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遗嘱公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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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纠纷的增多,现在更多的人愿意选择采用立遗嘱并到公证处公证的方式来找一位继承人。作为公证员来说,在立遗嘱公证的过程中怎样才能有效保证立遗嘱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又注意防范在公证遗嘱中的风险,是公证员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防范;遗嘱公证;风险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1】遗嘱公证是多年来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也是体现公证机构权威的重要公证业务。
  但随着公证机构外部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纠纷日益增多、日益复杂,特别是公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遗嘱公证细则等的颁布,公证遗嘱所面临的许多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严重制约着遗嘱公证的生存和发展。
  办理遗嘱公证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呢?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确认
  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现今社会造假技术越来越多。有的当事人为了将财产据为已有,就找假的父母,办理假的身份证件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用高科技手段造假的行为层出不穷。如果当事人合谋,又辅以高科技手续,公证员就很难分辩出来,从而造成错假证的出现。笔者就碰到过假的当事人持假的身份证件来办理遗嘱公证的情形,由于笔者审查较严,从当事人的言谈举止中查出马脚,从而避免了一件错证的出现。
  二、对遗嘱人行为能力的审查
  当事人到公证处来申办遗嘱公证的时候,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居多。一般我们要求本人亲自到场,便于查看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及书写、言谈等方面的能力。还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的家庭状况、亲属关系状况来辨别立遗嘱人说的是不是假话。在公证实践中,常常有受益人陪同当事人共同到公证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受益人回避,由公证员向当事人进行单独询问,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在公证遗嘱中,还常常能遇到有重病在身,卧床不起的老人的子女要求公证员去医院或到其家中办理公证遗嘱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公证员要慎重对待。有的老人因为重病或身体原因已经导致精神模糊,谈吐受限,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予受理为好。如果在医院重病的病人确实要办理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笔者就曾经到医院办理过公证遗嘱,因怕日后出现纠纷,由医院出具了一份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后来该遗嘱在法院开庭的审理的过程中,这份证明被法院采信,有力的维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
  三、注意审查遗嘱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能有胁迫、欺诈等情况。不能受别人,特别是受益人的意思所左右。因此要求公证员在办理遗嘱时,必须要求受益人回避,尤其是录像时受益人绝对不能在现场。第二公证员应向立遗嘱人详细告知遗嘱的后果、效力、撤销等情况。三是因为立遗嘱的人大部分是老年人,要求公证员交流时一定要耐心细致。笔者就碰到这样一个案例:七旬老人孙某在三个子女的陪同下到公证处,要求将老人名下的房产留给三个子女。笔者在对老人进行单独询问的时候,发现老人满脸不情愿,并对公证员的询问支支吾吾。经过详细询问,老人道出实情:原来老人已丧偶,想再找个老伴共同生活,但三个子女不同意,并威逼老人将现有的一套房产立遗嘱留给子女。老人不同意但又拗不过子女,被逼无奈才来到公证处。了解真相后,笔者拒办了当事人的遗嘱公证,并对当事人的三个子女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对他们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三个子女听完后表示接受批评,并向老人道了歉,事情得以解决。
  四、详细审查遗嘱的内容
  在办理公证遗嘱时,不能仅仅就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公证,对遗嘱的内容一定要仔细审查,因为这不但关系到所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而且还关系到公证的效力是否得到认可。
  (一)遗嘱人只能立遗嘱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
  立遗嘱时,应当首先审查遗嘱是不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如果不是个人财产,必须搞明白其立遗嘱所涉及财产的产权范围,看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涉及其他共有人,是否有夫妻财产约定等。有些财产不能只看权证,还要有其他单位的相关证明:如房管部门的房权证上注明:单独所有,实际很有可能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遗嘱的内容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还要注意相关法律中关于保留份额的问题。如《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2】
  五、夫妻共同遗嘱问题
  夫妻二人共同立遗嘱的情况,在法律和相关法规中没有涉及。但实际操作中不提倡两人立共同遗嘱。如《遗嘱公证细则》中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3】
  由此可见,两个当事人共同立遗嘱是有弊端的,假如一个当事人死亡,另一个当事人想修改遗嘱,如何办理?如果一个当事人想修改遗嘱,另一个不同意改,怎么办?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因此作为公证员应该建议两个当事人分别设立遗嘱,如此,既有利遗嘱的实现,也有助于保护受益人的权益以及维护公证的权威性。
  六、遗嘱公证的告知义务
  《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已经明确了公证处的告知义务及告知内容,建议公证员拟订专门的遗嘱公证告知书,一是有利于规范遗嘱公证的操作程序及告知的各项内容,二是有利于让当事人心中有数,规范其行为,三是有利于提高公证书的效力。
  七、详细记载询问笔录内容
  遗嘱的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的详尽,也是防范遗嘱公证风险的有力屏障。询问时应当二人进行询问,可以一人记录,另一人询问。其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身份,性别,住址、年龄及联系方式等。
  (二)当事人立遗嘱时的身体条件、情况状态及有无被欺诈、胁迫等。
  (三)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情况,以房产为例:应包括坐落位置、面积、房产证号、土地证号等等。
  (四)受益人的基本情况,遗嘱人的家庭状况等。
  (五)询问立遗嘱人为什么要将财产遗留给受益人。
  (六)询问立遗嘱人以前是否立过公证遗嘱或办理过遗赠扶养协议等。
  (七)侧面询问,从别的方面看立遗嘱人所说的话是否有前后矛盾之处,是否真实意愿。
  (八)详细告知遗嘱的法律后果及撤销条件等。
  八、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加拍照等方式,洗相及刻盘时建议多洗几套,以防日后灭失
  办理公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办理,其中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笔录和遗嘱及相关材料上签名确认。
  当然在遗嘱公证中,有许多情况不一而足,这就要求我们公证人员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操作、审慎处理,使遗嘱公证活动真正起到预防纠纷,减少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中的风险,保证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作用。【4】
  参考文献
  [1]江晓亮主编,中国公证协会组编.《公证员入门》(修订版),法律出版社
  [2][3]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刘永杰.《遗嘱公证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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