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WTO多边体制的相互适应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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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WTO以后,中国的贸易增长模式表现出总量高速增长、出口市场集中、顺差来源不平衡的趋势,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严重冲突,引发贸易摩擦将不可避免。
  
  基于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经济和政治基本发展趋势的总体战略判断,坚持改革开放和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是我国的长期基本国策。我国在2001年正式加入WTO是实施这一基本国策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近150年来,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第一次以充满自信的姿态主动融入全球经济。入世5年来,我国的经济和贸易增长的实践证明,履行入世承诺的各项改革措施为中国经济注入了新的压力、动力和活力。
  但是也应该看到,一个拥有如此巨大的人口和国土规模、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的发展中大国在短期内以超常规增长的出口贸易融入全球经济,必然对全球的经济和贸易均衡带来重大的影响。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和贸易的增长模式和以WTO为代表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都将面临一个重大的相互适应和调整的过程。
  
  中国与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相互适应和调整
  
  从中国的入世谈判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加入议定书》以及中国加入WTO近5年来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来看,在中国和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相互适应和调整的过程中,将涉及到的基本要素有:(1)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如何正视中国作为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迅速向市场经济体制成功转型的现实,彻底消除现行对中国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的歧视性制度安排;(2)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如何正视中国作为发展中贸易大国迅速崛起的现实及其对全球经济的重大影响,为中国融入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做出必要的制度调整;(3)中国作为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负责任的成员方,如何加速自身的经济市场化改革及经济和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为世界经济及贸易的稳定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上述中国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和调整过程中的三大关键议题是彼此关联和制约的整体,根据其相互关系,可建立如下图所示中国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和调整模型。
  


  如图所示,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改革及经济和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是构成中国对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过程的基本要素;中国作为发展中贸易大国的迅速崛起的过程是构成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过程的基本要素;中国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制度安排起着阻碍中国对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加剧中国与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的作用。
  其中,从中国对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适应与冲突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经济市场化及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成功与否,或者转变的速度的快慢和中国与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冲突范围和冲突激烈程度之间存在着正反馈关系。中国的经济市场化及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得越快,与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冲突范围就较小,冲突的激烈程度就较低。反之,冲突范围就较大,冲突的激烈程度就较高。从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对中国在体制内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制度安排调整的角度来看,调整成功与否或调整速度的快慢和中国与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冲突范围和冲突激烈程度之间也存在着正反馈关系。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对中国在体制内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制度安排调整得快,对中国经济市场化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阻碍和干扰就会消除,中国与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冲突的激烈程度就会降低。反之,对中国经济市场化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阻碍和干扰就会加大,中国与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冲突的激烈程度就会提高。
  下文通过观察中国加入WTO5年以来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演变过程,可作为上述相互适应和调整的模型经验实证的检验。
  
  中国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
  
  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进出口贸易呈现出超高速增长的势头,作为一个发展中贸易大国崛起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从2001年至2005年的5年中,中国的进出口总值迅速地从5098亿美元跃升到14221亿美元,增长了1.79倍,年平均增长率高达29.20%。其中,出口总值从3256亿美元增加到7620亿美元,增长了1.86倍,年平均增长率为30.10%;进口总值从2436亿美元增加到6601亿美元,增长了1.71倍,年平均增长率为28.4%。特别是在2003至2004年间,出口和进口总额的年增长率均超过30%。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的短短4年中,进出口额特别是出口额的超高速增长必然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均衡形成巨大的影响。
  中国进出口贸易的超高速增长对世界经济和贸易形成的冲击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还表现在结构上。
  首先是出口市场高度集中。2002-2005年,中国前十位出口市场的集中度始终保持在87%左右。特别是对美欧市场的出口增长率每年均高于对前十位出口市场和所有出口市场的增长率,结果导致在保持前十位出口市场集中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对美欧出口市场的集中度逐年提高,即从2002年的37.3%提高到2005年的40.3%,累计提高了3个百分点。
  其次是进出口贸易严重不平衡。据中国海关统计,2002-2005年,中国的净出口贸易一直保持高额顺差的状态。4年累计贸易顺差高达1898亿美元。从增长率来看,除2003年略有下降以外,每年的增长率都在25%以上,特别是2005年,贸易顺差达到创纪录的1019亿美元,增长率高达218.4%。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贸易顺差的来源极不平衡,2002—2005年,来自前十位贸易顺差国的顺差总额累计达到7758.1亿美元,每年的增长率都在37%以上。其中,来自美国的贸易顺差总额累计达到2957.7亿美元,每年的增长高达37%—52%,占前十位贸易顺差来源国顺差总额的比例始终保持在37%左右。
  


  综上所述可知,加入WTO以后,中国贸易增长模式所具有的总量高速增长、出口市场集中、顺差来源不平衡的趋势。这种趋势对美欧为主的贸易伙伴的宏观经济基本面的平衡,如就业、贸易收支等带来巨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蔓延的趋势。因此,中国的贸易增长模式表现出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严重冲突,引发贸易摩擦将不可避免。
  WTO 各成员方,特别是发达成员方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是对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的崛起的必然反应。而这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又因多边贸易体制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制度安排而加剧。各成员方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制度安排,滥用对中国的歧视性贸易救济措施作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从而引发中国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以来,各成员方对中国的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立案数和终裁数均迅速增加。从2001年到2005年的5年中,WTO各成员方对中国发起和终裁的贸易救济措施数分别为379件和297件,其中,美国和欧盟分别为129件和120件,各占34.0%和40.4%,在发起贸易救济措施中,进入终裁程序案件的比重为78.4%。2005年与2001年相比,发起数增加了36.4%,终裁数增加了120%。特别是美国和欧盟,发起数增加了360%,终裁数增加了333%,发起数和终裁数在全部发起数和终裁数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从15.2%和30.0%提高到51.1%和59.1%。与此同时,在发起贸易救济措施中,进入终裁程序案件的比重也不断提高,2005年这一比重已高达97.8%。这说明,加入WTO以后,各成员方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不但有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而且还有力度加大的趋势。(作者注:立案数和终裁数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
  从WTO各成员方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立案数的产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中国最具竞争力的纺织、轻工和化工领域,而且有越来越向这些领域集中的趋势。据商务部统计分析,从2001年到2005年5年中,WTO各成员方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发起数有62.6%集中在纺织、轻工和化工领域。并且,2005年与2001年相比,上述三个产业领域发起数所占的比重从45.4%上升到81.0%,上升了近一倍。其中特别是纺织品产业领域发起数从2001年的1件增加到2005年的39件,在总发起数中所占的比重,从1.5%上升到43.3%。
  加入WTO以来,各成员方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的数量增加和力度加大无疑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制度安排有关。如表1所示,在2001年到2005年5年各成员方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发起数中,与非市场经济地位制度安排密切相关的反倾销和特别保障措施发起数占了88.4%。作为WTO非歧视的安全阀机制的一般保障措施发起数仅占9.0%。2005年与2001年相比,反倾销和特别保障措施发起数在全部立案数中所占的比重从90.9%上升到94.5%。特别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最具歧视性和任意性的特别保障措施发起数所占的比重,迅速地从2002年的4.9%上升到2005年的38.9%,已经成为各成员方对中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
  


  
  中国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今后五年内调整经济和贸易增长方式的规划目标。这标志着中国为适应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将对经济和贸易增长方式做出重大的战略调整。
  《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调整经济和贸易增长方式的具体政策导向和政策举措与提高中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能力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如表2所示。
  
  WTO多边贸易体制对中国的调整
  
  从2003年开始,我国即通过双边磋商和谈判的方式开始了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努力。经与商务部确认,至2006年7月,共有57个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除俄罗斯、乌克兰、利比亚、越南等少数几个国家还没有加入WTO之外,其余国家都是WTO成员国。其中,新西兰是第一个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在双边贸易超过千亿美元的贸易伙伴国中,韩国是第一个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此外,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南非以及东盟也是几个重要的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这说明,在中国的努力下,WTO成员方已经开始就“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制度安排作出调整。
  按可获得的2004年统计资料计算,目前已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48个国家占当年世界进口贸易总额的14.56%、出口总额的18.12%、进出口总额的16.31%。按可获得的2005年统计资料计算,目前已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48个国家占我国当年进口额的35.77%、出口额的20.07%、进出口额的27.35%。
  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些国家并不是利用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通过反倾销、16条特保措施和纺织品特保措施,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国家。以与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关系最密切的反倾销措施和纺织品特保措施为例,从2000—2005年间各成员方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和纺织品特保措施调查的案件数来看,总数为348件,其中,由已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发起的为84件,占24.1%,由未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发起的为264件,占75.9%,由美国、欧盟和印度发起的为180件,占51.7%。
  从2000-2005年间各成员方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和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发起、最终实施和目前正在实施的案件的涉案金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来看,涉案金额分别为323.56亿美元、140.18亿美元和276.41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6%、0.67%和.3.62%。其中,由已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和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发起、最终实施和目前正在实施的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5.1亿美元、3.73亿美元和3.47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02%、0.01%和.0.4%;由未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和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发起、最终实施和目前正在实施的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318.31亿美元、136.46亿美元和272.94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5%、0.66%和3.58%;由美国、欧盟和印度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和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发起、最终实施和目前正在实施的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308.72亿美元、131.39亿美元和153.31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0%、0.64%和3.49%。
  上述分析说明,在中国与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相互适应的过程中,无论是中国为适应多边贸易体制所作的经济和贸易增长方式的调整,还是WTO 各成员方在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制度安排的调整,均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并且其中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等待我们去面对和解决。因此可以预见,中国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特别是各发达成员方之间,无论是在经济和贸易的制度层面,还是在经济和贸易的运行层面,还将有大量的冲突和摩擦发生,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准备。
  (作者系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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