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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足我国改革现状,从政府机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中介培育、完善采购与政务公开制度几个方面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改革;预防;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0-01
一、加快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尽快实现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外在效应(负的)的消除者、收入和财产分配的调节者、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合理定位。
通过合理限制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明确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内容和力度,还资源配置于市场,缩小公共权力被滥用的空间;通过精简机构,实现政事分开,重新核编定员,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行为,杜绝靠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开支的现象;通过理顺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从政行为规范,建立完备的依法行政保障体系,使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既能解决质量、效益和效率问题,又符合廉政建设的需要。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固然与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关,但主要的根源还在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空挡、漏洞,为公职人员犯罪提供了可能条件。
因此,必须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常委权、责、利分明的相互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产权关系理顺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权力与经济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现象,减少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凭借职权捞取个人好处,获取私利。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分工,强化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有效防止企业负责人失职渎职问题;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利益捆绑机制,全面实行国企领导人员年薪制、股份期权制,降低企业经营者利用手中权力牟利的欲望和实现机会。
三、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间独立行使职能的公共性组织。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有利于割断公共权力与财富相交换的联系,起到“防火墙”的作用。针对我国目前中介组织行政化趋向严重、地位不明确或定位不准等问题,应着重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要抓好中介组织的发展。政府在机构改革时,要尽快实现政府“让位”,把原由政府负责的诸如行业监督、协调、审计、咨询服务的一些技术性、辅助性和服务性的职能分离出来,放手让中介组织去做,为其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二)要规范管理。运用法律手段明确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运营宗旨、服务内容和经营方式等;严格中介组织的登记和收费管理,探索适合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促进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强化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定期考核工作,保证中介服务的高水平、高质量。
四、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
为预防由于政府采购而引发的违法乱纪行为,许多地方采取了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一领域的腐败现象。但是,目前这个制度还未能形成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导致该制度在个别地方或个别人中流于形式,甚至以其合法的行为掩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未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其基本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客观性,公平的对待竞标人,使政府采购的竞争最大化,从而力求提高经济效益,并抵制权利的滥用。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即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政府采购适用的范围,即应确定哪些商品或服务种类,或多大的金额商品和服务,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可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商品或服务金额的大小,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地方标准,以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
(四)政府采购的制约监督机制,即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明确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形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监督机关有权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招投标程序的行为,并有权决定中标结果是否有效,并根据违反政府招投标制度行为的具体情节,追究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近年来,不少党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其办事的程序,为预防政务工作中的暗箱操作等不廉洁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工作透明度不高、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未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必须对该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一)政务公开的范围。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务处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都应公开,最大限度的提高其工作的透明度。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可根据其涉及面的大小、重要程度,兼顾效率来选择政务公开的形式。这是政务公开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其形式可采取当场公布结果、设立公告栏、登报公告等。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即实施政务公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办理某一具体政务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结果等内容,具体、明确地向群众公开。这是政务公开的实质要件。
.(四)设立咨询、监督机构。即设立统一的专门机构负责接受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的咨询、监督机构。这是政务公开的保障条件,以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得以正确执行,保障群众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参考文献:
\[1\]朱兴有.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周振想.公务犯罪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冯树梁.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改革;预防;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0-01
一、加快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尽快实现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外在效应(负的)的消除者、收入和财产分配的调节者、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合理定位。
通过合理限制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明确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内容和力度,还资源配置于市场,缩小公共权力被滥用的空间;通过精简机构,实现政事分开,重新核编定员,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行为,杜绝靠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开支的现象;通过理顺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从政行为规范,建立完备的依法行政保障体系,使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既能解决质量、效益和效率问题,又符合廉政建设的需要。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固然与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关,但主要的根源还在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空挡、漏洞,为公职人员犯罪提供了可能条件。
因此,必须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常委权、责、利分明的相互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产权关系理顺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权力与经济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现象,减少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凭借职权捞取个人好处,获取私利。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分工,强化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有效防止企业负责人失职渎职问题;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利益捆绑机制,全面实行国企领导人员年薪制、股份期权制,降低企业经营者利用手中权力牟利的欲望和实现机会。
三、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间独立行使职能的公共性组织。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有利于割断公共权力与财富相交换的联系,起到“防火墙”的作用。针对我国目前中介组织行政化趋向严重、地位不明确或定位不准等问题,应着重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要抓好中介组织的发展。政府在机构改革时,要尽快实现政府“让位”,把原由政府负责的诸如行业监督、协调、审计、咨询服务的一些技术性、辅助性和服务性的职能分离出来,放手让中介组织去做,为其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二)要规范管理。运用法律手段明确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运营宗旨、服务内容和经营方式等;严格中介组织的登记和收费管理,探索适合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促进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强化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定期考核工作,保证中介服务的高水平、高质量。
四、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
为预防由于政府采购而引发的违法乱纪行为,许多地方采取了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一领域的腐败现象。但是,目前这个制度还未能形成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导致该制度在个别地方或个别人中流于形式,甚至以其合法的行为掩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未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其基本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客观性,公平的对待竞标人,使政府采购的竞争最大化,从而力求提高经济效益,并抵制权利的滥用。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即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政府采购适用的范围,即应确定哪些商品或服务种类,或多大的金额商品和服务,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可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商品或服务金额的大小,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地方标准,以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
(四)政府采购的制约监督机制,即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明确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形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监督机关有权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招投标程序的行为,并有权决定中标结果是否有效,并根据违反政府招投标制度行为的具体情节,追究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近年来,不少党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其办事的程序,为预防政务工作中的暗箱操作等不廉洁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工作透明度不高、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未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必须对该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一)政务公开的范围。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务处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都应公开,最大限度的提高其工作的透明度。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可根据其涉及面的大小、重要程度,兼顾效率来选择政务公开的形式。这是政务公开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其形式可采取当场公布结果、设立公告栏、登报公告等。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即实施政务公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办理某一具体政务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结果等内容,具体、明确地向群众公开。这是政务公开的实质要件。
.(四)设立咨询、监督机构。即设立统一的专门机构负责接受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的咨询、监督机构。这是政务公开的保障条件,以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得以正确执行,保障群众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参考文献:
\[1\]朱兴有.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周振想.公务犯罪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冯树梁.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