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用途化妆品全成分标注专题讲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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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语:
  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已于2008年6月17日第二次修订发布,并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与国际接轨,特别在该标准中增加了全成分标注的要求。化妆品全成分标注已引起了化妆品行业和全社会高度广泛的关注。为了更好的实施化妆品全成分标注,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增强化妆品生产企业自律,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编辑部特邀本刊编委、中国首席《化妆品学》专业教授肖子英先生撰稿,开辟专栏进行《特殊用途化妆品全成分标准》专题技术讲座。讲座共分九讲,连续刊载。
  
  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已于2008年6月17日第二次修订发布。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化妆品的透明度,便于国家监管和企业自律,为尽快与国际接轨,此次修订增加了化妆品全成分标注的内容。化妆品全成分标注的时限是2010年6月17日起实施。该强制性国家技术法规要求:中国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强制性全成分标注。
  化妆品是一种典型的国际化商品。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化妆品早已开始了全成分标注。例如,美国化妆品于1978年开始强制性全成分标注欧盟(Eropean Unoion,)化妆品已于1993年开始强制性全成分标注日本化妆品于2001年开始强制性全成分标注。因此,中国化妆品全成分标注不仅反映出了中国科技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了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1990年我国颁发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首次提出“特殊用途化妆品”这一法律术语。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具有某些特殊使用功能的化妆品。《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范围和生产卫生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的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具有六种特殊性:原料特殊、工艺特殊、功效特殊、检测特殊、使用特殊和管理特殊。
  笔者在此特别指出,特殊用途化妆品与功能性化妆品、疗效性化妆品、活性化妆品等术语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和不同。言简意赅地说,前者是规范化的法律术语,受法律法规保护,被政府管理部门承认,后者是非规范化的非法律术语,不受法律法规保护,不被政府管理部门承认。例如,1982年美国医务界学者Albert M.Kligman提出了功能性化妆品(Cosmeceuticals)这一非规范化的非法律术语。此后引起了长期不休的争论,因为它只是一个术语概念,管理不明确,且为不认可的化妆品分类,因此至今不被美国政府有关部门承认。相反,令该位学者始料不及的是,给他带来的是质疑和嘲弄,部分欧洲学者尖锐地指出:另创一个化妆品分类不仅没有帮助,不符合科学,功能性化妆品这个概念是多余的,并责之为“功能性化妆品混乱”。
  
  第一讲 育发化妆品全成分标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显然,育发化妆品的主要目标不是治疗脱发,而是防止头发脱落,有助于头发生长或促进头发生长。因此消费者使用了育发化妆品后,其希望值不要太高,太高往往是不现实的。因为您必须要知晓,脱发仍是当今皮肤医学中尚未攻克的世界性的难题之一。
  
  一、功效成分
  迄今为止,人类对育发化妆品功效药物成分已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从而使脱发的防治有了一定的进步。医学临床实验证明,目前已发现添加于育发化妆品的功效成分主要有化学功效成分和中药功效成分两大类。详见表1。
  


  
  二、典型配方
  目前我国市售的育发化妆品有育发液、育发霜、育发香波等。但销量最大的是育发液,且育发液是使用方便的首选剂型。育发液是由微循环活化剂、局部刺激剂、毛根赋活剂、长发剂、营养剂、促渗剂、防腐剂、酒精和去离子水等精制而成。现将育发液产品的典型配方表列于表2。
  


  
  三、标注原则
  化妆品全成分标注,是指将化妆品产品配方中全部成分真实科学地加以标注。其标注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2、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如增稠剂、保湿剂、皮肤调理剂、防腐剂、PH值调节剂、表面活性剂、赋形剂、特殊功效成分等。
  化妆品厂家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的某些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此种情况,不必标注。如混在硬脂酸中的微量软脂酸等脂肪酸。另外原料中所含带入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极小,远小于能发挥其效果所必需的量时,不必标注。如植物提取液中添加的“山梨酸”等防腐剂。
  3、化妆品的成分表原则上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4、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5、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1)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顺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3)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6、标注的成分名称
  (1)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2)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3)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112010”。“C1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7、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GB5296本部分第4章b)、c)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8.1执行。
  注:第4章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售包装上。
  第4章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第4章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注:8.1: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可以标注在GB5296本部分第4章a)、b)、c)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四、标注举例
  育发液产品全成分标注举例。详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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