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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及其有效性分析
文◎班文战
我国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设立和持续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通常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不足,具有充分的宪法基础和法律根据,在为受害人提供补救等方面也的确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一功能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实际运作中的问题愈加凸显。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这一功能的完善及其效用的提高:第一,进一步明确信访救济与其他救济的关系,把信访救济的范围限制在尚不属于通常的诉讼、复议、检察、监察制度管辖之下的事项,剔除这些制度现有的信访成分,使这些制度还至本来面目。第二,权利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对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独立地位、业务能力、工作程序均有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要求,有必要设立专门处理救济性信访的机关,并为其独立、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三,现行信访制度在形式上缺乏全面、系统、权威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存在许多妨碍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规定,因此既需要制定一部全面涵盖各种类型、系统、部门和级别的信访活动的法律,统一各部门和各地方的有关规章,更需要放宽对信访人的限制,改革责任追究、业绩考核、“就地解决”等经常产生负面效果的各种压力机制,消除有碍权利救济功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一切制度和措施。
(摘自《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论打击海盗语境下的国际法治
文◎蔡高强胡斌
2008年以来,国际社会针对索马里海盗展开了联合军事行动,联合国在反海盗合作的制度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联合国通过安理会授权决议扩大了国际反海盗合作的基础;建立了联合国主导下的打击海盗情报与信息合作机制;加强同索马里等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上的合作,帮助结束索马里国内军阀割据的状况,消除贫困。同时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随着反海盗国际合作的深入也在进一步发展,它突出表现在主权国家在海盗问题上的平等决策、平等参与、打击海盗与尊重国家主权并重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在打击海盗过程中,有关国际法律规范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和践行,国际法治初现端倪。这体现在:第一,基本形成了一个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轴,辅之以《联合国宪章》、《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安理会相关决议的反海盗国际法律框架,并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第二,安理会打击海盗决议的法律性得到了提高。第三,尊重和保护人权基本原则在打击海盗及护航行动中得到贯彻。这集中体现在对海盗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对过往商船平等保护以及将确保人质安全置于首位。
(摘自《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
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文◎邓宏光
目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与1993年和2001年不同,不是被动的法律移植,也不是外力强加的结果,而是主动性的安排,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行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历史定位,决定了我们应当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第一,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完善来看,应当删除商标法中“加强商标管理”之条款。与此相对应,应删除商标法5个质量保证条款,修改该法第44条的规定,从而为修改商标侵权标准扫清最后的障碍。第二,将调整对象从“注册商标法律关系”修改为“商标法律关系”,将保护范围由“商标专用权”修改为“商标权”,以符合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保护的现实,以符合商标权权利的性质,彰显立法的严肃与严谨。第三,重新校正和完善其利益平衡机制。这包括:吸收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模式的精髓,并避免这两种模式的缺陷,采取“使用 注册”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合理界定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明确规定“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因此,简化审查程序,借鉴欧盟只审查驳回商标注册绝对理由,不审查相对理由的确权模式,简化确权程序,完善商标异议的条件等在内的各项措施,都是行之有效的对策。
(摘自《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
文◎班文战
我国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设立和持续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通常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不足,具有充分的宪法基础和法律根据,在为受害人提供补救等方面也的确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一功能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实际运作中的问题愈加凸显。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这一功能的完善及其效用的提高:第一,进一步明确信访救济与其他救济的关系,把信访救济的范围限制在尚不属于通常的诉讼、复议、检察、监察制度管辖之下的事项,剔除这些制度现有的信访成分,使这些制度还至本来面目。第二,权利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对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独立地位、业务能力、工作程序均有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要求,有必要设立专门处理救济性信访的机关,并为其独立、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三,现行信访制度在形式上缺乏全面、系统、权威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存在许多妨碍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规定,因此既需要制定一部全面涵盖各种类型、系统、部门和级别的信访活动的法律,统一各部门和各地方的有关规章,更需要放宽对信访人的限制,改革责任追究、业绩考核、“就地解决”等经常产生负面效果的各种压力机制,消除有碍权利救济功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一切制度和措施。
(摘自《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论打击海盗语境下的国际法治
文◎蔡高强胡斌
2008年以来,国际社会针对索马里海盗展开了联合军事行动,联合国在反海盗合作的制度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联合国通过安理会授权决议扩大了国际反海盗合作的基础;建立了联合国主导下的打击海盗情报与信息合作机制;加强同索马里等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上的合作,帮助结束索马里国内军阀割据的状况,消除贫困。同时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随着反海盗国际合作的深入也在进一步发展,它突出表现在主权国家在海盗问题上的平等决策、平等参与、打击海盗与尊重国家主权并重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在打击海盗过程中,有关国际法律规范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和践行,国际法治初现端倪。这体现在:第一,基本形成了一个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轴,辅之以《联合国宪章》、《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安理会相关决议的反海盗国际法律框架,并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第二,安理会打击海盗决议的法律性得到了提高。第三,尊重和保护人权基本原则在打击海盗及护航行动中得到贯彻。这集中体现在对海盗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对过往商船平等保护以及将确保人质安全置于首位。
(摘自《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
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文◎邓宏光
目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与1993年和2001年不同,不是被动的法律移植,也不是外力强加的结果,而是主动性的安排,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行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历史定位,决定了我们应当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第一,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完善来看,应当删除商标法中“加强商标管理”之条款。与此相对应,应删除商标法5个质量保证条款,修改该法第44条的规定,从而为修改商标侵权标准扫清最后的障碍。第二,将调整对象从“注册商标法律关系”修改为“商标法律关系”,将保护范围由“商标专用权”修改为“商标权”,以符合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保护的现实,以符合商标权权利的性质,彰显立法的严肃与严谨。第三,重新校正和完善其利益平衡机制。这包括:吸收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模式的精髓,并避免这两种模式的缺陷,采取“使用 注册”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合理界定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明确规定“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因此,简化审查程序,借鉴欧盟只审查驳回商标注册绝对理由,不审查相对理由的确权模式,简化确权程序,完善商标异议的条件等在内的各项措施,都是行之有效的对策。
(摘自《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