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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社会,网络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推崇。但是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处在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即消费者个人信息及网络支付的环境不安全,且我国在网络消费方面的相关法律尚未成熟。所以针对此类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即提高消费者的隐私和维权意识,建立相对安全的网络环境,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对完善的立法制度,并实时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过程;权益保护
目前,在我国网络消费是时下最流行的消费方式,其消费模式基本成型,已经出现了除淘宝网以外的多个购物消费网站。但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时常受到威胁。所以当前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问题迫在眉睫。而近年来我国对此类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故笔者在此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阐述。我国相关部门不仅仅需要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隐私及维权意识,还应该完善相关立法规约,并及时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一、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的问题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易泄露。何为隐私权?隐私权即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在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的时候很容易泄露个人隐私。在中国,消费者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虽然与之前相比已经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仍存在泄露个人隐私的安全隐患。而且现如今很多消费者都会用一个电话号码注册多个ID网址或银行账户,这无疑存在很大的人身安全及个人财产安全问题,即消费者所享有的安全权遭到侵犯。
(二)网络支付环境不安全。当前网络消费有多个支付平台。消费者可直接用银行卡进行支付。此外还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来说最大的是支付宝。但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问题。消费者在支付时会要求输入用户名和支付密码,所以一些罪犯便制作一个相似的网页诱使消费者输入用户名及密码,消费者银行卡中的存款会瞬间被转移,从而造成消费者银行账户上财产的丢失。此外消费者在支付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骗取消费者钱财的钓鱼网站,而这些极难甄别的钓鱼网站的存在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都是安全威胁。即使大多数人进行网络消费的时候都会选择大网站,但仍存在会对消费者造成权益侵害的恶意影响因子。比如有一些犯罪分子借用网络购物平台冒充卖家,加之花言巧语,诱使消费者主动进入骗局,使得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三)网络消费相关法制尚未成熟。自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大程度上显示出相关部门对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但与很多西方国家相比仍处于不成熟的状态,新消法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例如新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尚未成熟,在具体实施时仍存在很多问题。新消法在一些问题的界定上较为模糊,让不少商家钻了法律空子。此外,在消费者的求偿权方面也未做出相应的执法规约。在消费过程中,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经常无法及时得到解决。且并不知道网络交易平台上商家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所以在这方面要做到维护个人权益着实很难。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法律在网络消费方面的相对不成熟,对网络环境及商家的执法力度差。所以在实际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很大威胁,亟待相关部门解决。
二、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一)提高消费者的隐私及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隐私及维权意识。目前,我国相对于西方而言,很多消费者对于隐私权的维护处于无所谓的状态。所以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宣传等手段致力于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此外,当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会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维权意识较差。有一些消费者更是会做出一些相对极端的行为,但这是不理智的做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个人权益。所以相关部门应该提高消费和的隐私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建立相对安全的网络购物环境。网络是虚拟的,所以消费者在购物时各方面权益都很难得到保障。目前,网络诈骗仍然存在,且每天都在发生着。网络消费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虽然具有实体店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是网络消费也随之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始终处于一种弱势状态,商家的商品图片和信誉度可能会造假。所以无论如何,网络消费者都需要一个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当我们在消费时总是会出现输入手机号码和其他各种身份的验证码,这就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通过此途径来骗取消费者的财产和隐私。所以应建立相对安全的网络购物环境。虽然2014年修改并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虽然规定了对网络环境的规范,但是都较为零散。而且在整个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和商家在网上进行交易,无法获知对方的真实信息。整个交易过程都不是现金与实物的交易,都是虚拟的存在,故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相关部门建立相对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迫在眉睫。
(三)完善网络消费立法及认同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完善网络立法,势在必行。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立法尚不完善,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在现存立法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发现不足之处,然后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就现存的2014年刚刚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在求偿权上的不足。当消费者想要退货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已经拆封或者商标被剪掉,那么商家不予退还。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与商家产生任何纠纷是可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扩大消费者协会的监督职能,使其在网络消费中同样具备这种职能。当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遇到被店家骗取钱财,或者是付钱不发货等行为时都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使得消协及时意识到自己所担当的职责。
三、结语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网络支付环境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且我国的网络消费方面的相关法律尚未成熟。所以我国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隐私和维权意识,建立相对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并加强网络支付环境安全法的执行力度,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并实时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曹志颖, 殷芳利.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研究[J].商 (商界论坛 经法视点),2015(33). 217、231.
[2] 吴春霞.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研究[D].2014(5).10-12.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过程;权益保护
目前,在我国网络消费是时下最流行的消费方式,其消费模式基本成型,已经出现了除淘宝网以外的多个购物消费网站。但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时常受到威胁。所以当前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问题迫在眉睫。而近年来我国对此类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故笔者在此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阐述。我国相关部门不仅仅需要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隐私及维权意识,还应该完善相关立法规约,并及时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一、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的问题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易泄露。何为隐私权?隐私权即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在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的时候很容易泄露个人隐私。在中国,消费者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虽然与之前相比已经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仍存在泄露个人隐私的安全隐患。而且现如今很多消费者都会用一个电话号码注册多个ID网址或银行账户,这无疑存在很大的人身安全及个人财产安全问题,即消费者所享有的安全权遭到侵犯。
(二)网络支付环境不安全。当前网络消费有多个支付平台。消费者可直接用银行卡进行支付。此外还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来说最大的是支付宝。但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问题。消费者在支付时会要求输入用户名和支付密码,所以一些罪犯便制作一个相似的网页诱使消费者输入用户名及密码,消费者银行卡中的存款会瞬间被转移,从而造成消费者银行账户上财产的丢失。此外消费者在支付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骗取消费者钱财的钓鱼网站,而这些极难甄别的钓鱼网站的存在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都是安全威胁。即使大多数人进行网络消费的时候都会选择大网站,但仍存在会对消费者造成权益侵害的恶意影响因子。比如有一些犯罪分子借用网络购物平台冒充卖家,加之花言巧语,诱使消费者主动进入骗局,使得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三)网络消费相关法制尚未成熟。自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大程度上显示出相关部门对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但与很多西方国家相比仍处于不成熟的状态,新消法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例如新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尚未成熟,在具体实施时仍存在很多问题。新消法在一些问题的界定上较为模糊,让不少商家钻了法律空子。此外,在消费者的求偿权方面也未做出相应的执法规约。在消费过程中,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经常无法及时得到解决。且并不知道网络交易平台上商家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所以在这方面要做到维护个人权益着实很难。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法律在网络消费方面的相对不成熟,对网络环境及商家的执法力度差。所以在实际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很大威胁,亟待相关部门解决。
二、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一)提高消费者的隐私及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隐私及维权意识。目前,我国相对于西方而言,很多消费者对于隐私权的维护处于无所谓的状态。所以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宣传等手段致力于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此外,当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会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维权意识较差。有一些消费者更是会做出一些相对极端的行为,但这是不理智的做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个人权益。所以相关部门应该提高消费和的隐私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建立相对安全的网络购物环境。网络是虚拟的,所以消费者在购物时各方面权益都很难得到保障。目前,网络诈骗仍然存在,且每天都在发生着。网络消费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虽然具有实体店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是网络消费也随之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始终处于一种弱势状态,商家的商品图片和信誉度可能会造假。所以无论如何,网络消费者都需要一个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当我们在消费时总是会出现输入手机号码和其他各种身份的验证码,这就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通过此途径来骗取消费者的财产和隐私。所以应建立相对安全的网络购物环境。虽然2014年修改并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虽然规定了对网络环境的规范,但是都较为零散。而且在整个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和商家在网上进行交易,无法获知对方的真实信息。整个交易过程都不是现金与实物的交易,都是虚拟的存在,故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相关部门建立相对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迫在眉睫。
(三)完善网络消费立法及认同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完善网络立法,势在必行。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立法尚不完善,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在现存立法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发现不足之处,然后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就现存的2014年刚刚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在求偿权上的不足。当消费者想要退货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已经拆封或者商标被剪掉,那么商家不予退还。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与商家产生任何纠纷是可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扩大消费者协会的监督职能,使其在网络消费中同样具备这种职能。当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遇到被店家骗取钱财,或者是付钱不发货等行为时都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使得消协及时意识到自己所担当的职责。
三、结语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网络支付环境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且我国的网络消费方面的相关法律尚未成熟。所以我国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隐私和维权意识,建立相对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并加强网络支付环境安全法的执行力度,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并实时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曹志颖, 殷芳利.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研究[J].商 (商界论坛 经法视点),2015(33). 217、231.
[2] 吴春霞.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研究[D].2014(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