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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跨境服务外包方兴未艾,不仅成为一种新的国际商务模式,也成为发展中国家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新方式。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WTO成员均开始重视服务外包的发展,并研究和出台相应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随着外包的快速发展,我们看到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值得人们注意的两个相互对立的现象,一方面,2003年底以来,美国兴起了一股限制外包的立法浪潮,在27个州已经出现了52个相关法案来限制美国公司将相关服务外包到其他国家,并引发了美国国内对外包引起大量就业机会外流问题的大争论;另一方面,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在WTO中行动起来,要求在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讨论外包问题,以此推动服务外包的发展。
这两个现象所反映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的。各国政府、学者和专家在纷纷研究对策,促进服务外包的发展。然而,实际上光靠促进措施并不能使服务外包快速发展,因为各国政府还对服务外包活动存在很多限制性的政策和措施,正如以上所提到的美国采取的措施。相对于各国采取的促进外包发展的措施,更重要的是削减各国政策对服务外包设置的各种壁垒和障碍,实现服务外包的自由化。要想真正推动服务外包自由化,还是要靠政府间的多、双边贸易自由化谈判机制。
多哈议程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外包的关系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采取的是“要价-出价”的方式。要价是指一成员根据自己的出口利益向其他WTO成员提出的进一步开放市场和降低贸易壁垒的要求。出价是指一成员根据其国内需要和降低贸易壁垒的意向,参考收到的其他WTO成员对其的要价,在某些服务部门做出进一步自由化措施的清单。所有成员的出价单在本轮回合谈判结束时将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以为全球的服务贸易带来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模式1又称为跨境提供服务(Cross border supply of services),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领土上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模式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在地理上相互隔离,服务提供者不离开其原住地,而通过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媒介跨越国境和边界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跨境的只是服务本身。该模式的提供不涉及资金、设备和人员的移动。比如在法国的建筑师通过传真向在中国的客户提供建筑设计的草图,或中国的计算机编程人员通过互联网向美国的客户发送软件。
离岸外包通常是指一成员的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业务流程发送到另一成员境内,由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根据WTO的定义,实际上是指离岸外包的承接商通过跨境的方式(即模式1)向外包的发包商出口了服务。因此,在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服务外包是涵盖在模式1的谈判中的。
很明显,在一服务部门或一服务提供模式上具有竞争和出口优势的成员会向其他成员提出要价,以获得更多出口利益。服务贸易共有四种提供模式(见相关链接),在模式1方面,以印度为首的一些成员,包括智利、中国香港、墨西哥、新西兰、巴基斯坦、瑞士、新加坡和中国台北等在模式1方面向其他成员提出了集体要价,呼吁成员在新一轮谈判中就模式1尽可能多地做出出价。这些成员在跨境服务上提出的集体要价,不仅反映了他们在模式1上的出口利益,也反映了跨境外包发展的新趋势和存在的困难。
跨境外包的发展趋势
服务贸易的模式1和模式2共占了世界服务贸易总数的50%,其中模式1占35%,模式2占10%-15%。世界跨境服务贸易金额从1995年的7600亿美元增长到2004年的15000亿美元,增长了一倍。而服务的跨境出口从1995年-2000年间的5.4%的年增长率,快速增长到2000年-2004年间的10%的年增长率。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趋势,一是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在跨境服务方面均取得了快速的增长,而且发展中成员的增长近年来还超过发达成员。
另外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在商业模式上,服务提供的四种模式之间的相互联系日益加深。如上所述,跨境外包主要是通过模式1完成的,但实际上,模式3和模式4在外包完成的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首先,由于国际分工的发展,大的跨国公司需要进行全球产业链的配置,他们通常需要设立附属公司进行离岸服务外包。而且,一家大的外包公司也必须在海外设立代表处或其他机构为其所提供的外包服务提供售后和客户服务,以赢得信誉和更多的客户。
这样,在另一国家设立了公司,也有了模式1的承诺来保障数据或服务传输的安全,但一项完整的外包还需要另一重要因素的参与,那就是自然人。外包公司需要短期的自然人移动,以进行三方面活动:一是派人与发包方进行商业谈判并签订合同;二是派出专家检查在外包地或内购公司的经营情况;三是在外包实施的过程中与客户当面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虽然离岸外包从本质上来讲只需要模式1就可以完成,但最近外包发展的趋势证明,为了应对快速发展的商业现实,要求服务的所有四种提供模式在开放水平上要实行更高的自由化和更多的统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跨境服务的承诺
目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成员对模式1的承诺要少于对模式2和模式3的承诺水平。各成员在模式1的承诺方面都写了“不做约束”(即没有任何承诺),因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成员认为许多服务通过模式1来提供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现在看来已是错误的了,因为技术进步已使以前不可能的事情变成了可能。使许多的服务可以通过跨境方式来提供的技术因素有两个:一是快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另一个是费用越来越低、质量越来越高的电信服务。这两项仍在进步的技术变革使人们可以不出门受到教育(远程教育),不出门可以看病(远程医疗),甚至不出门就可存款或购物(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
在这种技术进步造成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下,WTO成员纷纷提出要对以前认为不能做承诺的模式1重新进行审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印度等成员要在WTO新一轮提出要对模式1做出更多自由化的承诺了。虽然技术进步了,但在服务外包自由化的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技术上的困难。
服务外包自由化谈判存在的困难
根据WTO的分类,服务贸易涉及160个部分和分部门,而随着技术发展和创新,新的服务部门层出不穷,老的部门分类标准已不能够反映服务外包快速发展的现状。许多事实证明,新服务与老服务的结合,如电话呼叫中心服务(Telephone Call Center),虚拟主机和应用服务提供商(Web-hosting and 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s)、病历抄写(Medical Transcript)、工资单管理服务(Payroll Management)、客户服务中心(Customer Service Center)等在经济生活中变化日益重要。然而,WTO成员只在其列入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部门承担开放义务,这些部门往往是根据现有分类(《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来划分和定义的。而现有分类已远远不能反映现实的发展和变化。在WTO成员的减让表中,你可以找到计算机服务,但找不到虚拟主机服务;你可以发现诊所和医疗服务,但却找不到病历抄写服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产生的新服务和中间服务不能体现在WTO成员赖以做出承诺的分类当中,要想使成员做出开放承诺就很困难了。
推动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建议
为了应对服务外包出现的新问题,部分WTO成员提出了以下谈判建议,以确保在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就模式1的自由化取得进展。
1、为了使成员在新一轮谈判中做出承诺,应开发出一个具有商业意义而且明确界定服务外包部门、分部门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清单,该清单应该反映出服务外包部门出现的各类新的服务活动。
2、依据此清单,成员之间应该就承诺的性质达成一个集体的谅解。
3、使用模范减让表(又称为示范样本)的方式帮助成员在模式1方面做出承诺。
4、各成员应简化国内对跨境服务的管理方式,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同时增加对外国专业人员的资历认可。
以上建议毕竟只是部分具有出口利益的成员提出的,它只反映了部分WTO成员的利益。正如篇头提到的部分美国州政府担心外包使国内就业机会流失一样,一些WTO成员可能对以上谈判建议持支持态度。正是WTO不同成员之间立场的差异和对立,才使得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如此艰难。中国服务外包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阶段,除了国内外包企业的发展和政府的支持外,也应当考虑更多地利用WTO多边谈判机制,争取自己更大的利益。
随着外包的快速发展,我们看到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值得人们注意的两个相互对立的现象,一方面,2003年底以来,美国兴起了一股限制外包的立法浪潮,在27个州已经出现了52个相关法案来限制美国公司将相关服务外包到其他国家,并引发了美国国内对外包引起大量就业机会外流问题的大争论;另一方面,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在WTO中行动起来,要求在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讨论外包问题,以此推动服务外包的发展。
这两个现象所反映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的。各国政府、学者和专家在纷纷研究对策,促进服务外包的发展。然而,实际上光靠促进措施并不能使服务外包快速发展,因为各国政府还对服务外包活动存在很多限制性的政策和措施,正如以上所提到的美国采取的措施。相对于各国采取的促进外包发展的措施,更重要的是削减各国政策对服务外包设置的各种壁垒和障碍,实现服务外包的自由化。要想真正推动服务外包自由化,还是要靠政府间的多、双边贸易自由化谈判机制。
多哈议程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外包的关系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采取的是“要价-出价”的方式。要价是指一成员根据自己的出口利益向其他WTO成员提出的进一步开放市场和降低贸易壁垒的要求。出价是指一成员根据其国内需要和降低贸易壁垒的意向,参考收到的其他WTO成员对其的要价,在某些服务部门做出进一步自由化措施的清单。所有成员的出价单在本轮回合谈判结束时将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以为全球的服务贸易带来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模式1又称为跨境提供服务(Cross border supply of services),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领土上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模式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在地理上相互隔离,服务提供者不离开其原住地,而通过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媒介跨越国境和边界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跨境的只是服务本身。该模式的提供不涉及资金、设备和人员的移动。比如在法国的建筑师通过传真向在中国的客户提供建筑设计的草图,或中国的计算机编程人员通过互联网向美国的客户发送软件。
离岸外包通常是指一成员的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业务流程发送到另一成员境内,由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根据WTO的定义,实际上是指离岸外包的承接商通过跨境的方式(即模式1)向外包的发包商出口了服务。因此,在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服务外包是涵盖在模式1的谈判中的。
很明显,在一服务部门或一服务提供模式上具有竞争和出口优势的成员会向其他成员提出要价,以获得更多出口利益。服务贸易共有四种提供模式(见相关链接),在模式1方面,以印度为首的一些成员,包括智利、中国香港、墨西哥、新西兰、巴基斯坦、瑞士、新加坡和中国台北等在模式1方面向其他成员提出了集体要价,呼吁成员在新一轮谈判中就模式1尽可能多地做出出价。这些成员在跨境服务上提出的集体要价,不仅反映了他们在模式1上的出口利益,也反映了跨境外包发展的新趋势和存在的困难。
跨境外包的发展趋势
服务贸易的模式1和模式2共占了世界服务贸易总数的50%,其中模式1占35%,模式2占10%-15%。世界跨境服务贸易金额从1995年的7600亿美元增长到2004年的15000亿美元,增长了一倍。而服务的跨境出口从1995年-2000年间的5.4%的年增长率,快速增长到2000年-2004年间的10%的年增长率。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趋势,一是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在跨境服务方面均取得了快速的增长,而且发展中成员的增长近年来还超过发达成员。
另外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在商业模式上,服务提供的四种模式之间的相互联系日益加深。如上所述,跨境外包主要是通过模式1完成的,但实际上,模式3和模式4在外包完成的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首先,由于国际分工的发展,大的跨国公司需要进行全球产业链的配置,他们通常需要设立附属公司进行离岸服务外包。而且,一家大的外包公司也必须在海外设立代表处或其他机构为其所提供的外包服务提供售后和客户服务,以赢得信誉和更多的客户。
这样,在另一国家设立了公司,也有了模式1的承诺来保障数据或服务传输的安全,但一项完整的外包还需要另一重要因素的参与,那就是自然人。外包公司需要短期的自然人移动,以进行三方面活动:一是派人与发包方进行商业谈判并签订合同;二是派出专家检查在外包地或内购公司的经营情况;三是在外包实施的过程中与客户当面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虽然离岸外包从本质上来讲只需要模式1就可以完成,但最近外包发展的趋势证明,为了应对快速发展的商业现实,要求服务的所有四种提供模式在开放水平上要实行更高的自由化和更多的统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跨境服务的承诺
目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成员对模式1的承诺要少于对模式2和模式3的承诺水平。各成员在模式1的承诺方面都写了“不做约束”(即没有任何承诺),因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成员认为许多服务通过模式1来提供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现在看来已是错误的了,因为技术进步已使以前不可能的事情变成了可能。使许多的服务可以通过跨境方式来提供的技术因素有两个:一是快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另一个是费用越来越低、质量越来越高的电信服务。这两项仍在进步的技术变革使人们可以不出门受到教育(远程教育),不出门可以看病(远程医疗),甚至不出门就可存款或购物(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
在这种技术进步造成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下,WTO成员纷纷提出要对以前认为不能做承诺的模式1重新进行审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印度等成员要在WTO新一轮提出要对模式1做出更多自由化的承诺了。虽然技术进步了,但在服务外包自由化的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技术上的困难。
服务外包自由化谈判存在的困难
根据WTO的分类,服务贸易涉及160个部分和分部门,而随着技术发展和创新,新的服务部门层出不穷,老的部门分类标准已不能够反映服务外包快速发展的现状。许多事实证明,新服务与老服务的结合,如电话呼叫中心服务(Telephone Call Center),虚拟主机和应用服务提供商(Web-hosting and 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s)、病历抄写(Medical Transcript)、工资单管理服务(Payroll Management)、客户服务中心(Customer Service Center)等在经济生活中变化日益重要。然而,WTO成员只在其列入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部门承担开放义务,这些部门往往是根据现有分类(《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来划分和定义的。而现有分类已远远不能反映现实的发展和变化。在WTO成员的减让表中,你可以找到计算机服务,但找不到虚拟主机服务;你可以发现诊所和医疗服务,但却找不到病历抄写服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产生的新服务和中间服务不能体现在WTO成员赖以做出承诺的分类当中,要想使成员做出开放承诺就很困难了。
推动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建议
为了应对服务外包出现的新问题,部分WTO成员提出了以下谈判建议,以确保在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就模式1的自由化取得进展。
1、为了使成员在新一轮谈判中做出承诺,应开发出一个具有商业意义而且明确界定服务外包部门、分部门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清单,该清单应该反映出服务外包部门出现的各类新的服务活动。
2、依据此清单,成员之间应该就承诺的性质达成一个集体的谅解。
3、使用模范减让表(又称为示范样本)的方式帮助成员在模式1方面做出承诺。
4、各成员应简化国内对跨境服务的管理方式,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同时增加对外国专业人员的资历认可。
以上建议毕竟只是部分具有出口利益的成员提出的,它只反映了部分WTO成员的利益。正如篇头提到的部分美国州政府担心外包使国内就业机会流失一样,一些WTO成员可能对以上谈判建议持支持态度。正是WTO不同成员之间立场的差异和对立,才使得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如此艰难。中国服务外包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阶段,除了国内外包企业的发展和政府的支持外,也应当考虑更多地利用WTO多边谈判机制,争取自己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