干部责任界定方面做了较大改变,由原来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减少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实际操作中出于各方面的考虑,高校内审部门极少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定为直接责任,上述规定颁布后,往往把原属于主管责任的部分全部并入领导责任当中,使得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划分更加不明确,加之对党政同责概念的把握不清,甚至认为党政同责就是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二)直接采用社会审计结果,当“甩手掌柜”
面对审计人员不足,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紧、任务重的问题,多数高校选择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在利用社会审计资源时,过于信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没有或者很少介入审计过程,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负全责,对审计报告拿来即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令)第八条的有关规定,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采用的社会审计结果负责,对审计过程不加干预当“甩手掌柜”不可取。由于社会审计机构主要从事鉴证业务,对高校实际情况不甚了解,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目的定位不准确,通常将审计重点放在财务收支方面,形成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三)审计报告撰写水平有待提高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常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引言部分冗长,罗列各类法律法规、执业准则标准等审计依据,过多描述审计过程,大篇幅介绍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审计评价“报喜不报忧”或“蜻蜓点水”,甚至前后矛盾,在给与肯定评价的同时,审计报告又列举大量问题,审计评价不能全面体现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三是审计报告涉及未审计或证据不充分的事项,集中体现在“照抄照搬”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对述职报告内容未进行审核。
三、完善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经济责任
党政同责这一要求是在单位的重大决策是由党政一把手共同决定的背景下提出的,也就是说党政同责是有适用范围的。对于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来说,单位(部门)党委和行政领导对共同做出的重大决策负有相同的责任。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某项决策是否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或类似集体决策程序,来判断党政领导干部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对于在各自分管范围内非共同做出的决策,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分别认定责任,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二)注重审计质量控制
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要高度介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根据高校实际情况和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明确审计重点,指导事务所重点审计经济风险较大的领域,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充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问题逐一进行核实,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三)提升审计报告水平
一要简练文字,切忌罗列大量审计依据,将审计过程提炼表述为采取的审计程序,简单介绍被审计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情况,根据与后续审计报告内容的相关性进行取舍;二要重视审计评价部分的撰写,客观、全面概况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重大问题;三要以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基础撰写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逐一进行核实后采用为审计证据,对于审计中未涉及或是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做评价。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EB/OL].(2019-07-15)[2020-08-01].http://www.audit.gov.cn/n6/n36/c133406/content.html.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EB/OL].(2010-10-12)[2020-08-01].http://www.audit.gov.cn/n7/n34/n58/c109693/content.html.
[3] 中共中央辦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 框架 意见 [EB/OL].(2015-12-8])[ 2020-08-01].http://www.gov.cn/zhengce/2015-12/08/content_5021393.htm.
[4] 张爱琴.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会计,2018(2):80-82.
[5] 何珊.高校教育管理发展下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知识经济,2017(18):164-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