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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楼上抛物砸伤行人 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王景龙
编辑同志:
最近,独居的张大娘得知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要带女朋友回家。为了给儿子的女朋友留一个好印象,她在自家楼下叫了一个骑着自行车、驮着拖把,喊着“擦玻璃、打扫卫生”的小时工,来家做“保洁”。她请来的这个小时工,在打扫北阳台厨房时,顺手将放在厨房窗台上的一个空醋瓶子和一个空酱油瓶子,从其住的八楼顺窗抛出。下落的瓶子正好落在了行人李某的头上,将李某砸伤。事后,小时工工钱也没要就趁乱离开了。行人李某找到了雇主张大娘,让张大娘承担医疗等费用。请问张大娘对此应否承担责任?
读者:大顺
大顺同志:
张大娘和小时工的关系是一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伤害的责任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雇主,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这里的劳务关系可发生在单位与个人之间,也可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就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作出了专门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小时工楼上抛物砸伤行人,造成他人伤害,赔偿责任应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中雇主、《侵权责任法》中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张大娘承担。
父母通过电脑所立遗嘱无效
方 园
编辑同志:
我30多岁的弟弟长期不尽孝心,且屡教不改,我父母对其一直非常气愤。前不久,父母不幸因车祸双双身亡。我一人负责料理了后事,整理他们遗物时,在他们使用的电脑里发现了一份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是,他们的所有遗产(主要遗产还作了具体列举)全部归我继承,弟弟没有丁点份额。可弟弟却不管遗嘱不遗嘱,强行要分得一半遗产。请问:父母的上述遗嘱有效吗?
读者:李华
李华同志:
上述遗嘱无效。
一方面,电脑上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根据《继承法》第三章规定,遗嘱只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且每种遗嘱形式有各自的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而你所述遗嘱,是通过电脑来记载内容的遗嘱,并不在其列。也许你会认为,遗嘱的字及其反映的内容是你父母所敲打,近似于自书遗嘱。其实并非如此,电脑上遗嘱无法取代自书遗嘱。因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的“亲笔书写”当然是指用笔写,而非打字(打印),“签名”也是用笔书写并体现其正常的书写习惯。另一方面,遗嘱的根本特征是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你父母生前对你弟弟的行为一直非常气愤,一般情况下你父母可能不分或少分给他遗产,但并不能排除你父母不会基于其它原因、理由多分给他遗产或决定由你们平均分割遗产。由于电脑的机器属性,任何人在键盘上敲下的文字都是一样的。根本无法体现每一个人的个性,也就无法说明遗嘱是你父母所立。更不用说,一些黑客可以使网站自身难保,何况是篡改遗嘱?即使确实是你父母所立,现在也难于确认他们当时是否具有完全自主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是否清醒、是否被胁迫等等。虽然相信一些非法或缺乏道德的行为为你所不齿,但法律讲求的是唯一。即应当排除其它可能的存在,在不能排除其它可能的情况下,只能确认电脑遗嘱无效。本案也就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盡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王景龙
编辑同志:
最近,独居的张大娘得知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要带女朋友回家。为了给儿子的女朋友留一个好印象,她在自家楼下叫了一个骑着自行车、驮着拖把,喊着“擦玻璃、打扫卫生”的小时工,来家做“保洁”。她请来的这个小时工,在打扫北阳台厨房时,顺手将放在厨房窗台上的一个空醋瓶子和一个空酱油瓶子,从其住的八楼顺窗抛出。下落的瓶子正好落在了行人李某的头上,将李某砸伤。事后,小时工工钱也没要就趁乱离开了。行人李某找到了雇主张大娘,让张大娘承担医疗等费用。请问张大娘对此应否承担责任?
读者:大顺
大顺同志:
张大娘和小时工的关系是一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伤害的责任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雇主,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这里的劳务关系可发生在单位与个人之间,也可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就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作出了专门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小时工楼上抛物砸伤行人,造成他人伤害,赔偿责任应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中雇主、《侵权责任法》中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张大娘承担。
父母通过电脑所立遗嘱无效
方 园
编辑同志:
我30多岁的弟弟长期不尽孝心,且屡教不改,我父母对其一直非常气愤。前不久,父母不幸因车祸双双身亡。我一人负责料理了后事,整理他们遗物时,在他们使用的电脑里发现了一份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是,他们的所有遗产(主要遗产还作了具体列举)全部归我继承,弟弟没有丁点份额。可弟弟却不管遗嘱不遗嘱,强行要分得一半遗产。请问:父母的上述遗嘱有效吗?
读者:李华
李华同志:
上述遗嘱无效。
一方面,电脑上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根据《继承法》第三章规定,遗嘱只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且每种遗嘱形式有各自的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而你所述遗嘱,是通过电脑来记载内容的遗嘱,并不在其列。也许你会认为,遗嘱的字及其反映的内容是你父母所敲打,近似于自书遗嘱。其实并非如此,电脑上遗嘱无法取代自书遗嘱。因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的“亲笔书写”当然是指用笔写,而非打字(打印),“签名”也是用笔书写并体现其正常的书写习惯。另一方面,遗嘱的根本特征是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你父母生前对你弟弟的行为一直非常气愤,一般情况下你父母可能不分或少分给他遗产,但并不能排除你父母不会基于其它原因、理由多分给他遗产或决定由你们平均分割遗产。由于电脑的机器属性,任何人在键盘上敲下的文字都是一样的。根本无法体现每一个人的个性,也就无法说明遗嘱是你父母所立。更不用说,一些黑客可以使网站自身难保,何况是篡改遗嘱?即使确实是你父母所立,现在也难于确认他们当时是否具有完全自主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是否清醒、是否被胁迫等等。虽然相信一些非法或缺乏道德的行为为你所不齿,但法律讲求的是唯一。即应当排除其它可能的存在,在不能排除其它可能的情况下,只能确认电脑遗嘱无效。本案也就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盡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