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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简介:邓平(1985-),男,湖南邵阳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要】我国行政强强制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但是在行政强制法中仍存在一定缺陷。本文主要从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正当的标准来考察我国行政强制法,并提出我国行政强制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程序;正当
自洛克提出分权理论,孟德斯鸠将其理论进一步完善分权制度,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开,创立三权分立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政体制度可以归纳为议会至上,即人大至上。在宪法的规范下,行政权得到了极大的扩张。行政法形成一种类宪法体系,即其拥有着行政立法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司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制度里,立法权、司法权可以从外部有效的制约行政权。而对于行政权内部的规制,从内部的监督,设立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权。
一、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程序正当的理念
程序的正当,即程序正义的表现与程序正义互为表里关系。而程序正义的往往与实体正义是在法理学上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西方国的家,自然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的理念,主要体现在“程序优先于权利”的观念当中,使得西方国家逐步形成“程序至上”的法律传统。因此,在西方的司法实践当中,不同的诉讼程序请求使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而这种近乎刻板的诉讼程序,如果在实践当中被错误的运用后,会被法院经常驳回。而在我国,由于历来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而造成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更加侧重于实体,即注重于法律最后运行的结果。造成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差异的原因:
(一)我国的传统哲学与西方的哲学价值有着显著的取向不同
我国的哲学是一种实践的哲学,实践哲学导致的后果就是大家普遍接受一种实质性的结果。因此更加侧重对最后结果的要求,即结果正义。而西方国家的哲学从古希腊以始,更崇尚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辨,包括大陆法系的逻辑哲学,也包括英美的形式哲学。
(二)法律规范与异国法律思想的分离性
行政法从无到有,从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法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从而使行政机关能成为被告也是最近十来年的事情。而将西方的法律思想融入本国的法律规范,进而成为充满生命力量的法观念。从而制定出法律规范。
(三)程序法在立法博弈中的弱性
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一把枷锁。而行政权扩张性,想从立法上来约束其利益会受到极大的抵制。因为,政府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受到制约。法律容易造成我国行政强制法立法上程序与实体不分。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存在基础与理由
行政程序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具有价值判断,但是在作为有效运行的行政程序法中,确必然要求有鲜明的价值判断即行政程序的正当。换而言之,行政程序正当是行政程序的合理性的选择判断标准,程序正当性的价值对行政程序法的规范。
(一)法律是不可能面面俱到
总是不可避免的出现漏洞。而在裁判过程当中,必须要通过填补漏洞的方式来作出判决。
(二)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决定了法律必然存在模糊性
在法律的概念当中,其内核的中的涵义或许可以确定,当时对于周延的意思,是存在一个灰色地带的。当各方对此概念有争执时,可以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进行目的解释。
(三)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一种内在的约束,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行政行为作出,涉及到平衡各方利益时,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起着一个标准的作用。因此,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一部行政法律体系中,贯穿始终的一个原则。
三、行政程序法立法的正当性的标准
程序公开。程序公开指的是行政强制应当在阳光下运行。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仅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该强制措施的公开性在于行政强制权力在实施的过程中,每一个步骤和每一个阶段都应以相当人或则社会其他人相知晓的方式执行。在行政强制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则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的行政决定。”该规定本来就是行政法原则应有之意,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模式下,在法条上被着重提出来,可见行政执法措施的实施程序上,在执法的选择下,通过程序的公开,让行政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可以避免给行政权利带来不利影响。
有效参与性。有效参与体现为收行政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应当有意义的参与到行政强制过程中来,也是宪法中提倡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要求。有效性一般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必须不是消极的参与
参与者在行政强制下,能自愿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图。
(二)在参与表达时,所获取的信息必须要是对称的,能让人充分有理由相信作出该行政强制行为的合理性。
(三)行为处罚的比例性
在行政强制手段的实施的过程当中,行政权应当有所控制,避免权利滥用。体现对被行政强制人的一种尊重,也是促进我国宪法制度下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实现。比例适当原则体现为设置行政程序兼顾这行政效率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结合。就是通过调整行政强制实施机关与被强制方即是调整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从而从更大的限度上能兼容,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尤其在涉及到行政强制实施时,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处分的时候,比例原则体现出来的立法价值取向更需要借鉴。
四、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程序正当的改进
(一)行政强制主体制度的设计当中,可以集中设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强制执法机构。
(二)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资格证制度,应持证上岗。
(三)尽快加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将实体法的归实体,程序的归程序。“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四)程序瑕疵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修补,而是要推倒重来,甚至不能执行,实施严格的行政强制标准。
(五)进一步改善行政强制法执法的立法结构,尽力从耦合的变成层进性的。
我國的强制执行法是行政法中的立法的一个进步,但是仍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在讨论行政程序正当时,以我国新出台的强制执行法作为一个蓝本,来讨论程序正当。在我国法治的建设过程当中,行政法的完善是一个重要部分。当然我们不能寄希望一部法律能改变现状,但是可以希望每一部法律能推动法治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M].
[2]姜明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设定权研究[J].法学杂志,2011:11.
[3][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4][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58-559.
【摘要】我国行政强强制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但是在行政强制法中仍存在一定缺陷。本文主要从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正当的标准来考察我国行政强制法,并提出我国行政强制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程序;正当
自洛克提出分权理论,孟德斯鸠将其理论进一步完善分权制度,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开,创立三权分立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政体制度可以归纳为议会至上,即人大至上。在宪法的规范下,行政权得到了极大的扩张。行政法形成一种类宪法体系,即其拥有着行政立法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司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制度里,立法权、司法权可以从外部有效的制约行政权。而对于行政权内部的规制,从内部的监督,设立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权。
一、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程序正当的理念
程序的正当,即程序正义的表现与程序正义互为表里关系。而程序正义的往往与实体正义是在法理学上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西方国的家,自然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的理念,主要体现在“程序优先于权利”的观念当中,使得西方国家逐步形成“程序至上”的法律传统。因此,在西方的司法实践当中,不同的诉讼程序请求使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而这种近乎刻板的诉讼程序,如果在实践当中被错误的运用后,会被法院经常驳回。而在我国,由于历来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而造成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更加侧重于实体,即注重于法律最后运行的结果。造成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差异的原因:
(一)我国的传统哲学与西方的哲学价值有着显著的取向不同
我国的哲学是一种实践的哲学,实践哲学导致的后果就是大家普遍接受一种实质性的结果。因此更加侧重对最后结果的要求,即结果正义。而西方国家的哲学从古希腊以始,更崇尚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辨,包括大陆法系的逻辑哲学,也包括英美的形式哲学。
(二)法律规范与异国法律思想的分离性
行政法从无到有,从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法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从而使行政机关能成为被告也是最近十来年的事情。而将西方的法律思想融入本国的法律规范,进而成为充满生命力量的法观念。从而制定出法律规范。
(三)程序法在立法博弈中的弱性
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一把枷锁。而行政权扩张性,想从立法上来约束其利益会受到极大的抵制。因为,政府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受到制约。法律容易造成我国行政强制法立法上程序与实体不分。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存在基础与理由
行政程序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具有价值判断,但是在作为有效运行的行政程序法中,确必然要求有鲜明的价值判断即行政程序的正当。换而言之,行政程序正当是行政程序的合理性的选择判断标准,程序正当性的价值对行政程序法的规范。
(一)法律是不可能面面俱到
总是不可避免的出现漏洞。而在裁判过程当中,必须要通过填补漏洞的方式来作出判决。
(二)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决定了法律必然存在模糊性
在法律的概念当中,其内核的中的涵义或许可以确定,当时对于周延的意思,是存在一个灰色地带的。当各方对此概念有争执时,可以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进行目的解释。
(三)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一种内在的约束,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行政行为作出,涉及到平衡各方利益时,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起着一个标准的作用。因此,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一部行政法律体系中,贯穿始终的一个原则。
三、行政程序法立法的正当性的标准
程序公开。程序公开指的是行政强制应当在阳光下运行。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仅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该强制措施的公开性在于行政强制权力在实施的过程中,每一个步骤和每一个阶段都应以相当人或则社会其他人相知晓的方式执行。在行政强制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则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的行政决定。”该规定本来就是行政法原则应有之意,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模式下,在法条上被着重提出来,可见行政执法措施的实施程序上,在执法的选择下,通过程序的公开,让行政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可以避免给行政权利带来不利影响。
有效参与性。有效参与体现为收行政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应当有意义的参与到行政强制过程中来,也是宪法中提倡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要求。有效性一般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必须不是消极的参与
参与者在行政强制下,能自愿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图。
(二)在参与表达时,所获取的信息必须要是对称的,能让人充分有理由相信作出该行政强制行为的合理性。
(三)行为处罚的比例性
在行政强制手段的实施的过程当中,行政权应当有所控制,避免权利滥用。体现对被行政强制人的一种尊重,也是促进我国宪法制度下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实现。比例适当原则体现为设置行政程序兼顾这行政效率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结合。就是通过调整行政强制实施机关与被强制方即是调整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从而从更大的限度上能兼容,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尤其在涉及到行政强制实施时,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处分的时候,比例原则体现出来的立法价值取向更需要借鉴。
四、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程序正当的改进
(一)行政强制主体制度的设计当中,可以集中设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强制执法机构。
(二)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资格证制度,应持证上岗。
(三)尽快加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将实体法的归实体,程序的归程序。“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四)程序瑕疵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修补,而是要推倒重来,甚至不能执行,实施严格的行政强制标准。
(五)进一步改善行政强制法执法的立法结构,尽力从耦合的变成层进性的。
我國的强制执行法是行政法中的立法的一个进步,但是仍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在讨论行政程序正当时,以我国新出台的强制执行法作为一个蓝本,来讨论程序正当。在我国法治的建设过程当中,行政法的完善是一个重要部分。当然我们不能寄希望一部法律能改变现状,但是可以希望每一部法律能推动法治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M].
[2]姜明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设定权研究[J].法学杂志,2011:11.
[3][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4][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5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