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法经济学通常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向前看”立场下处理涉及因果关系的案件。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对于处理成本较低、对未来有着良好影响的案件可以刑罚处理,而对于处理成本高昂、对未来影响较坏的案件应不以刑罚处理。这些做法旨在以最小的成本防止犯罪的发生,同时激励当事人努力减少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没有偏离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而是强调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在兼顾效率,不能对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过于宽泛。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法经济学;因果关系;成本收益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而言,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成立,都需要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作为犯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难判断。但在不作为犯中,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其因果关系并不显而易见甚至并不存在。在理论罪,学者们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两种观点,即消极说和积极说。消极说认为不作为本身欠缺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承认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存在因果关系,但又有拟制说和条件说两种不同观点;[1]积极说承认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论证方式不同,又有作为义务违反说、防止可能说、保证人说、他因利用说等不同观点。综合来看,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刑法》未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出规定,加上理论界对此研究还不成熟,使得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因此,厘清不純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如果按照传统刑法学的分析,无非围绕上述学说进行循环论证,本文尝试从法经济学角度,用经济分析的工具来分配相关方面的风险与责任,从而找出符合刑法精神、容易让人接受的结论。
二、成本收益方法的运用
因果关系在经济分析上的体现,典型的如“需求定律”,即价格上升,则需求量减少。这里价格上升是因,需求量减少是果。还有各种统计回归,都是在辨认不同变量之间的互动关系。[2]这些都是因果关系的体现。人是理性、自利的,其行为往往体现趋利避害,追求“低成本、高收益”。在运用各种有形资源时,人们会进行成本收益的考虑;在抽象或无形的领域中,也会展现同样的考虑。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也是如此,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司法人员或学者能够发现其间清晰的因果关系。对于特殊、疑难的案件,司法人员或学者不容易找到明确的答案,只能求助于类似的案例,然后借着类比、推定的方式,希望找出解决思路。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这完全合情合理。对于经常出现的案例,司法人员有着明确的认知及经验,很容易办理,就意味着办案成本很低。由成本收益角度来看,处理直接的、明显的因果关系,成本低;处理间接的、隐晦的因果关系,成本高。那么根据需求定律,就是对成本高的案件少处理,对成本低的多处理。所以,司法人员会倾向于处理成本较低的案件(因果关系)。那么就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来说,其因果关系处理成本很高,所以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最好不要处理。
事实上,当因果关系成立时,在案件的处理上也有成本收益的考虑。对于常出现的、明确的、直接的、显著的权益,法律习于处理、也比较愿意处理;对于不常出现的、模糊的、间接的、隐晦的权益,即使因果关系成立,法律都比较吝于处理——因为不娴熟,所以处理成本高;成本高,就少处理。[3]如在江歌案中,陈世峰的行为造成江歌死亡的后果,其间的因果关系非常明显,法官很容易进行裁判,即陈世峰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备受关注的则在于将江歌引入危险之中刘某的责任问题。从表面看,刘某的行为与江歌死亡的结果存在着间接的、隐晦的因果关系。陈世峰多次向刘某发送恐吓短信并有跟踪尾随的行为,刘某可以预见到陈世峰可能会做出伤害自己的行为,其为了自身安全而寻求江歌的保护,把江歌带入不确定的危险之中。当危险来临时,刘某关上房门,任由江歌被陈世峰连捅十余刀致死。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引人入危”的刑事案件非常少见,理论上没有成熟的教义学规则,实践中也找不到可以参考的案例,那么司法机关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在处理上不容易进行取舍,要进行多方面的衡量,所以办案成本较高。在这种考虑下,还是不处理为妙。综上,在处理因果关系时,不得不进行成本收益的思量。
三、“向前看”立场下的处理
对因果关系的解读、构建,就像采用了不同的游戏规则,而在取舍游戏规则时,重点往往在于哪一种游戏规则会在未来诱发出比较好的行为因应,和导致比较好的结果。[4]所以,在处理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时,应在“向前看”的立场下处理,也是一种后果主义的考量。
在江歌案中,如果对刘某以不纯正不作为犯论处,那么以后类似案件也要对引人入危者进行处理。这样不仅会扩大刑罚打击面,还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压力和司法成本。如国内的“情侣版江歌案”,朱某前男友王林林因对朱某和被害人李俊杰同居不满,以自杀威胁向朱某索要李俊杰的联系方式。朱某因为害怕,用微信将此事告知李俊杰,李俊杰知道后准备请王林林吃饭,缓和双方矛盾。后李俊杰回到住处,与王林林发生肢体冲突,王林林拿出水果刀,向李俊杰的面颈部划了数下,致其面颈部受伤而倒在地上。[5]随后王林林用该水果刀划伤自己颈部并躺在床上,朱某看到李俊杰脖子处流了很多血,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朱某按医生要求对李俊杰进行救治时,王林林也起身参与救助,直至随120急救车到达医院。但李俊杰依旧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王林林的行为构成作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那朱某的行为与李俊杰的死亡也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先前做法,也要将其作不纯正不作为犯处理。那么,显而易见,刘某、朱某这些原本也可能受害的人,因他人行为而变成犯罪人,这样的处理结果很难服众。由此可言,在处理因果关系时,要评估后果对未成的影响,进而作出选择。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没有稳妥的处理路径情形下,还是不纳入刑事处罚为妙。
四、结语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学的关注点不同,其往往是由于众多案件归纳而来,对于特殊个案的处理更是小心谨慎。对于因果关系,法经济学通常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向前看”立场下进行处理。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对于处理成本较低、对未来有着良好影响的案件可以刑罚处理,而对于处理成本高昂、对未来影响较坏的案件应不以刑罚处理。这些做法旨在以最小的成本防止犯罪的发生,同时激励当事人努力减少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没有偏离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而是强调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在兼顾效率,不能对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过于宽泛。
注释:
[1]武艳:《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吉林大学 2014 年硕士学位论文。
[2]熊秉元:《正义的成本》,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229页。
[3]熊秉元:《正义的成本》,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231-232页。
[4]熊秉元:《正义的成本》,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232页。
[5]“情侣版江歌案”二次开庭 庭上女友视频作证 死者父亲不满其证词,北青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1119291953655062&wfr=spider&for=pc,2020年3月23日访问。
作者简介:
胡娜娜,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2018年校级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18YXJ091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法经济学;因果关系;成本收益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而言,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成立,都需要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作为犯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难判断。但在不作为犯中,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其因果关系并不显而易见甚至并不存在。在理论罪,学者们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两种观点,即消极说和积极说。消极说认为不作为本身欠缺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承认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存在因果关系,但又有拟制说和条件说两种不同观点;[1]积极说承认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论证方式不同,又有作为义务违反说、防止可能说、保证人说、他因利用说等不同观点。综合来看,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刑法》未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出规定,加上理论界对此研究还不成熟,使得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因此,厘清不純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如果按照传统刑法学的分析,无非围绕上述学说进行循环论证,本文尝试从法经济学角度,用经济分析的工具来分配相关方面的风险与责任,从而找出符合刑法精神、容易让人接受的结论。
二、成本收益方法的运用
因果关系在经济分析上的体现,典型的如“需求定律”,即价格上升,则需求量减少。这里价格上升是因,需求量减少是果。还有各种统计回归,都是在辨认不同变量之间的互动关系。[2]这些都是因果关系的体现。人是理性、自利的,其行为往往体现趋利避害,追求“低成本、高收益”。在运用各种有形资源时,人们会进行成本收益的考虑;在抽象或无形的领域中,也会展现同样的考虑。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也是如此,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司法人员或学者能够发现其间清晰的因果关系。对于特殊、疑难的案件,司法人员或学者不容易找到明确的答案,只能求助于类似的案例,然后借着类比、推定的方式,希望找出解决思路。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这完全合情合理。对于经常出现的案例,司法人员有着明确的认知及经验,很容易办理,就意味着办案成本很低。由成本收益角度来看,处理直接的、明显的因果关系,成本低;处理间接的、隐晦的因果关系,成本高。那么根据需求定律,就是对成本高的案件少处理,对成本低的多处理。所以,司法人员会倾向于处理成本较低的案件(因果关系)。那么就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来说,其因果关系处理成本很高,所以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最好不要处理。
事实上,当因果关系成立时,在案件的处理上也有成本收益的考虑。对于常出现的、明确的、直接的、显著的权益,法律习于处理、也比较愿意处理;对于不常出现的、模糊的、间接的、隐晦的权益,即使因果关系成立,法律都比较吝于处理——因为不娴熟,所以处理成本高;成本高,就少处理。[3]如在江歌案中,陈世峰的行为造成江歌死亡的后果,其间的因果关系非常明显,法官很容易进行裁判,即陈世峰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备受关注的则在于将江歌引入危险之中刘某的责任问题。从表面看,刘某的行为与江歌死亡的结果存在着间接的、隐晦的因果关系。陈世峰多次向刘某发送恐吓短信并有跟踪尾随的行为,刘某可以预见到陈世峰可能会做出伤害自己的行为,其为了自身安全而寻求江歌的保护,把江歌带入不确定的危险之中。当危险来临时,刘某关上房门,任由江歌被陈世峰连捅十余刀致死。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引人入危”的刑事案件非常少见,理论上没有成熟的教义学规则,实践中也找不到可以参考的案例,那么司法机关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在处理上不容易进行取舍,要进行多方面的衡量,所以办案成本较高。在这种考虑下,还是不处理为妙。综上,在处理因果关系时,不得不进行成本收益的思量。
三、“向前看”立场下的处理
对因果关系的解读、构建,就像采用了不同的游戏规则,而在取舍游戏规则时,重点往往在于哪一种游戏规则会在未来诱发出比较好的行为因应,和导致比较好的结果。[4]所以,在处理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时,应在“向前看”的立场下处理,也是一种后果主义的考量。
在江歌案中,如果对刘某以不纯正不作为犯论处,那么以后类似案件也要对引人入危者进行处理。这样不仅会扩大刑罚打击面,还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压力和司法成本。如国内的“情侣版江歌案”,朱某前男友王林林因对朱某和被害人李俊杰同居不满,以自杀威胁向朱某索要李俊杰的联系方式。朱某因为害怕,用微信将此事告知李俊杰,李俊杰知道后准备请王林林吃饭,缓和双方矛盾。后李俊杰回到住处,与王林林发生肢体冲突,王林林拿出水果刀,向李俊杰的面颈部划了数下,致其面颈部受伤而倒在地上。[5]随后王林林用该水果刀划伤自己颈部并躺在床上,朱某看到李俊杰脖子处流了很多血,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朱某按医生要求对李俊杰进行救治时,王林林也起身参与救助,直至随120急救车到达医院。但李俊杰依旧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王林林的行为构成作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那朱某的行为与李俊杰的死亡也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先前做法,也要将其作不纯正不作为犯处理。那么,显而易见,刘某、朱某这些原本也可能受害的人,因他人行为而变成犯罪人,这样的处理结果很难服众。由此可言,在处理因果关系时,要评估后果对未成的影响,进而作出选择。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没有稳妥的处理路径情形下,还是不纳入刑事处罚为妙。
四、结语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学的关注点不同,其往往是由于众多案件归纳而来,对于特殊个案的处理更是小心谨慎。对于因果关系,法经济学通常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向前看”立场下进行处理。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对于处理成本较低、对未来有着良好影响的案件可以刑罚处理,而对于处理成本高昂、对未来影响较坏的案件应不以刑罚处理。这些做法旨在以最小的成本防止犯罪的发生,同时激励当事人努力减少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没有偏离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而是强调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在兼顾效率,不能对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过于宽泛。
注释:
[1]武艳:《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吉林大学 2014 年硕士学位论文。
[2]熊秉元:《正义的成本》,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229页。
[3]熊秉元:《正义的成本》,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231-232页。
[4]熊秉元:《正义的成本》,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232页。
[5]“情侣版江歌案”二次开庭 庭上女友视频作证 死者父亲不满其证词,北青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1119291953655062&wfr=spider&for=pc,2020年3月23日访问。
作者简介:
胡娜娜,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2018年校级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18YXJ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