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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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过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规则)于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了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于健全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监督法出台以后,常委会议事规则某些条文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有一些表述已与实际情况不符。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先后通过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程序》等,在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监督等职权方面作了新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常委会会议制度。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吸纳现行有效的一些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适应常委会议事工作新的需要,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将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牵头组织起草了修改决定草案,并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11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讨论,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1.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方式和主要形式,监督法对此作了专章规定,以区别于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规定。为与监督法的这一规定相衔接,体现新时期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的重点和特色,建议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确定专题,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专项工作报告。”建议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2.关于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2008年出台的《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对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作了具体规定,为与其衔接,并结合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工作实践,建议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3.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的工作实践,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明确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限的,有关机关应当按时提出。”“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4.关于述职评议。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精神,述职评议不作单独的监督方式。为此,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有关述职评议的规定。
  5.关于决议和决定。实践中,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后,必要时会作出有关决定。为此,建议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二)关于询问
  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为与监督法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同时,建议将第五章的章名“质询”改为“询问和质询”。
  (三)关于发言和表决
  1.关于发言规则。为便于常委会讨论议事,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要求、安排等予以明确,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2.关于发言时间和记录。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十五分钟”修改为“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同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审核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
  3.关于表决议案方式。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实践中,无记名方式,包括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等方式。为使表决议案方式的表述更为贴切、科学,建议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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