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环境保护是近年来热议的一个问题,环境正义是立足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全面关系的伦理原则。弱势地区的环境正义问题常常被我们所忽视,但弱势地区的居民确确实实遭受着不平等的对待。
关键词: 环境正义;弱势地区;污染转移;环保意识
中图分类号:X321;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64-01
作者简介: 张洪(1992-),女,上海人,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者帕累托偶然注意到19世纪英国人的财富和收益模式,他发现大部份的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从大量具体的事实中他总结:社会上20%的人占有80%的社会财富,即:财富在人口中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同样的,环境给予人类的分配也是不公平的,加之为了获得更多利益的人类,将自己的发展建筑在破坏弱势地区环境的基础上,环境正义谈何保护。
一、环境正义的界定
199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对环境正义的界定是,每一个人平等地享有环境权益;在环境的立法与实施方面,所有公民,不论其出生、性别、种族、收入、国籍和受教育程度,均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环境正义的实质是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社会正义,它从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称的角度,强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结成的是有差异的共同体。①环境殖民主义和环境霸权主义就有可能沦为一种环境保护不公正的暴行。环境弱势群体在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弱势,直接导致他们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二、弱势地区居民环境正义问题的表现
(一)污染、垃圾转移
所谓环境污染转移,又叫污染转嫁,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行业、企业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弱势地方的现象。在政治、经济和技术上优势明显的发达国家,不仅抢夺弱势地区的资源,还将那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甚至是有毒的废弃物垃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据资料统计,美国把39%的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日本为了避免承担环境成本,将国内60%以上的高污染产业转移到东南亚地区和拉丁美洲。②
(二)管理与治理的不平衡
当前,我国在弱势地区的环保机构方面很不健全,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还无法做到全面覆盖,甚至是存在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的现象。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乡镇43256个,而从事环保的人数只有4756人,全国平均每十几个乡镇才有1人。③
三、弱势地区居民环境正义问题的成因
(一)弱势地区环保标准和成本普遍偏低
相对于强势地区,弱势地区环保意识和文化水平都普遍较低,这就给了强势地区转移污染产业一个很大的契机。欠发达地区由于发展的欲望和需要,就很可能制定出相对宽松的环境标准来吸引发达地区的工业迁移。
(二)弱势地区急需经济的发展,政府的错位支持
一方面,经济欠发达的弱势地区有着非常强烈的发展愿望,但是他们的基础设施又不足以支撑,于是就不断降低企业的落户门槛,缺乏严格的项目审批过程,其直接结果就是把带有严重污染的废弃物垃圾转移到弱势地区。另一方面,技术、资金等的缺乏,很多弱势地区的企业不具有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少污染产品的设备,从而只能无奈接受被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但代价往往就是环境的破坏。
(三)法律的缺位
自《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但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的环境法律带有浓重的城市色彩,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也很难制定出一部能够结合农村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的专门法律;而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条款,也因为缺乏相应配套的规定而发挥不了功能。
四、弱势地区居民环境正义问题的解决
(一)制度的缺陷弥补
以城市为中心的立法忽视了弱势地区,乡村居民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对于弱势地区的环境保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应该结合弱势地区的经济发展要求和自身特点,尽快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强势地区对弱势地区环境的迫害。对于已经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也应该尽快弥补,针对弱势地区的环境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二)确定弱势地区环境正义问题解决原则
发达地区要为了过去的污染负责,既让弱势地区发展,又让他们对环境问题负与强势地区相同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历史积累的量毕竟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甚微。有一个说法“最少受惠国最大利益,谁污染谁就负最大责任”是很好的做法,为了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共生,确定一个治理环境问题的原则很有必要。
五、结语
被长期忽视的弱势地区居民环境正义的保护不仅仅只能依靠政府的努力,对于环境弱势群体的救助和社会支持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没有持之以恒的决心是完成不了的,国家想要保护环境弱势群,就必须得到来自国家、社会、个体一起构成的社会安全网络中。弱势地区的居民也应该认清事实,增强自己的环保意识,拒绝这种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换来的经济发展,“经济有价,环境无价”。
[ 注 释 ]
①张登巧.西部开发中的环境正义问题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②戴星翼,胥传阳.城市环境管理导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370,373-374.
③孙彦彦.城乡环境正义实现的法律路径选择[D].重庆大学,2012.4.
关键词: 环境正义;弱势地区;污染转移;环保意识
中图分类号:X321;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64-01
作者简介: 张洪(1992-),女,上海人,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者帕累托偶然注意到19世纪英国人的财富和收益模式,他发现大部份的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从大量具体的事实中他总结:社会上20%的人占有80%的社会财富,即:财富在人口中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同样的,环境给予人类的分配也是不公平的,加之为了获得更多利益的人类,将自己的发展建筑在破坏弱势地区环境的基础上,环境正义谈何保护。
一、环境正义的界定
199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对环境正义的界定是,每一个人平等地享有环境权益;在环境的立法与实施方面,所有公民,不论其出生、性别、种族、收入、国籍和受教育程度,均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环境正义的实质是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社会正义,它从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称的角度,强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结成的是有差异的共同体。①环境殖民主义和环境霸权主义就有可能沦为一种环境保护不公正的暴行。环境弱势群体在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弱势,直接导致他们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二、弱势地区居民环境正义问题的表现
(一)污染、垃圾转移
所谓环境污染转移,又叫污染转嫁,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行业、企业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弱势地方的现象。在政治、经济和技术上优势明显的发达国家,不仅抢夺弱势地区的资源,还将那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甚至是有毒的废弃物垃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据资料统计,美国把39%的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日本为了避免承担环境成本,将国内60%以上的高污染产业转移到东南亚地区和拉丁美洲。②
(二)管理与治理的不平衡
当前,我国在弱势地区的环保机构方面很不健全,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还无法做到全面覆盖,甚至是存在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的现象。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乡镇43256个,而从事环保的人数只有4756人,全国平均每十几个乡镇才有1人。③
三、弱势地区居民环境正义问题的成因
(一)弱势地区环保标准和成本普遍偏低
相对于强势地区,弱势地区环保意识和文化水平都普遍较低,这就给了强势地区转移污染产业一个很大的契机。欠发达地区由于发展的欲望和需要,就很可能制定出相对宽松的环境标准来吸引发达地区的工业迁移。
(二)弱势地区急需经济的发展,政府的错位支持
一方面,经济欠发达的弱势地区有着非常强烈的发展愿望,但是他们的基础设施又不足以支撑,于是就不断降低企业的落户门槛,缺乏严格的项目审批过程,其直接结果就是把带有严重污染的废弃物垃圾转移到弱势地区。另一方面,技术、资金等的缺乏,很多弱势地区的企业不具有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少污染产品的设备,从而只能无奈接受被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但代价往往就是环境的破坏。
(三)法律的缺位
自《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但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的环境法律带有浓重的城市色彩,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也很难制定出一部能够结合农村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的专门法律;而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条款,也因为缺乏相应配套的规定而发挥不了功能。
四、弱势地区居民环境正义问题的解决
(一)制度的缺陷弥补
以城市为中心的立法忽视了弱势地区,乡村居民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对于弱势地区的环境保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应该结合弱势地区的经济发展要求和自身特点,尽快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强势地区对弱势地区环境的迫害。对于已经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也应该尽快弥补,针对弱势地区的环境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二)确定弱势地区环境正义问题解决原则
发达地区要为了过去的污染负责,既让弱势地区发展,又让他们对环境问题负与强势地区相同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历史积累的量毕竟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甚微。有一个说法“最少受惠国最大利益,谁污染谁就负最大责任”是很好的做法,为了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共生,确定一个治理环境问题的原则很有必要。
五、结语
被长期忽视的弱势地区居民环境正义的保护不仅仅只能依靠政府的努力,对于环境弱势群体的救助和社会支持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没有持之以恒的决心是完成不了的,国家想要保护环境弱势群,就必须得到来自国家、社会、个体一起构成的社会安全网络中。弱势地区的居民也应该认清事实,增强自己的环保意识,拒绝这种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换来的经济发展,“经济有价,环境无价”。
[ 注 释 ]
①张登巧.西部开发中的环境正义问题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②戴星翼,胥传阳.城市环境管理导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370,373-374.
③孙彦彦.城乡环境正义实现的法律路径选择[D].重庆大学,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