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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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柏拉圖的“理想国”与孔子的“礼治”,其本质都是从个人的品质着手,强调道德修持与德性的重要。他们眼中的完美人格,多少带有乌托邦的色彩,试图单纯通过教育培养出具有完美德性的人,最终只能在残酷的现实中败下阵来。而随着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思想的传播,民主共和政体的建立,一种属于更广大多数人的,平等的、全面的、更加契合人性的德性培养机制便成为了普遍的需要,法治的出现正是响应了这种号召。
  关键词 德性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01-02
  亚里士多德是最早对法治进行过注解的西方先哲,他所提出的法治的概念也是后来的法学家引用最多的。在他看来,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有关论断中,法治的应有之义首先是要有法可循,这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而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自然对德性人格的养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已故的德沃金先生曾经提到过,法律帝国是一个包罗万象且无懈可击的有机整体。法律是没有缺陷的,它由规则与原则组成。当法官碰到疑难案件,应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无法解决时,就应当深入到法律原则中去探寻立法者的原意,以期获得符合法律精神的答案。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这样一个经过漫长时间演化而成的产物,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学者公认的几项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莫不是如此,这些原则从不同的方面促进着现代人德性的养成。
  (一)平等原则对养成德性养成的作用
  柏拉图和孔子关于德性的培养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即每个层级的人拥有各自不同的德性,虽然他们也承认不同阶层的人如果表现出了更高的德性也可以进行升格,但本质上来说柏拉图和孔子还是将人划为为了三六九等,流动只是不同人在等级间的流动。而民法平等原则的诞生,毋宁说是对人格等级原则的一种颠覆和挑战,虽然这种平等只是体现在私法领域。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切自然人,无论国际、年龄、性别、职业;一切经济组织,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是民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同样具有民法上平等的人格。“正是借助这一点,民事立法实现了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即从按照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转变为不问社会成员的身份如何,对同样的行为赋予同样法律效果的立法。”①不再像以往通过教育培养德性而最终使得德性沦为少数统治者的垄断物。至此,无论你是王亲贵胄,还是普通的平民百姓,在私法领域的准则都必须一体遵循,这就为普遍的德性养成扫除了障碍。
  (二)私法自治原则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平等原则为普遍德性的养成扫清了障碍,私法自治原则更是将这种普遍的德性变成了可能,它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来调整相互关系的可能性。如果说平等原则凸显的价值是“平等”,那么意思自治原则凸显的价值就是“自由”。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或者按照彼此的共同意志自主地行事,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涉,尤其是不受公权力的干涉。以往的德性教育,立足点是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其所谓的“德性”,并不是全面的德性,而只是基于你所处社会地位考虑到统治的稳固所被要求的“德性”。无论是柏拉图还是孔子,都认为“智慧”是一种美德,但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情境中,情况就不一样了。孔子甚至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②国家统治人民,指使驱赶他们去做事就行了,不要让他们明白在做什么。柏拉图也认为,“智慧”是哲学王的美德,其他的人不必拥有。由此可见,他们虽然嘴上承认德性的存在,实际上却是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对底层人民始终抱有怀疑和猜忌,否认普遍的德性培养的可能。而私法自治原则所持的价值立场则恰恰相反,它鼓励的是每个人自由地去实现自己的德性,意思自治,机会均等。这就最大程度地激发了人们,特别是底层人们的激情,鼓励他们去实现全面的德性。正是在最大程度彰显自由,鼓励公民实现普遍而全面的德性意义上,民法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才得以体现。
  (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如果说民法平等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为培养普遍而全面的德性创造了条件的话,那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直接就是人们所应当追求的德性的基本内容。公平、诚实信用与遵守公序良俗本身就是人们所应该保有的美德,而民法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了它强制力和执行力。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例,它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该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这些都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将诚实信用作为一般条款,就相当于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基本的道德要求,从而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信赖,为培养普遍而全面德性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无一不是为培养普遍而全面的德性服务的,它们或者为德性养成创造条件、扫清道路,或者直接成为德性培养的价值追求和主要内容。
  二、民法的基本制度对养成德性养成的作用
  如果说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德性的养成作用还只停留在理念和精神上,那么基于民法所形成的各项民事基本制度则从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两个方面将这种养成作用落到了实处。现代的民法是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各项制度所组成的有机体系。③
  (一)民法主体制度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主体制度中所规定作为民法中的当事人,是商品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他(它)们的主要特征在于独立性,即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④这里讨论的德性,主要是指自然人的德性,法人与其他合伙组织的德性最终也要落实到自然人身上。民法将民事权利能力赋予了每个独立的自然人,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普遍地、无区别地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正是贯彻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而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则将实现民事权利实现的可能转变为现实。与传统社会,只有家父才拥有完全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现代民法对行为能力所限更少,门槛更低——主要是以不同的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作为划分的的标准,其意也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神志不健全人的利益。如果说在古代道德伦理教育下的德性培养,其基本单位还局限在家庭范围内的话,民法对自然人权利与行为能力的规定则打破了这种范围的限制,落实到了个人。如果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那就意味着无论是家父还是家子,他们实现德性人格的条件和机会都是均等的。家父不能像以往一样对家子肆意横加干涉,而需要尊重家子的自由意志与各项权利;家子也不能再借口社会地位和条件不同,而拒绝培养某些美德。作为独立的人,他同样需要具备勤俭持家、约束子弟、温良恭俭让等以往家父才需要具备美德。因而,德性突破了家庭和等级的桎梏实现了普遍和全面的发展。人身权制度是对主体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将培养德性的各项主观条件一一列明细化:身体、生命、健康、隐私、名誉、荣誉等等,赋予自然人在这些方面权利,用民法的强制力保护其存在,服务于人格的平等、自由和尊严。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德性都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民法物權、债权制度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可以以此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我们在论及德性的养成也必然不能忽视人的需求属性。不否认少数贤人、圣人能够在生理和安全等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追求社交、尊重与自我实现等更高的需求,而更广大的普通人,还是遵循着由低到高的需求结构。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确立为追求普遍而全面的德性培养,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和制度环境。
  物权明确了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侵犯物权的行为会受到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裁。知识产权的作用类似,与物权相比它保障的是人的智力成果,保护当事人因此而获得的物质成果,鼓励当事人进行智力的再创造。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民法中的上述制度,都为保有人的生存和发展德性奠定了物质基础。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人总是担心自己的财产和成果会被别人拿走或者受到侵害而无法追偿,甚至可能导致最基本的温饱都不能解决,他们又如何能培养起更高尚的美德呢?民法基本制度对德性养成的作用不仅简单地体现在保障实现德性的物质基础上,其还下着辖若干具体的民事制度和民事规范,它们同样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价值的影响。通过对对这些具体制度和规范的科学合理规整,就可以将民法对德性的养成作用从宏观逐步渗透到微观层面,鼓励和引导人们在生活行为中去追求和实现个案的德性。
  注释:
  ①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71页.
  ②《论语·泰伯》.
  ③豐王利明.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8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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