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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了6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之争终告一段落。近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日前已经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裁定中国最早的干红葡萄酒品牌——“解百纳”的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
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中,张裕、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业巨头悉数卷入,因此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而广受关注。
2001年5月8日,张裕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但这一行动遭到了长城、威龙、王朝等企业的反对,2002年6月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联合提出了撤消注册申请,从而引发了持续6年之久的解百纳知识产权案。
最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复审决议中,张裕得到了支持。这份编号为商评字(2008)第05115号的《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于2008年5月26日正式发出,其中表明:“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最终裁定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
私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
在这场商标之争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解百纳”是品牌还是品种。张裕认为“解百纳”是其70年的原创品牌、几代张裕人的心血结晶;而威龙等企业则认为,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和品系,为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称,非张裕所独有。说得直接一些,“解百纳”之争的焦点在于其究竟是张裕的私人财产还是葡萄酒业的公共财产?
在这次争议中,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等多家行业机构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或“‘解百纳’是知名品牌”的证明。
商标争议裁定书中最终表示,“解百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确有部分专业书籍将“解百纳”解释为一种或几种葡萄名称,或者认为“解百纳”代表一定的葡萄酒口味,张裕公司在自己的产品和网页上也曾将“解百纳”介绍为葡萄的品种。但此种情况相对于张裕公司及其前身几十年长期独家在特定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称谓所产生的商标显著性,尚不能认定“解百纳”已丧失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对此,法学专家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退一步讲“解百纳”是葡萄原料的名称,也会因张裕首创并长期使用而具有品牌的显著性特征,就像“五粮液”、“两面针”等品牌一样,准予商标注册。
张裕方面认为,左右复审裁决结果的是几份商标注册的关键证据: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现存于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而且,在建国后张裕又先后三次(1959年、1985年和1992年)申请注册并备案,但因种种历史原因未能最终取得“解百纳”商标。这说明了公司使用“解百纳”作为商标已有70年历史。
张裕公司曾提供了“解百纳”由来的一个版本: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当时兼任张裕经理的中国银行行长徐望之先生,组织一批公司和银行人员研究定名,他们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干红”。“解百纳干红”一直作为张裕的核心子品牌,已有70多年的历史了。
但是,长城、王朝、威龙等企业有不同看法:“解百纳”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品种的通称,如果这三个字为张裕所独有的话,其他众多厂家必将大受影响。他们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解百纳”并非张裕所独有。
解百纳混战将止
如今到超市走一圈就会发现,林林总总的“解百纳”不下30种。据央视市场研究公司《中国葡萄酒行业现状报告》显示,1998年以前,市场上生产“解百纳”的企业仅有张裕一家,此后不断有企业加入这一行列,尤其在2003年商标案爆发之后达到高潮。在这种市场状况下,一些企业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的理由也不难理解:“解百纳”已经成为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如果张裕注册为商标,将损害葡萄酒业多家企业的利益。
这30多种“解百纳”分为三派:一派是一些不知名品牌“草船借箭”,趁商标案之机赚取利润;一派是知名品牌产品,大多走低价路线;还有一派是洋品牌,其推出“解百纳”葡萄酒,期望借“解百纳”的知名度打开中国市场。葡萄酒业分析人士陈庄认为,部分洋葡萄酒品牌也在借“解百纳”之争的混乱之势,侵蚀中高端主流市场。
对于这30多种“解百纳”,今后这些葡萄酒品牌的瓶标上将不能出现“解百纳”字眼。张裕方面表示,将保留追究的权利,但也会给兄弟企业留有一定的自我纠正时间,希望这些企业尽快停止标注“解百纳”字样。
当然,长城、王朝、威龙等企业仍有扳回局面的可能性。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咨询了商标业内人士,如果长城、王朝、威龙几家企业选择向法院起诉,在起诉期间,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张裕公司仍将享有注册商标的相应权益。这意味着,在此期间这些企业将不能标注“解百纳”字样。
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中,张裕、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业巨头悉数卷入,因此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而广受关注。
2001年5月8日,张裕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但这一行动遭到了长城、威龙、王朝等企业的反对,2002年6月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联合提出了撤消注册申请,从而引发了持续6年之久的解百纳知识产权案。
最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复审决议中,张裕得到了支持。这份编号为商评字(2008)第05115号的《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于2008年5月26日正式发出,其中表明:“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最终裁定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
私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
在这场商标之争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解百纳”是品牌还是品种。张裕认为“解百纳”是其70年的原创品牌、几代张裕人的心血结晶;而威龙等企业则认为,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和品系,为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称,非张裕所独有。说得直接一些,“解百纳”之争的焦点在于其究竟是张裕的私人财产还是葡萄酒业的公共财产?
在这次争议中,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等多家行业机构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或“‘解百纳’是知名品牌”的证明。
商标争议裁定书中最终表示,“解百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确有部分专业书籍将“解百纳”解释为一种或几种葡萄名称,或者认为“解百纳”代表一定的葡萄酒口味,张裕公司在自己的产品和网页上也曾将“解百纳”介绍为葡萄的品种。但此种情况相对于张裕公司及其前身几十年长期独家在特定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称谓所产生的商标显著性,尚不能认定“解百纳”已丧失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对此,法学专家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退一步讲“解百纳”是葡萄原料的名称,也会因张裕首创并长期使用而具有品牌的显著性特征,就像“五粮液”、“两面针”等品牌一样,准予商标注册。
张裕方面认为,左右复审裁决结果的是几份商标注册的关键证据: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现存于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而且,在建国后张裕又先后三次(1959年、1985年和1992年)申请注册并备案,但因种种历史原因未能最终取得“解百纳”商标。这说明了公司使用“解百纳”作为商标已有70年历史。
张裕公司曾提供了“解百纳”由来的一个版本: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当时兼任张裕经理的中国银行行长徐望之先生,组织一批公司和银行人员研究定名,他们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干红”。“解百纳干红”一直作为张裕的核心子品牌,已有70多年的历史了。
但是,长城、王朝、威龙等企业有不同看法:“解百纳”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品种的通称,如果这三个字为张裕所独有的话,其他众多厂家必将大受影响。他们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解百纳”并非张裕所独有。
解百纳混战将止
如今到超市走一圈就会发现,林林总总的“解百纳”不下30种。据央视市场研究公司《中国葡萄酒行业现状报告》显示,1998年以前,市场上生产“解百纳”的企业仅有张裕一家,此后不断有企业加入这一行列,尤其在2003年商标案爆发之后达到高潮。在这种市场状况下,一些企业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的理由也不难理解:“解百纳”已经成为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如果张裕注册为商标,将损害葡萄酒业多家企业的利益。
这30多种“解百纳”分为三派:一派是一些不知名品牌“草船借箭”,趁商标案之机赚取利润;一派是知名品牌产品,大多走低价路线;还有一派是洋品牌,其推出“解百纳”葡萄酒,期望借“解百纳”的知名度打开中国市场。葡萄酒业分析人士陈庄认为,部分洋葡萄酒品牌也在借“解百纳”之争的混乱之势,侵蚀中高端主流市场。
对于这30多种“解百纳”,今后这些葡萄酒品牌的瓶标上将不能出现“解百纳”字眼。张裕方面表示,将保留追究的权利,但也会给兄弟企业留有一定的自我纠正时间,希望这些企业尽快停止标注“解百纳”字样。
当然,长城、王朝、威龙等企业仍有扳回局面的可能性。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咨询了商标业内人士,如果长城、王朝、威龙几家企业选择向法院起诉,在起诉期间,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张裕公司仍将享有注册商标的相应权益。这意味着,在此期间这些企业将不能标注“解百纳”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