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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激活民间资本,解决中小型企业及“农户”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基层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未能很好执行。本文基于对江苏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蓬勃发展。截至2010年末,全国各地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数达到2451家,比上年末增加1280家;贷款余额1975.05亿元,比年初增加1201.82亿元。截至2011年6月底,江苏省已有13个市115个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获准参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获准开业的农村小贷公司达到303家,服务面已覆盖全省三分之一的乡镇。江苏省农村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482亿元,实收资本473亿元;农村小贷公司贷款余额652亿元,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500亿元,90%以上都投向了县域经济、“三农”领域。三年来江苏省农村小贷公司累计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达7亿多元。
常州市自2009年6月30日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截至2011年5月底,常州市已相继成立14家小额贷款公司(见表1)。目前仅常州武进区已拥有7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已达23.5亿元,其中6家的贷款余额达30.2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收息率为100%,纳税1700多万元。常州市武进区这6家小额贷款公司已服务客户940户,累计发放贷款65亿元,96%以上是“三农”类贷款,体现了投资多元、贴近农村、治理灵活、高效运作、服务三农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解决中小型企业及农户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完善该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规范民间借贷、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实力雄厚的股东
常州地区许多知名企业如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盛源热能有限公司、金汇铝板带有限公司、盛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普兰纳涂料有限公司、湟里镇金鼎集团、凯达轧辊等公司,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这些股东企业不仅实力雄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所保障。同时,它们广泛的客户资源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一些潜在客户,这都使得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普遍有银行工作经历
据了解,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都有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从业背景,不少信贷工作人员甚至是基层银行和农信社的骨干力量,专门辞职投身小额贷款事业。他们对贷款风险控制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拥有一些客户资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业务娴熟,可以有效减少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
小额贷款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成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以贷款“数额小、周期短、审批快”的显著特点和优势,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错位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准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银行融资、股东借款发放贷款。但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和担保机制灵活,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从申请到贷款发放一般不超过3天,最快可以做到申请当天放款。以常州银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例,银华的放款额度很灵活,小到1万元,大到5000万元;担保机制中还有现在银行极少采用的企业股权质押。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下设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综合部、总经理办公室四个部门。由于公司组织层级少,管理链条短,信贷人员的调研、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部经理的审批乃至贷审委员会的复议,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灵活高效。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目前常州地区多家商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授信。商业银行希望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对当地企业相关情况了解的优势,将贷款“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节约银行贷款管理成本。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批发”资金后,再“零售”给中小企业和农户。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大多是当地人,多数曾在商业银行或农信社工作过,对贷款过程和风险控制较为熟悉,又了解当地客户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为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架起了桥梁。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议价能力较强
小额信贷市场目前仍然是卖方市场。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价主要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以不高于其四倍水平为主线,充分参考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度、贷款人信用度等因素。常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结合常州市当地利率水平,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状况、资金情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状况商定不同利率,但根据规定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2010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加权平均利率为13.3%,最高达24%,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虽然是企业法人,但并没有定性为金融机构。因此,对其监管既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也不完全适用于《公司法》。目前我国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更多的是属于政策指引性质,尚未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完整的存设、运行、终止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目前只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政府于2007年11月24日出台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两套文件可以参照执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得到金融许可证,所以不受银监会监管。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具体事务由省级金融办负责。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金融办难以独自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江苏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农林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市、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并与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风险控制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构架。但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推动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一个临时组织, 并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监督职能。从调研情况来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的能力也需要提高。
(二)资金来源渠道非常有限,后续资金不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些规定均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杠杆作用有限。小额贷款公司受到股东人数和自有资金的限制,资本金不可能大规模扩张,外部融资中,受稳健货币政策影响,银行贷款规模受限,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贷款的可得性在降低,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来源。从调研情况来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程度地陷入后续资金不足的困境,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
(三)没有接入征信系统,增加了交易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记录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贷款公司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信贷员对客户的实际考察、主观评判,以及传统的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信贷员在掌握客户信息上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依据信用等级评分表评定客户信用风险水平也很难精确、有效。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征信资料只能到商业银行查询,这不仅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风险的评估难度,也增加了相关的成本。
(四)经营风险大,信贷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偏低。
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较单一,风险对冲能力较差;贷款的高利率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限于中小型企业与农户。这些客户经营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服务“三农”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一大特点,农业是个“靠天吃饭”的弱质产业, 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 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大、收益低。农民预防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产品销售和价格波动受市场影响较大,所有这些将直接影响小额信贷的收回。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要高于一般银行,但由于将小额贷款公司归类为工商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导致的信贷风险准备金普遍偏低,难以覆盖风险。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看,制定硬性的比例限制是为了防止企业避税,但从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应该将准备金计提比例适当提高。
(五)户均贷款余额偏高。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解决“三农”以及微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江苏省政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用途,即以服务“三农”为主;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单户小额贷款(标准为:苏南50万元以下)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但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数额都没有执行指导意见中的“小额”标准,贷款服务对象主要选择规模较大、盈利较高的中小企业项目。小额贷款公司将目标向城镇、向农村的中上层客户偏移。不断提高的户均贷款余额,说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放大不放小、贷富不贷贫”的问题。
(六)内控制度不健全。
按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在实际运作中,股东直接担任总经理的情况普遍存在,没有真正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组织与人员保障,内控制度的建设流于形式。缺少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难以保证其经营的可持续性。
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政府应适当放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允许其和各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商洽融资额度。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经营条件下,开展能增加其资金盈利率的现代金融产品业务。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更多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对于那些经营优秀的小贷公司,可逐步向其开放金融市场,使其充分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再贷款、短期与中期票据、委托贷款等金融工具,扩宽融资渠道。要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税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参照农村信用社目前执行的税。尽快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措施,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等。对于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政府应从政策层面修订调整政策,适度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以利于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稳健规范经营。
(二)进一步完善小贷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重点是各种制度的切实执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公司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要求,协调股东与经理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建立精简有效的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业务监管、财务管理、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制定稳健有效的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公司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不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降低操作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政府应该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构建金融基础设施,使小额贷款公司能低成本和有效率的运作。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很广,包括征信体系、担保物权制度、破产框架、存款保险制度等。各级政府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业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小额信贷的推广创造良好的运行氛围和金融环境。此外,政府要着力发展担保和保险体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是正处于成长初期的新生事物,政府应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在发展环境、信息服务、人才引进、经验交流等方面给以适当的帮助。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发生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现象,促进行业发展,使之在为“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 考 文 献
[1]蔡则祥,孟德锋. 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基于SWOT 方法[J].经济研究导刊,2011(12):43-48
[2]蒋志芬.小额信贷公司———农村微型信贷供给新路径分析[J].经济问题,2009,(11):87-90.
[3]周振海.基于垄断和价格管制条件下的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分析[J].金融研究,2007,(8):182-190.
[4]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70-78.
[5]杜晓山.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J].农村金融研究,2010,(5):31-39.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蓬勃发展。截至2010年末,全国各地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数达到2451家,比上年末增加1280家;贷款余额1975.05亿元,比年初增加1201.82亿元。截至2011年6月底,江苏省已有13个市115个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获准参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获准开业的农村小贷公司达到303家,服务面已覆盖全省三分之一的乡镇。江苏省农村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482亿元,实收资本473亿元;农村小贷公司贷款余额652亿元,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500亿元,90%以上都投向了县域经济、“三农”领域。三年来江苏省农村小贷公司累计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达7亿多元。
常州市自2009年6月30日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截至2011年5月底,常州市已相继成立14家小额贷款公司(见表1)。目前仅常州武进区已拥有7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已达23.5亿元,其中6家的贷款余额达30.2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收息率为100%,纳税1700多万元。常州市武进区这6家小额贷款公司已服务客户940户,累计发放贷款65亿元,96%以上是“三农”类贷款,体现了投资多元、贴近农村、治理灵活、高效运作、服务三农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解决中小型企业及农户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完善该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规范民间借贷、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实力雄厚的股东
常州地区许多知名企业如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盛源热能有限公司、金汇铝板带有限公司、盛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普兰纳涂料有限公司、湟里镇金鼎集团、凯达轧辊等公司,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这些股东企业不仅实力雄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所保障。同时,它们广泛的客户资源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一些潜在客户,这都使得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普遍有银行工作经历
据了解,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都有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从业背景,不少信贷工作人员甚至是基层银行和农信社的骨干力量,专门辞职投身小额贷款事业。他们对贷款风险控制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拥有一些客户资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业务娴熟,可以有效减少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
小额贷款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成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以贷款“数额小、周期短、审批快”的显著特点和优势,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错位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准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银行融资、股东借款发放贷款。但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和担保机制灵活,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从申请到贷款发放一般不超过3天,最快可以做到申请当天放款。以常州银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例,银华的放款额度很灵活,小到1万元,大到5000万元;担保机制中还有现在银行极少采用的企业股权质押。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下设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综合部、总经理办公室四个部门。由于公司组织层级少,管理链条短,信贷人员的调研、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部经理的审批乃至贷审委员会的复议,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灵活高效。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目前常州地区多家商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授信。商业银行希望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对当地企业相关情况了解的优势,将贷款“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节约银行贷款管理成本。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批发”资金后,再“零售”给中小企业和农户。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大多是当地人,多数曾在商业银行或农信社工作过,对贷款过程和风险控制较为熟悉,又了解当地客户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为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架起了桥梁。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议价能力较强
小额信贷市场目前仍然是卖方市场。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价主要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以不高于其四倍水平为主线,充分参考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度、贷款人信用度等因素。常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结合常州市当地利率水平,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状况、资金情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状况商定不同利率,但根据规定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2010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加权平均利率为13.3%,最高达24%,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虽然是企业法人,但并没有定性为金融机构。因此,对其监管既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也不完全适用于《公司法》。目前我国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更多的是属于政策指引性质,尚未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完整的存设、运行、终止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目前只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政府于2007年11月24日出台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两套文件可以参照执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得到金融许可证,所以不受银监会监管。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具体事务由省级金融办负责。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金融办难以独自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江苏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农林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市、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并与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风险控制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构架。但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推动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一个临时组织, 并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监督职能。从调研情况来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的能力也需要提高。
(二)资金来源渠道非常有限,后续资金不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些规定均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杠杆作用有限。小额贷款公司受到股东人数和自有资金的限制,资本金不可能大规模扩张,外部融资中,受稳健货币政策影响,银行贷款规模受限,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贷款的可得性在降低,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来源。从调研情况来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程度地陷入后续资金不足的困境,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
(三)没有接入征信系统,增加了交易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记录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贷款公司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信贷员对客户的实际考察、主观评判,以及传统的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信贷员在掌握客户信息上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依据信用等级评分表评定客户信用风险水平也很难精确、有效。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征信资料只能到商业银行查询,这不仅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风险的评估难度,也增加了相关的成本。
(四)经营风险大,信贷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偏低。
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较单一,风险对冲能力较差;贷款的高利率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限于中小型企业与农户。这些客户经营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服务“三农”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一大特点,农业是个“靠天吃饭”的弱质产业, 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 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大、收益低。农民预防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产品销售和价格波动受市场影响较大,所有这些将直接影响小额信贷的收回。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要高于一般银行,但由于将小额贷款公司归类为工商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导致的信贷风险准备金普遍偏低,难以覆盖风险。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看,制定硬性的比例限制是为了防止企业避税,但从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应该将准备金计提比例适当提高。
(五)户均贷款余额偏高。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解决“三农”以及微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江苏省政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用途,即以服务“三农”为主;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单户小额贷款(标准为:苏南50万元以下)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但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数额都没有执行指导意见中的“小额”标准,贷款服务对象主要选择规模较大、盈利较高的中小企业项目。小额贷款公司将目标向城镇、向农村的中上层客户偏移。不断提高的户均贷款余额,说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放大不放小、贷富不贷贫”的问题。
(六)内控制度不健全。
按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在实际运作中,股东直接担任总经理的情况普遍存在,没有真正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组织与人员保障,内控制度的建设流于形式。缺少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难以保证其经营的可持续性。
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政府应适当放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允许其和各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商洽融资额度。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经营条件下,开展能增加其资金盈利率的现代金融产品业务。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更多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对于那些经营优秀的小贷公司,可逐步向其开放金融市场,使其充分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再贷款、短期与中期票据、委托贷款等金融工具,扩宽融资渠道。要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税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参照农村信用社目前执行的税。尽快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措施,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等。对于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政府应从政策层面修订调整政策,适度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以利于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稳健规范经营。
(二)进一步完善小贷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重点是各种制度的切实执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公司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要求,协调股东与经理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建立精简有效的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业务监管、财务管理、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制定稳健有效的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公司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不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降低操作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政府应该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构建金融基础设施,使小额贷款公司能低成本和有效率的运作。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很广,包括征信体系、担保物权制度、破产框架、存款保险制度等。各级政府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业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小额信贷的推广创造良好的运行氛围和金融环境。此外,政府要着力发展担保和保险体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是正处于成长初期的新生事物,政府应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在发展环境、信息服务、人才引进、经验交流等方面给以适当的帮助。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发生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现象,促进行业发展,使之在为“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 考 文 献
[1]蔡则祥,孟德锋. 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基于SWOT 方法[J].经济研究导刊,2011(12):43-48
[2]蒋志芬.小额信贷公司———农村微型信贷供给新路径分析[J].经济问题,2009,(11):87-90.
[3]周振海.基于垄断和价格管制条件下的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分析[J].金融研究,2007,(8):182-190.
[4]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70-78.
[5]杜晓山.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J].农村金融研究,2010,(5):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