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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对涉及非典型肺炎传染的有关人员等采取隔离封闭措施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封闭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