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 首次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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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2条。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夯实家庭教育责任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
  《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特别是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草案》提出: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或者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草案也提出了在不同情况下提供相关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要求。

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家庭教育法草案给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敲响警钟,对“打是亲骂是爱”的错误观念进行纠正。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惩戒手段,简单、粗暴,对孩子身心造成的伤害不可估量。面对犯了错误的孩子,应用言传身教、循循善诱等科学方式教育,不能抬手就打。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暴力”也应包括“冷暴力”,对孩子采取恐吓、呵斥、讽刺、冷漠等方式,也会伤害孩子的幼小心灵。

人民法院或可干预家庭教育


  在家庭教育的促进方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出现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况,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督促令;拒不改正的,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
  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到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根据情节可以予以训诫,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督促令;拒不改正的,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5日以下拘留。同时,还规定了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编辑 安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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